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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2:02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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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

韩召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属于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害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定作人将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 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俣同多属个另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五)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1.加工合同。这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成吕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吕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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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三部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998年11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二、邯郸市节约能源监测办法(1997年1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第93号令修正)。

三、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2003年5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3年11月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件《关于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城镇集体企业在目前用缴纳工商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贷款有一定困难,希望予以照顾,同时要求明确该文件的执行时间。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过我们进一步研究,认为部、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规定的各项原则是对的,是符合国务院〔1983〕131号文件确定的“过去允许某些企业用税款归还贷款的规定,要限期取消,不能再扩大范围”的精神的。但是,考虑到城镇集体企业目前用缴纳工商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贷款尚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确定在近几年内,对城镇集体企业从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的归还办法改为:在缴纳工商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上述规定归还贷款还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属实后,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在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前,城镇集体企业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规定的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仍按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经轻〔1980〕306号文和财政部(80)财税字第143、198号文及有关规定归还。
二、国营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的资金来源,仍按部、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首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不足部分,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都不得用企业原有的利润归还。但对国营企业在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前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规定的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原规定允许用工商税归还的,仍可按财政部原来的有关规定继续用工商税归还。从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除部、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用工商税归还。
三、除上述补充规定者外,其余仍按部、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希即转知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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