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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否要国家赔偿需要价值权衡/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5:08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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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否要国家赔偿需要价值权衡

            杨涛

   9月16日,打工妹吴金艳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告无罪时,这位已被羁押10个月的姑娘除了喜极而泣,对这个结果“已经很知足了”,一再表示:自己在北京遇到了“青天”,感谢法院还以清白,虽然白白坐了10个月的牢,但不要求国家赔偿了。
   针对这一消息,《新京报》于9月19日、20日和21日连续发表交锋文章,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被羁押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了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属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金艳因此而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正当防卫”归入“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吴金艳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笔者赞同因从现行法律推导出“正当防卫”被羁押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因为,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中,“正当防卫”可能进行类比只有第二款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和第三款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规定,而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针对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内容针对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情形,这二款情形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实质的危害社会行为但因为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并没有实质的危害社会行为,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这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从而将其纳入国家免责的范围。如果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其阻却了违法,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及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情形不认为是犯罪是因为不具备道义上的责难或不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两者并不在一个层次上,不能简单雷同。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论者仅仅是在现行法律应然的角度讨论“正当防卫”被羁押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而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尽管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其与没有犯罪行为或者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相比有着特殊性,因为,“正当防卫”从其表面上看是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而其行为是否正当,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查明,如果此时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极可能放纵犯罪。因而,对“正当防卫”者进行羁押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角度上进行价值评判和权衡。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是被告人进行抗辩的事由,检察机关并不负举证责任,如果从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看,国家对“正当防卫”者进行羁押当然不负赔偿责任。在我们国家,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负有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此类的羁押都应当负赔偿责任。
从打击犯罪角度及现行法律对于拘留的证据标准上看,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其证据标准要求比较低,为了不放纵犯罪和保证案件顺利查处,此时的证明行为是否正当的举证责任宜由防卫者承担,“正当防卫”者除非在拘留的当时就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否则国家对于“正当防卫”者的拘留羁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保护人权和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角度上考虑,逮捕是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证据标准要求较高,且一般移送逮捕都是在拘留后进行,司法机关有一定的时间来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完全承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因而,既然“正当防卫”实质上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检察机关又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对于“正当防卫”者的逮捕及其以后的羁押,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对于因“正当防卫”被羁押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因为行为人无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而被拘留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正当防卫”者错误逮捕、起诉和判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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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意义

徐卫东 傅建伟


社会治安的好坏,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治安预防认识上的误会,导致人们对治安预防工作的不重视,因此,本文仅就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在保障社会治安和预防违法犯罪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民警察有多种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与保障社会治安同时是人民警察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三者共同构成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以预防为主,以制止和惩治为补充的有机、辨证的关系;三者共同配合以达到控制、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在公交治安派出所的诸多行政执法职能中,搞好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以预防为主的法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及每位人民警察,肩负着相当繁重的打击犯罪和治安保卫工作,如果仅仅靠追究违法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为主的惩罚、打击、制裁手段,是难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因为北京的公交治安保卫工作需求量太大。具体地说,目前北京市共有近500条公共汽车线路,10700多辆公共电汽车,每天的乘客流量高达990万人次。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就是公共交通工具。如此大的客流量,必然产生相应的出行安全需求。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与人民的需求相符合,才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在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力度;以调动人民群众共同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使警民联合形成合力,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有序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如果仅靠公安干警的工作而没有全体人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相对于广大乘客的人数,公安干警总是少数,要想使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保持一种良好状态,必须进行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因此根据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即维护公共交通的治安秩序、打击、预防公共电汽车上的各种违法、犯罪等项工作的要求,预防宣传工作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就是指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宣传人们应当遵守的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的同时,不仅可以起到教育、强化人们守法和遵守道德的意识的作用,而且可以弱化以至打消某些人的犯罪意识、消除某些人可能产生的犯罪意念的隐患,从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状况,不仅要有公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自己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给以体现,更要有全体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给以体现。因此必须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1.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和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和加强,是提高乘客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在北京,由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是各类人员组成的,情况相当复杂,且流动性很大,加之各条公交线路之间的路况差异较大等客观原因;又由于乘客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主观原因,因此,在公共电汽车上经常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椐统计,仅在2001年内公共电汽车上乘客之间,因乘车拥挤就发生纠纷5000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的基本素质问题。如,在公共电汽车上比较拥挤时,一些乘客只注重个人得失,不懂得谦虚礼让,为些许矛盾就发生口角以至动手伤害对方,导致违法行为,可见乘客的精神文明状况对公共交通秩序和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2.公共交通工具上司售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也是参差不齐,对其加强和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也是提高司售人员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北京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员,从总体上看,文化结构、心理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精神文明水平是比较高的;但其中有少数司售人员,因自身的素质不太适应其自身职业的要求,在遇到与乘客发生纠纷时,盲目介入、“哥们义气”行事,人为地激化了矛盾,造成治安纠纷、甚至是治安案件。如,某日在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外地男乘客问女售票员:“这车到不到前门?”售票员回答:“这是区间车,只到西四,不到前门。”男乘客因自己没听明白(估计是不知道北京有区间车的情况),就大声对售票员说:“站牌上明明写着到前门站,为什么你说不到?”又因该外地男乘客有口音,女售票员误认为他在骂自己,于是二人发生口角。这时该车上的司机一看到一位男乘客对本车女售票员不恭,不问原由,就认为男乘客要打女售票员,并盲目参与此事,对男乘客大打出手,造成男乘客的锁骨骨折。
分析少数司售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并导致治安案件的原因:首先是这些司售人员对乘客的服务行为不规范,没有用文明用语,没有耐心,容易引起乘客的反感,导致不应出现的纠纷;第二是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乘客的不平等意识,一见到同车同事与乘客有矛盾了,就不问青红皂白,想当然地认为是乘客的错,盲目参与,导致矛盾激化;第三是一些乘客的素质也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和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符,出现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就出口不逊、恶言相向,甚至将一些其他地方的不如意的情绪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时转嫁到司售人员处。可见,对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配合公安工作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1.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新的矛盾,一些不法之徒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从有关统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扒窃,公交治安派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受害人的报案;其次是外地犯罪后流窜进京的嫌疑人比重加大,这就要求北京的公安密切配合;再有就是团伙犯罪的人数和能量加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为保北京的社会治安,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仅靠现有警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求得广大乘客和司售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2.必须实事求是地深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具体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目的。
大量实践证明,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具体的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使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不仅在头脑中重视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重要性,而且掌握相应的防范方法,才能使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目的和作用真正得以体现。
例如,2001年春天某日下午,某公共汽车行驶到六里桥附近时,售票员发现有五名扒窃分子正在作案,马上暗示司机;司机明白情况后,稳定情绪,边安全驾驶,边观察车外的情况寻求报警的机会;当看到前方有一辆警车时,立即停车报警,并与售票员一起指认嫌疑人。这个案例就是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公交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公交公安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椐统计,北京市公交总公司职工有八万多人,而公交治安派出所内具体负责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民警只有不足其八百分之一;如此大的比例差距,更说明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对保障北京的社会治安的重要了。可以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用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讲法制课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由公交治安派出所对公交司售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是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一条有效、快捷之路。因为这样做既省时省力又能加强警民联系;尤其是遇到重大政治保卫任务时,通过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的方式,不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任务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讲清楚,而且民警可以与司售人员面对面地交流,帮助司售人员解决法律难题和具体问题。
2.利用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公交司售人员的工作特点最突出的就是分散,仅靠讲授法制课,总是有人因为在岗位上而不能受到教育,因此,通过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可以使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被司售人员随时随地的拿出来学习、记忆、运用;加强了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为了促进司售人员的学习,还可以用抽查的方法激励司售人员,同时检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3.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黑板报的形式是补充上述两种形式的有效办法;黑板报的特点就是通过图文并茂、色彩缤纷的形象,夺目、抢眼刺激人们的注意,使司售人员在各个宣传点在轻松的观看中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
上述三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与治安责任制一起保障公交治安秩序。
近几年公交系统内部开展的治安预防宣传月活动,就是既有民警深入各车队讲授法制课,又有民警们印发的“遇到治安问题八个怎么办”的宣传材料,还有司售人员与车队领导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各项活动相结合,使司售人员的防范意识大大加强,掌握了处理治安问题的基本方法,大幅度降低了司售人员与乘客之间的治安纠纷。
(二)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
因为我国城市中公共交通的治安问题主要有乘客与司售人员的纠纷、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两大类,且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不可忽视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首先,积极主动地向乘客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乘客的有关问题,是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使乘客在具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通过深入、有效地宣传反扒窃的方法,使广大乘客学会保护自己,同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正义感,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自从1998年北京某公交公安分局设立、并通过媒体公布了反扒热线“64011327”以来,有不少具有正义感的群众通过这条反扒热线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如2002年初,接电话热线举报:“在300路汽车上,扒窃活动十分猖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打击,一天内共抓获扒窃嫌疑人40余起。
第三,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还必须求得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如利用公共电汽车上的科技手段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是不行的。经过公安机关与公交总公司的协商,公共电汽车上的电脑报站器不再是简单的报站名,而是将“请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被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乘车”等治安防范用语输入电脑报站器,起到了加强乘客治安防范意识的作用。
(三)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如前所述,负责公交治安的警力与北京市庞大而分布广泛的公共交通相比,力量太悬殊,因此,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学会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和依靠群众提高全社会的治安预防意识,否则难以完成本职工作。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
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
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发证的顺序
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
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广大
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
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
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 齑π杓痈翘罘⒒?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一两个县、市的试点工作,然后根据试点经验全面部署。试点经验和工作部署情况,希及时报送我部。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



198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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