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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6:10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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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钱贵


  自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然带来发展的机遇,也不乏负面的挑战。机遇就是,市场共享,使我国对外贸易在短时间内急剧增长。据统计,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三,吸收外资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我们遇到最关键的挑战,或者说最大的障碍则是,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立法还十分的落后,在与我们泱泱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的同时,也使得国民在主张权利、行使诉求的过程中深受其苦。可以说涉外法律尤其是国际私法能否做到与时俱进,直接决定我国国际私法能否很好地履行稳定涉外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涉外民商事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以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双重身份跻身世界大国之列,没有一部完整的国际私法规范确实有违常理。全球化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强音和首要特征,在此背景下,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同化日趋明显,各国针对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活动更是如火如荼。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中国所必须面对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都不约而同地向迟迟未能成熟起来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发起了责难,提出完善的迫切要求。笔者分别就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设性和可行性在本文进行探讨和阐述,以期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优势
  纵然,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在学术界引起不少非议;在笔者看来,其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很多优越性,值得深思,应充分加以利用。
  1.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晚
  首先,我国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相当之晚,这时侯国际上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可以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最新的理论成果,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进。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际私法立法改革浪潮也使得现实中确有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可鉴。其次,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对外交往与贸易发展极为迅速,先后经历了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历史性事件,涉外实践活动频繁,利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理论及立法。再次,现代中国国际私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与世界最新形势相联系,这就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在某些方面进行创新甚至领先的良好契机,如跨国侵权、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与最新网络、外空、环保相关的立法都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尝试的空间。此外,因为起步晚,不但易于接受新思想、先进法律模式与理念,也减少在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所沾染上的不良“传统”,更免去了不少不断自我修正的曲折。所以有学者断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晚,但起点高。
  2.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有着坚强的理论后盾。
  尤其是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成立,极大地增强了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氛围。1998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出版,使国际私法学术交流有了自己的刊物园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理论日益成熟,基本上形成了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并一直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提供建议和指导。定稿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经学术界五易其稿,可以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当时的最高成就,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提供了可圈可点的具体参考。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从一开始涉足这个领域就接触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并且能够充分利用有利资源。我国的现代国际私法立法最早见于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早于立法实践很多年,始于上世纪50年代
  (二)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
  正因采用杂乱无章的立法模式,致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从我国现有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其采用的是分散立法式和专章专篇立法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体系多层次,渊源多元化,已初步形成立法轮廓,内容涵盖了冲突规范、涉外民事诉讼、涉外商事仲裁。法条内容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海商法》第十四章、《票据法》第五章、《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仲裁法》第七章、《公司法》第九章、《商标法》、《继承法》、《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执行办法”、“批复”、“问题解答”等方式所作有关国际私法条文的司法解释
  1.整体上缺乏统一的规划,立法带有严重的随意性
  在指导思想上明显带有等待、观望的消极保守倾向。现有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做法是“踢皮球,踢到哪算到哪”,“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缺乏一个完整的体系设计,更别说内容的完整和严谨了。致使国际私法很多领域的规定顾此失彼,前后矛盾,使本来就一团乱麻的法律规范更加混乱。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未将国际私法立法列入议程
  2.体系分散、零乱、不严谨
  我国国际私法内容可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和批复文件之中,零星且分散,不够系统和全面,各种规定出现严重失衡和重复累赘的弊病。首先,冲突法与程序法失衡。《民法通则》第八章仅寥寥9条,而《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却达6章33条之多。其次,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失衡。其实,散布于各单行法律规范中的国际私法成分不在少数;而尽管我国加入了不少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却未参加或缔结任何专门有关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也没有将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这也使得那些在国内立法为空白,而国际条约规定详尽具体的领域,在中国无法得到适用。再次,部门法之间相互重复。关于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原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均对此加以规定;对于合同之债、专属管辖等内容都在不同法律作重复规定,实属资源浪费。
  3.立法技术较粗糙,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触且不周延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分工日益国际化,商品大量跨国流动,动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占据更大比例,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民法通则》却偏偏未曾对其所有权进行规定。传统大陆法系崇尚详尽、完备、周延、严谨,而我国国际私法规范过于粗糙且欠缺周延性。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与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均对继承的准据法进行规定,有重复之嫌,同时又相互抵触:前者包括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后者仅包括法定继承;前者仅仅是主体、客体涉外,而后者还包括内容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涉外。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会得出迥异的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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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

(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


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
"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联系人:孙茂民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7196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汇款手续,教育部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票据,并通知华育公司将教师资格证书发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 积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1990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一、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提倡穿校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坐立行走姿势要端正。
二、谈吐有礼貌。讲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语言,态度诚恳和蔼;要讲普通话。
三、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不骂人。
四、自尊自爱。不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参与经商活动。
五、勤奋学习。认真学习各门课程,自觉参加各项基本功和能力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各种有益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努力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九、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珍惜教学设备,不在课桌、墙壁或旅游地乱涂乱画;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关心集体。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十二、尊敬师长。听从教师教导,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尊重长辈,体贴父母,主动做家务;见习实习时,尊重幼儿园、小学教师,虚心接受指导。
十三、团结同学。对待同学要团结友爱,真诚守信;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建立同学间友谊,不谈恋爱;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看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十四、爱护儿童。不恐吓、不伤害儿童;实习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对残疾儿童要特别关心,不歧视;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五、乐于助人。主动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利用假期、课余时间热心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服务。
十六、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损害民族团结的事;对待客人热情友好。
十七、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遵守宿舍、食堂和校园管理制度。
十八、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在公共场所,不吵闹,不喧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十九、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民主和法制;对违法行为要敢于斗争。
二十、维护国家利益。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反对一切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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