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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矫治原理的再研究——“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张忠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5:27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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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矫治原理的再研究——“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

张忠海


一、“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毒品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据1998年公布的数据,全世界吸毒人数达2.182亿,占全球总人口3.78%。每年吞噬着数万人的生命!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毒品在我国卷土重来、死灰复燃以后,短短十多年时间,毒祸已迅速蔓延到全国1600多个县市,由贩毒、吸毒诱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和各种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着国家和地区的治安秩序,已构成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2003年底仅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以上。更为可怕的是,吸毒者一旦成瘾,要想彻底戒除就非常困难,全世界公认的“复吸率”竟高达90%,甚至95%以上。【1】
  面对严峻的态势,禁毒工作刻不容缓,我国政府提出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控制非法供应和防止滥用并重,禁止和打击一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禁毒工作的方针。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社会各界专家对戒毒模式提出了很多的理论和方法,如“杨氏1+1戒毒法”、针炙疗法、“福康片”和“益安口服液”等等。江苏省劳教系统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精神和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了“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模式,重点从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矫治【2】。从劳教戒毒工作的要求来说,我们急需要一些有关劳教戒毒模式的理论支撑,以及戒毒手段上的创新。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从人脑信息加工处理的角度研究吸毒者“心瘾”原理及矫治方法,它不同与许多专家从医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吸毒者“心瘾”问题,这是戒毒矫治领域的 “歌德巴赫猜想”,也是戒毒工作的一次理论创新,对指导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对推进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的影响深远,将使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上了一个台阶。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社会价值
  在劳教戒毒矫治工作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系统设计不完善,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各试点单位工作都是在学习中探索,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手册;二是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从劳教人员进入劳教所算起,一个劳教人员戒毒矫治流程的所内运作时间需要2至3年,所外运作时间需要3至5年;三是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还很少,三个试点劳教所的劳教人员人数仅占总人数的5%-10%;四是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试点大队虽规定严格实行“六三”制,即每天组织劳教人员6小时劳动锻炼、3小时教育矫治活动,劳动生产不下达经济指标,但实践中许多因素很难保证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大队就能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五是民警的警力和矫治水平都有限,试点大队的警力要求按不低于劳教人数的15%配备,这相当于一名教授带六名研究生,试点阶段还可能,推广阶段是做不到的。
针对“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以“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为理论依据,开发《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软件,运用心理脱敏原理强化训练劳教人员抑制心瘾渴求能力,提高劳教人员抗复吸能力,使“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取得更好的矫治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克服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少,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民警的警力有限等问题,同时还可以让进入戒毒流程劳教人员和参与流程管理的民警尽快地熟悉“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的内容和要求,对戒毒矫治民警起到培训的作用。
三、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框架构思
(一)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理论依据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根据贝克(Beck)认知治疗(Cognitive therapy)理论而产生的,认知治疗的基础理论来自于信息加工之理论模式,认为人们的行为、感情是由对事物的认知所影响和决定。例如,如果人们认为环境中有危险,他们便会感到紧张并想逃避。人们的认知建立在自己以往经验的态度和假设基础之上。认知治疗指出,心理障碍的产生并不是激发事件或有良刺激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了认知加工,在歪曲或错误的思维影响下促成的。歪曲和错误的思维包括主观臆测,在缺乏事实或根据时的推断;过分夸大某一事情的意义;牵连个人,倾向将与己无关事联系到自己身上;走极端认为凡事只有好和坏,不好即坏,不白即黑。错误思想常以“自动思维”的形式出现,即这些错误思想常是不知不觉地、习惯地进行,因而不易被认识到,不同的心理障碍有不同内容的认知歪曲,吸毒劳教人员大多面对问题,只强调不利因素,而忽视有利因素。对自己,对现实和将来都持消极态度,抱有偏见,认为自己是失败者,对事事都不如意,认为将来毫无希望。他们在认知加工过程中存在歪曲的思维工序,产生错误思维定式,因此认知治疗重点在于矫正患者的思维歪曲。认知治疗的基本方法步骤可分为:①帮助患者认识思维活动与情感行为之间的联系;②帮助患者认请消极歪曲或错误的思维,检验支持和不支持自动思维的证据③帮助改变歪曲的或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内容,发展更适应现实的思维方式和内容。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基本内容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这一设想是以人工智能电脑构架和程序运行方式(人脑反效仿模型)为参照对象。我们假设人的大脑工作机理,等同(反效仿)于电脑工作机理,大脑的计算处理能力,等同于电脑CPU的计算处理能力;大脑的长时记忆存取(包括信息容量),等同于电脑的硬盘存取(硬盘的容量);大脑的短时记忆和瞬时记忆存取, 等同于电脑的内存的容量。人的动机和意志就是一道电脑程序,行为过程是程序运行的过程,行为的表现结果是程序运行的结果。吸毒人员的“心瘾”,即吸毒人员反复寻觅摄取毒品行为,就假设为一道目标明确指向摄取毒品行为、反馈机制为明显正向强化、循环次数为无数次,运行结果到“死机”为止的“电脑病毒程序”。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对吸毒行为的理解分为几个过程(原理如下图):
(1)原始发生行为。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知识毫无了解,没有建立预防控制系统,面对毒品的诱惑力,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的诱惑力为零(A=0),在偶然突发事件中,由于自身认知水平低,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对毒品毫无防范意识,经过不住引诱和好奇,产生了第一次吸毒行为(即原始发生行为)。
(2)初次体验与评价。在回味原发行为,初次体验与评价时,如果缺乏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在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并不大的情况下,就可能作出下一次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起动产生(N=1);同时如果有一套有效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即便在有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的情况下,此时的自控力还能抵挡诱惑力,即自控力大于诱惑力(Kz>Y)(诱惑力是包含渴求积累量和需求量子的函数,Y=f(A)+f(N+1)),还有可能作出下一次决不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没有起动(N=0),摄毒行动终止。
(3)需要和动机产生。在需求量子的激励下,就会设定再次摄毒行为预想的需要目标,这一需要就是下一步行动的动机,动机产生动力,吸毒人员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行为障碍等客观条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同时需要可能因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目标可能会发生转移,摄毒行动终止,但原摄毒行动的需求量子没有变化(N=N)。
(4)“前台程序”的运行。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1、毒品有源2、取货有路3、经济有钱4、人身自由等等,情境向实现的方向发展(即“前台程序”), 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同时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即:①禁种禁制、②禁售、③无钱、④关押等等,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因外界客观条件限制,他控力Kt>诱惑力Y,摄毒行动终止。
(5)“前台程序”下的再次体验与评价。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需求记忆被强化,需求量子产生一级增量(N=N+1),渴求积累量A=A+B(N+1)、自控力Kz=-f(A)+f(N+1)、诱惑力Y=f(A)+f(N+1)都实现一次运算,当自控力Kz诱惑力Y,使摄毒行动终止。
(5)需求满足。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替代的方法,如“美沙酮”等替代疗法,让其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或不产生戒断反映,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
(6)需求记忆消失。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通过类似“脑手术”的方法将需求记忆直接归零(N=0 A=0),摄毒行动也会终止。
(7)控制“后台程序”运行。通过对主观能动性的控制,如控制①自动思维、②情境回忆、③实现联想、④自由幻梦等前意识和潜意识活动,进而控制后台程序运行数次,即减少N指数,此时吸毒者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但因对主观能动性活动的限制,减低了诱惑力的升量,降低了对毒品渴求的愿望。通过对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记忆程式因子的调整,如A=A+B(N)中的正B(N)转向负B(N);Y=f(A)+f(N)中的正f(A)和正f(N)转向负 f(A)和负f(N);Kz=-f(A)+f(N)中的 负f(A)和正f(N)转向 f(A)转向和负f(N),简单地说就是改变目标指向、解除正反馈机制,提高自控力Kz,降低诱惑力Y,当自控力Kz>诱惑力Y时,摄毒行动就能自我终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制住了“心瘾”。
(四)“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环境
通过劳教戒毒场所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等诸多环境的横向比较研究,我们认为能够实现“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最好环境是劳教戒毒场所。
(1)有条件抑制“前台程序”运行。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吸毒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能够抑制“前台程序”运行。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等自愿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2)有能力控制“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场所软件硬件的建设,以及对吸毒劳教工作的探索,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3)有时间运行 “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劳教期是12到36月,有足够的时间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环境无法实现的。
(五)“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方法有许多种,《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是我们联想到青少年网络成瘾行为机理而设想的一种重要手段。《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集知识学习、强化训练、心理测试和场景测评于一体软件。以游戏的形式设置一到十关,让矫治对象在游戏中学习并强化戒毒康复知识。首先对矫治对象进行精神征状、人格、行为类型和阿片类药物依赖(毒瘾)性等方面的心理测试,判断其精神状态、人格、行为倾向性和毒瘾等方面因素,然后让其进入训练营,将心理健康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戒毒矫治康复知识方面的训练和学习按难易程度分成十个部分,学习内容可设计成动画FLASH、视频VIDEO和游戏GAME等形式,打通关设计多种知识的考核和高危情境测评,采用积分制,让矫治对象在训练中得到正确的肯定,同时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的正确认知链式,长期的科学训练使正确认知程序进入潜意识,有效地控制“后台程序”心瘾的自动运行。设想积分为1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6 个月以上,积分为3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12 个月以上,积分为5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36 个月以上,照此推算积分为10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可能为120个月以上。这样也可能使吸毒者产生“游戏瘾”、“网瘾”,即便是产生“游戏瘾”、“网瘾”,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总比“毒瘾”好。(作者单位:江苏省女子劳教所 此文于2007年11月获首届江、浙、沪禁毒工作论坛三等奖)


注释:
1、高叙法《吸毒成瘾是脑疾病》,心理咨询网站,2005年5月。
2、葛大德,《江苏省劳教局戒毒矫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劳教局,2005;
参考文献:
1、赵敏,《康复和生活技能训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1998年;
2、汪向东主编,《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增订版》,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年12月;
3、赵敏,郝伟,杨德森等,《海洛因依赖者复吸相关因素的前瞻性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卫生杂志,2001年第2期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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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付款方式,在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关于票据纠纷的诉讼呈现逐年剧增的趋势。笔者在过去的一年里,代理了近十起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诉讼案件,发现该类纠纷主要集中于银行承兑票据被骗,试图通过公示催告程序重新获得票据权利;票据被他人恶意公示催告,真正持票人权利被侵害等几类典型的情况。由于对票据法的理解不一样,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各不相同,笔者以亲身经办过的案例为例,对票据法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得出普遍观点,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无因性 公示催告 损害赔偿 除权判决

【正文】
甲公司持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遗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确认该承兑汇票无效,甲公司享有该票据权利。
后甲公司凭法院除权判决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依法向甲公司付款。而汇票到期后,该票据真正持有人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付款,发现票据被除权,银行拒绝再付款。
在此种情况下,真正票据持有人乙公司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否可以撤销?甲公司因此获得利益属于什么样的法律行为?
一、真正票据持票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一)提起确权纠纷
确权纠纷就是通过法院诉讼来确认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一般意义来讲,谁持有票据谁就享有票据权利。但实践中会存在恶意取得票据,或者票据权利被他人取得的情形,因此对于此类情形,需要通过法院确认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持有该承兑汇票,我们首先可以推定其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法院已经基于甲公司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致使其不能直接凭票据向付款行要求付款。此时,乙公司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确认其票据权利。
笔者认为,票据具有文义性和无因性。不论甲公司持有的票据是真的灭失、遗失、被盗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丧失了票据,对于乙公司来讲,只要其能证明是合法持有票据的,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即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通过除权判决获得的票据权利无法对抗乙公司的善意取得。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的记载事项应当清楚、明确、合法有效。票据权利依照票据记载内容来确定。即使票据记载的内容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票据当事人也只能依照票据记载内容来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说票据一经签发并进入流传,其基础的交易关系与票据的流传就相分离,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如何获得票据,有无其他纠纷,持票人只要证明其获得票据合法且票据背书连续、票面记载有效,就能享有票据权利。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认定都基本一致。日本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受买卖合同等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有效无效的直接影响。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等即使在票据接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也只是产生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另外,关于确权纠纷,笔者认为,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公示催告申请人虽然凭借除权判决获得了票据权利,但仍未向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付款行已经根据除权判决向公示催告申请人支付了款项,此时票据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票据持有人要求确认的票据权利已不能恢复。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款项,乙公司若再提起确权纠纷,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二)行使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当最后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主张付款请求权被拒时,其就可以向前手或者其他债务人主张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应当提供票据拒付通知书。
(三)提起票据损害赔偿诉讼
针对票据款项已被公示催告申请人领走的情形,由于票据的流转因为付款行的付款已经全部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若票据持有人系合法持有汇票,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是侵犯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在票据纠纷中规定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因此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管辖法院的选择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法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在案件起诉时,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原告权益的有效维护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票据权利纠纷,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对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
但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可以为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法律原则不相符,按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也是一种选择,且是更好选择。因为,票据损害赔偿本身就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而往往侵权地就是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由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审理因除权判决引起的票据损害赔偿案件更加合理。而且根据司法实践,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的申请人往往是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其中一手,被告住所地与票据支付地处于不同地方,被告住所地往往对案件并不了解,因此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2、票据持有人的举证义务
对于票据持有人来讲,向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损害赔偿时首先应当提供其获得票据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获得票据的过程及相关材料。比如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证明,支付对价的证明等。当然最重要的是应该提供票据原件。谁持有票据谁就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的真实存在且背书连续就是对申请人主张票据丢失的最好反驳。
二、失票人该如何维权?
当然在日常商业往来中,票据确实存在着遗失、灭失、被盗的情况。如前所述,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往往取得票据合法,那么如何来保护票据遗失人的权利呢?
对于失票人的救济,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方式。
(一)挂失止付
我国票据法对挂失止付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对于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笔者认为,对于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情形,该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既然无法确定付款人,就没有可申请挂失止付的对象,当然无法进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来说只能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关键还是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来维护失票人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并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程序。失票人既可以先向付款行申请挂失止付,再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此时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为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话,自第13日起,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将失效。那么此时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了。
当然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票据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公告期间无人申报,则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凭借除权判决要求付款行付款。
因此,对于失票人来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是其一项重要的救济途径。首先,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理由与事实等。其次,在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法院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
(三)提起诉讼
对于失票人来讲,我国票据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若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失票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主体身份。根据票据纠纷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为与失票人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当主债务人不能付款时,失票人是否可以将其他债务人比如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目前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将其他债务人列为被告。
其次,若失票人可以确定有人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票据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可以起诉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
但笔者认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失票人除了要证明自己曾合法持有票据,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是非法持有票据,同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当于所丧失票据载明金额的担保。这对失票人来讲,不仅增加了举证难度,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能否撤销?
法院是基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除权判决。从程序上来说,当然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是正当的。但当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出现时,且其能够证实其合法获得票据,而申请人又无法举证证明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恶意取得的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那先前的除权判决显然是错误的。那么此类的除权判决是否可依法撤销呢?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经过省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

第六条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

(一)霉烂变质的原料;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铜、锌、砷等微量元素的含量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原料;

(三)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羽毛粉、蹄角粉等动物副产品;

(四)抗生素滤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原料。

生产反刍动物的饲料,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禁止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

第七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预混合饲料,应当自投产之起日15日内,将预混合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预混合饲料以外的其他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应当自投产之日起15日内,将饲料所含药物的配方和说明书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经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专业技术知识;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除尘、通风、防潮和防鼠害等安全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仓储设施;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其中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还应当查验所加入药物的成分、含量、停药期及配伍禁忌等事项。经查验确认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方可购进。

第十条对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按照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的内容使用。其中对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

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者发现购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饲养的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限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饲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

(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第十六条拒绝和阻碍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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