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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骂及约架的法律界限/王晓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9:57:27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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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朝阳公园发生的某副教授与女记者“约架”事件,使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这一问题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发社会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担忧。任何自由都有界限,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也不例外。因此,思考网络对骂及网络约架的法律界限仍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

必须明确的是,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在本质上分别属于骂与约架。从道德层面来看,两者都不属于理性、平和、文明的问题解决方式,都应当受到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是否应当受到规制、该受到何种规制却不是一个“是非对错”泾渭分明的问题。

先说网络对骂。首先,关于“骂”的本身就比较难以界定。对于一些明显带有侮辱、矮化色彩的词语,例如“杂种”、“贱人”等,认定“骂”比较容易。但对于一些与批评联系在一起的拟物化词语,如“白眼狼”等,认定为“骂”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维护言论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通俗语言表达方式中的“骂”在法律上不应当被限制。

其次,两个人之间的对骂,如果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应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因为法律虽不拒绝私事,但一般也不会主动介入私事,而非公共场所的两人对骂通常并不直接伤害到第三方。何况,对骂的双方已经彼此伤害与受伤害。因此,非公开性的网络对骂,法律不应当涉及,除非一方的骂已经达到了“严重侮辱”程度并导致另一方出现自杀等严重后果。而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对骂就比较复杂。例如,博客、微博等,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因其开放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属性”,但更重要的特征是“公共媒介属性”。公共媒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迅速传播。因此,在网络公共媒介上对骂,虽然不会对现实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但却可能让受众的第三方感到难受。当然,骂与社会环境、个人教育等因素有关,在现阶段尚不可能消除。所以,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对骂,法律应当有所规制,但只应限于“严重程度”的骂。何谓“严重程度”的骂,可以借鉴美国的判定方法。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令禁止在电视或公共媒体上使用任何含有“shit piss fuck cunt cocksucker motherfucker tits”这七个词之一的话语,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再谈网络约架。和网络对骂一样,如果是非公开性的两人网络约架,法律也不必介入,除非网络约架已经在公共场所践行或者践行中造成了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原因有二:其一,网络约架如果没有践行,其在本质上尚属于“思想”。作为法律是不应当规制想法的,除非这种想法造成了即刻的、现实的危险,如多人一起在网络上相约使用木棍、枪支等械具打架,否则就难以认为其扰乱公共秩序或侵犯人身权利。其二,无论如何,网络约架毕竟属于私事,在对公共秩序没有现实危险或造成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时,法律就不应当介入。

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约架,如果没有在公共场所践行或者践行中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则,就要看其是否带来了现实围观并因此扰乱了公共秩序。如果带来了现实围观并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约架具有示范性的效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即使是单纯的“只约架不打架”,也会有明确的现实场所,那么导致一些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现场围观也就难以避免。如果现场围观给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带来了实际干扰,那么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网络约架的人给予法律上的处罚也就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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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府办[2006]35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学校 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 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公办中小学校的一切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二条 市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校长负总责。
学校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要让本校的资产充分发挥作用,尽量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条 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以市教育局撤并文件时间为准),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会同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将学校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移交,须在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向并入学校移交,属华侨捐赠的资产,移交前须告知有关捐赠人,移交人与接移人需在清册上签名,由教育局、财政局监交。
第五条 撤并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并入学校负责,财务由并入学校接管。
第六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申请,教育局初审,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原值3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低值易耗品,由教育局审批,资产处置收入60%上缴市国库,40%留给占有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作为他用。
第七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教育局、学校和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八条 按职责要求,学校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擅自转让、处置学校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政务服务重大问题。
第七条 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外办公场所统称为政务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
(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十)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共资源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当逐步实现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内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应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并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机构,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联合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实施;
(二)编制、公布本部门、机构的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首席代表;
(四)在政务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及时地公开本部门、机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五)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属牵头部门的,负责建立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
(六)对属于核准、审核、备案和确认登记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办结;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机构政务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确保政务服务顺利开展;
(八)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件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对不需要部门领导决定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审批的,督促本部门其他职能科(室、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四)依法受理本部门、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
(七)接受申请人的咨询、申请,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将本窗口办理的事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八)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九)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第十五条 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除有合法依据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所收资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 政务服务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其编制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并予以公布。
各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范本(样式)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部门、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属于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属于承诺办结的必须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回执单。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机构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部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凡部门、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凡行政审批的否定事项,实行否定报告备案制度。一般否定事项须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备案;重大否定事项在向本部门主 要领导报告备案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部门窗口应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决定的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凡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又不报告或说明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默认。因超时默认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政务服务事项需要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派出窗口的部门、机构应将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奖惩和晋职降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政务服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违纪违规或者停止不当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钦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同时,未经批准,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
(二)擅自收取行政审批相关费用的;
(三)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可聘任若干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作风正派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以下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术语解释
(一)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全部由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
(二)一站式服务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递交有关申请材料,具体审批环节(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由部门、机构窗口全程负责完成。
(三)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经办人或部门、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上级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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