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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8:53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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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

童振华


制定合同法的意义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每年全国订立合同大约40亿份。1997年法院受理经济案件150万件,多数与合同有关;民事案件300万件,其中涉及到合同纠纷140万件。因此,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有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它们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规定不尽一致,某些规定较原则;近年来利用合同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新出现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合同,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目的有四条: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与国际衔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管的,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手段和依据,不该干预的不要干预。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指第二条;3#指第三条)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广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狭义民事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法采用了最狭义的民事合同概念,即债权合同。
协议通常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协议一词句意义比较广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某问题上有一致的、完全的、确定无疑的意愿。合同为一项可产生法律认可或强制执行的义务的协议。
协议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不同身份,一个人以某种身份可与本身以另一身份成立合同。)
将合同视为协议,源于罗马法:“契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继承这个观点:“契约,为一个或数人对另一人、数人承担给付物、作和不作某事的合意。”(〈法国民法典〉1101#)。而〈德国民法典〉则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认为:契约是发生、变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仅含有一个意思表示的,如撤消、解除、遗嘱、广告等,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合同。法律行为中,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合成的,即相互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合同。
普通法系认为:合同为具下述效果的承诺或一组承诺:假如承诺人违反这些承诺,法律给予受承诺人索取补救的权利,又或法律承认承诺人有履行这些承诺的义务。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种类,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其他民事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依法管理,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不适用合同法。
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3、政府参与合同问题:A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B行政管理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C政府采购,目的是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D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按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
1、 平等、自愿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领一方。”B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4#:“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商品交换是以商品价值为标准,不以交换者的地位为标准。同时,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A订不订自愿;B与谁订自愿;C合同内容自愿约定;D约定违约责任;E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F履行过程中可以协议变更、补充、解除合同。
自愿不是绝对的,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
2、公平、诚实信用
5#:“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个方的权利和义务。”6#:“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些国家将公平、诚实信用视为合同法的最高准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A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42#);B履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C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D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时,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或裁判。
3、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依法干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同自愿。A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必须遵守;倡导性规定,如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61#)。然后,才适用62#。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当事人
9#:“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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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
单位应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一)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失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加强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护卫、消防等群众性自防、自卫组织;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督、考察;
(七)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工作;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紧急治安事件,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暂住人口;
(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涉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物品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七)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九)其它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三章 保卫组织与保卫人员
第九条 保卫组织或保卫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专职保卫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保卫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依法检查单位建立和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或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四)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侦破、查处;
(五)对保卫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帮教、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工作,预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十五条 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的;
(二)保卫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经主管部门提醒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保卫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未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保卫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1日

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8日,国家教委


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汉字化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步骤。北京大学受原教育部生产供应局委托,组织有关院校参加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三年的工作,最近又与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和计算中心协商,为使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便于尽快组织有条件的大学建立部委和地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汉字化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将必须的信息顺利地传送到国家教委计算中心,现提出暂行规定如下:
一、国家教委计算中心将相应建立国家教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各高等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某所大学)传送的仪器设备信息,统一规定用符合IBMPO--XT格式化标准的5英寸软磁盘(双面双密度)并用IBM公司原装驱动器录入;或使用符合IBM标准格式的半英寸磁带(1600BPI)。经过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汇总的信息,以磁带方式报送国家教委计算中心。
二、关于文件传递:
1.文件类型规定为定长记录顺序文件(不能为DBASE型)。
2.记录中字符项左对齐,数字项右对齐。
3.磁带文件应为无标号、定长、块长为记录长的整数倍;磁带首部应有符合IBM规定格式的文件描述头。
4.对传递的每一软盘或磁带,应附有关于盘带上文件的文字说明,包括文件名、记录长、块长、文件长度,以便核对。
三、汉字信息的内部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GB--2312),并使最高位(b7)=1。
四、各校第一次传送的数据应包括各校的全部仪器设备,以后每年只传送仪器设备中增、删、改的有关卡片的全部信息。
五、各校传送文件的名称为WJX99999,其中X代表0或1,99999代表原教育部1985年统一编制的《学校名称代码》规定的五位学校代码号。X=0时,为一般仪器设备数据文件;X=1时,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文件。各校传送数据的格式统一规定为:
1.仪器设备名称:
占20个字节,用汉字表示,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此项信息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传送。
2.仪器设备编号:
占8个字节,对校内某仪器设备是唯一的。
3.分类号:
占8个字节,按原教育部生产供应局1984年7月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四级分类,采用8个数字4节编码法。
4.型号:
占30个字节,按国务院各部、委、总局、总公司规定的现行产品定货目录写法为标准。超过30个字节的,型号截取左30个字节,多余舍去。进口仪器设备可参照上述目录或按国际惯例写法填写。
5.规格:
占30个字节,按国务院各部、委、总局、总公司制定的现行产品定货目录标明的主要内容和顺序填写。超过30个字节的,规格截取左30个字节,多余舍去。无法参照上述目录的进口仪器设备,按照国际惯例填写。
6.出厂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对于出厂日期不清的可分成三类填写,1966:为1966年以前的;1980:为1980年以前的;1981:为1981年以后的。月份不清的用00表示。
7.国别:
占3个字节,按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1填写。
8.单价:
占10个字节,包括附件在内以人民币分值为单位计算。
9.经费科目:
占1个字节,用数字表示购置某仪器设备的不同经费来源。0:未知;1:教育事业费;2:科研专款或基金;3:基建设备费;4:自筹经费;5:世界银行贷款;6:捐赠。
10.购置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
11.现状:
占1个字节,用数字表示不同状态。0:未知;1:在用;2:多余;3:待修;4:待报废;5:丢失;6:报废;7:调出。
12.注销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
13.使用单位:
占20个字节,为实验室名称或系、所、厂、处、馆、科及其他行政单位名称。
14.附件情况:
①附件总件数用2个字节表示;
②附件总金额用10个字节,表示以人民币分值为计算单位的全部附件原值总金额。
15.厂家:
占20个字节,国内厂家用汉字表示,其他国家的厂家用英文名或英文译名填写,超过20个字节时,从左边截取,其余舍去。
16.年使用时间:
占4个字节,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按学年填写。
17.维修费用:
占8个字节,以人民币分值为计算单位。
六、为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各校传送给国家教委计算中心的数据应为两个文件,并按不同的格式传送每台仪器设备:
1.一般仪器设备: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按表一格式的内容和顺序,数据文件的名称为WJ099999(99999为学校代码)。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按表二格式的内容和顺序,数据文件为WJ199999(99999为学校代码)。
七、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是:
1.建立、修改、删除仪器设备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
2.查询、显示、打印卡片上的信息;
3.显示打印分类账、分户账、分类分户账;
4.显示打印按分类、型号、规格、国别、现状、单价、年代、日期、经费科目、使用单位、厂家、年使用时间、维修费用、附件情况、注销日期等各项信息的统计表;
5.绘制、显示、打印按精密贵重仪器及国家科委统管23种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6.显示、打印、汇总分类、分户年度增减变化统计表;
7.绘制、显示、打印按照任意几项相关信息组成的统计表。
八、对各学校及各主管部委和各地区建立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采用的计算机机型、系统中包括信息内容范围的其他方面(如精度、制造号、管理方式、功能开发利用项数等)要求,不做统一规定。
附表:一、一般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附表一:
一般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
| 项 |仪|分|型 |规 |出|国|单 |经|购|现|注|使 | | |
| 目 |器| | | |厂| | |费|置| |销|用 | | |
| 名 |设| | | |日| | |科|日| |日|单 | | |
| 称 |备|类| | |期| | |目|期| |期|位 | | |
| |编| | | | | | | | | | | | | |
| |号|号|号 |格 | |别|价 | | |状| | | | |
|------|--|--|----|----|--|--|----|--|--|--|--|----|--|--|
|占 用| | | | | | | | | | | | | | |
| |8|8|30|30|4|3|10|1|4|1|4|20| | |
|字 节|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
| 项 |仪|分|型 |规 |出|国|单 |经|购|现|注|使 | 附 |厂 |年|维|
| 目 |器| | | |厂| | |费|置| |销|用 | 件 | |使|修|
| 名 |设| | | |日| | |科|日| |日|单 | 情 | |用|费|
| 称 |备| | | |期| | |目|期| |期|位 | 况 | |时|用|
| |编| | | | | | | | | | | | | |间| |
| |号|类|号 |格 | |别|价 | | |状| | | |家 | | |
|------|--|--|----|----|--|--|----|--|--|--|--|----|--------|----|--|--|
| | | | | | | | | | | | | |总|总 | | | |
| | | | | | | | | | | | | |件|金 | | | |
| | | | | | | | | | | | | |数|额 | | | |
|------|--|--|----|----|--|--|----|--|--|--|--|----|--|----|----|--|--|
|占 用| | | | | | | | | | | | | | | | | |
| |8|8|30|30|4|3|10|1|4|1|4|20|2|10|20|4|8|
|字 节|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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