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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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统筹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三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人事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三)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的标准,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可以免于参加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五条 人事保险、劳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筹集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分两次解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专用账户,其利息收入记入民兵训练经费总额。
第六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民兵干部、民兵教练员、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基干民兵军事训练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以及训练场地、配套设施(器材)的建设等。
第七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青岛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训练任务,提出民兵训练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青岛警备区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其他各市、区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警备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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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国拥[1993]5号 1993年11月18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
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
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
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
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
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
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
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
(旗)。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
(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
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
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
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
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
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
时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
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
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
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
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
用。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
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军属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
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
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
策,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
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
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
城(县)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
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
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
(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
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
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
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
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七条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
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
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
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
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
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
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全国拥军优属
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金库集中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集中后的金库可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和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三类。
中心金库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或一个县(市)支行集中设置的,与人民银行有直接现金往来的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钞,下同)、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
分金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城市中心库的分库,是负责保管中心库指定区域内的现金、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分金库只与中心库、指定区域内营业网点发生现金、有价单证、尾款箱的存取和代保管关系。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保管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专用库。
金库是重点保卫场所,各级行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本规程,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同一城市原则上只能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大城市由于交通拥挤,库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可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
每个县(市)支行至多设立一个中心库。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如果与中心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书面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分片设立尾款箱集中保管库。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以下的营业机构(含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县支行)报经一级分行批准,也可将现金、有价单证及尾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分金库的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四、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五、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存取现金、寄存尾款箱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六、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七、负责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
八、负责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银行。
九、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五条 分金库的主要任务
一、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三、负责向中心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四、办理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五、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六、负责辖属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七、负责有关机构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八、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辖区内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六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证尾款箱数与登记簿相一致。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出纳部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执行有关制度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中心库由中心库管辖行出纳部门归口管理;分金库由中心库负责管理;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由其管辖行委托库址所在行出纳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心库
指导。
第八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一、中心金库的库主任由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由管辖行配备和管理。中心库管辖行对中心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中心库的库址不在管辖行的,库址所在行应为中心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不得干涉中心库的日常工作。
二、分金库的库主任经中心库库主任提名,由中心库管辖行任命;管库人员由中心库统一调配,守押人员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分金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分金库库址所在行应为分金库提供必要的
办公条件,不得干涉分金库的日常工作。
三、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主任由库址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由库址所在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隶属尾款箱集中保管库库址所在行。尾款箱集中库的守押人员一律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各营业网点的押运人员原则上由中心库管辖
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房和尾款箱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尾款箱内的现金及有价单证由营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 钞币、有价单证等的运送原则上采取集中运送方式,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集中运送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报经一级分行保卫、出纳部门批准后采取分散运送方式。实行集中运钞的,库款押运由中心库、分金库守押人员负责;实行分散运钞的,押运任务应视押运人员的配备
方法分别由中心金库管辖行派驻各营业机构的押运人员或营业机构自行配备的守押人员负责,并各自对尾款箱的路途安全负责。
第四章 运 钞
第十条 运钞车是建设银行运送现金等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适应当地具体路况、交通状况,满足现金运量、尾款箱数量及押运人员等对车容量的要求。
二、具备一定的防弹、防抢、防盗功能。
三、装备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 运钞车要根据当地的运钞线路、需运钞营业机构的数量及其现金业务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具体配置数量须报经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运钞车的管理
一、运钞车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管理。中心库和分金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保卫部门会同金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尾箱保管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运钞车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行(处)统一管理。经批准采取分散运钞的,运钞车由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确定一个部门管理。
二、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未经运钞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用、调换或挪作他用。
三、负责不同线路运钞任务的运钞车要不定期相互调换,运钞线路也要不定期变换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四、运钞车完成全天任务后应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
五、运钞车因特殊情况调用或维修时,临时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应比照运钞车的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运钞方式因不同情况分为集中运钞和分散运钞两种方式。集中运钞是指由金库集中运钞车、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统一运送钞币及尾款箱;分散运钞是指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管理运钞车、配备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自行负责运送钞币及尾款箱。钞币、有价单证的运送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实行集中运钞的,金库管辖行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营业机构,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要及时通知有关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格式由各金库自定,但必须有相片)分发有关人
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如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营业机构。接送尾款箱时,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待命,从金库分不同的线路出发接送尾款箱。营业时
间内,运钞车必须都集中到金库待命,随时接受有关营业机构调缴款时的运送任务。
二、实行分散运钞的,各营业机构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报金库及有关营业网点,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应及时通知金库和有关营业网点,金库和营业网点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分发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
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金库和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确认。如遇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库房标准
第十四条 金库的建设和技术防范要求必须符合建总发字(93)第7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及建总发字〔1997〕第67号《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金库库房应按所辖行处尾款箱数量、现金、有价单证量确定其库容量,库房按业务量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库房其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二级库房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库房面积应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六章 库款管理
第十六条 帐户设置和管理
一、中心库的管辖行应在人民银行统一开立存款户,其辖属营业机构不再在人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目前,因票据交换等原因已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不得存取现金。中心库的库款及其收支业务,由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单设帐户核算。中心库与管辖行不在同一处的,为方便营
业机构存取现金,也可委托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时,通过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换开凭证办理,其资金通过系统内往来帐户划转。
二、分金库的库款及收支业务,可委托分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代理核算行应在中心库库款核算行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购买现金支票,用以向中心库调缴现金。
三、中心库、分金库所辖营业机构,应分别在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并购买现金支票,用以日常现金的存取。
四、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应为中心库、分金库单独设立现金明细帐,专门用以核算中心库、分金库库存现金,以区分中心库、分金库和该行出纳柜台尾款箱的库存现金。
五、中心库、分金库库款委托库址所在行核算的,其库款占用的资金由中心库管辖行核拨,或按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利息。
六、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不得向人民银行、中心库、分金库提取现金,只负责保管辖属营业机构的尾款箱。
七、发生现金存取业务的行处之间(网点上下级之间,网点与中心库、分金库核算行之间,分金库与中心库之间),已经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其现金存取业务通过原已开立的帐户核算。未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应开立专用于现金存取业务核算的系统内往来帐户。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金库的库存现金量由金库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会同出纳部门,按照所辖营业机构的数量、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运输的距离等因素核定三至五天的正常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如是分金库要及时上交中心库,如是中心库要及时上交人民银行发行库。不足支付时,中心库要及时向
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分金库要及时向中心库提取。
二、营业机构尾款箱库存限额由其管辖行按照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距离金库远近等因素核定。营业机构出纳尾款箱超过库存限额要及时上交,不足支付时要及时领取。
三、金库、尾款箱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现金券别明细数和库存现金总数,凭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现金须与“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签章,送会计部门(
储蓄所为会计人员,下同)核对,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章。严禁不盘库结计库存现金。
第七章 现金存取的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现金的提取
一、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向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照分金库及所属营业机构所报现金需要量。由管库员结合实有库存现金情况提出申请。提款程序因库址所在行的不同分为:
1.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随同押运员到人民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取
款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管辖行会计部门
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特转凭证代)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
贷方凭证留存,特转贷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借方凭证交提款人员送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管辖行会计部门将特转借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借方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
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库址所在行
会计部门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分金库向中心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按照各营业机构提供的现金需要量和分金库本身的库存量综合平衡后,向中心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向中心库报送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分金库主任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留存,第一、
二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中心库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会同押运员到中心库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中心库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中心库管库员,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
对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管库员
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并签章,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分金库凭留存的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
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营业机构向中心库或分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印鉴,由提款人员持
现金支票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金库操作程序同本条“二”。营业机构提款人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
“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四、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现金申领单”留存,第一、二联“现金申领单”交由提款人员会同押运员到金库办理提款手续
。管库员接到两联“现金申领单”后,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申领单”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连同现金交提款员,一联出库票和第二联“现金申领单”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会计部
门作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金库的现金明细帐)。提款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和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转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出纳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
五、营业机构向其管辖行处出纳柜台提取现金的,要在提款的前一日营业终了前,将用款计划报管辖行出纳部门。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管辖行会计部门印鉴
,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管辖行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出纳柜台,出纳人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营业机构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应立即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
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机构在营业中因特殊情况遇备付金不足,急需提取现金时,应及时与管辖行出纳柜台或金库进行电话联系,由对方根据营业机构的要求预先准备好足额现金,然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九条 现金的解缴
一、营业机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上交的前一日下班前将交款计划告知管辖行出纳部门或金库,约定时间,解缴现金。操作程序如下:
1.营业机构向管辖行出纳部门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由解款人员将二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管辖行出纳柜台,
管辖行出纳人员收到营业机构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
贷方记帐凭证。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营业机构向金库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金库,金库管库员进行审核、清点、复核
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并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
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金库,金库管库员
收到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内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退解款人员,另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现金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
第二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金库的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附件。金库退回的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由解款人员交会计部门作出纳柜台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分金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中心库,并在解缴的前一日下班前将缴款计划报中心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金库库址所
在行会计部门。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心库,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交来的现金和凭证后,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分金库解款人员,另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库
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中心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将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记帐凭证附件。
四、中心库库存现金超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现金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解款人员将“现
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交人民银行。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作人行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现金交款单”回单后,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联留存,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的贷方记帐凭证,“现金交款单”回单作人行
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一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交解款人员送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尾款箱出入库
金库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尾款箱实行寄库管理,各营业机构必须与金库所在行办理寄库委托手续,按金库管理规定明确双方的职责。尾款箱入库、出库时,金库管库员要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由管库员与接送尾款箱人员共同验箱验封,办妥交接。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
清点箱内现金数。
一、由金库集中运送尾款箱的行处,出库时由金库所在行安排好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管库员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各一级分行自定)后,送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各营
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
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时,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二、由各行处自行运送尾款箱的,办理尾款箱出库时,由尾款箱接送人员、押运人员到金库并出示“接运钞专用证”,经管库员核对确认后,办理尾款箱的出库手续,尾款箱接送人员和管库员应在金库的“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处核对签章,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
款箱接送登记簿”分送各营业机构,由各营业机构出纳人员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
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第八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一、新印制的有价单证,由有价单证经办部门根据印刷协议、交货单或上级行的证券调拨单,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三联,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
盖收讫章(用现金收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第一联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有价单证经办部门。
二、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向上级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单证经办部门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持有关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入手续。上级行金库管库员收到领券人交来的经本行经办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四联“重要单证出库单”(如是债券还应有一联
本行经办部门签发的“债券调拨单”,下同),在四联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现金付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并据以配发单证。第一联领用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调拨单作附件),第二联领用单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领用单退领用人,第四联领用单退本
行经办部门。有价单证领回后:需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经办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
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经办部门,需入尾款箱保管使用的,单证经办部门(或柜台)应根据上级行退回的第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将有价单证入箱保管,会计人员据此填制
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三、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销毁或向上级行、人民银行上缴已兑付或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并签章送金库办理领券手续。管库员收到经办部门送来的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经与保管的单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和个
人名章,办理出库,第一联出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出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其余二联出库单退经办部门。
四、营业机构向金库集中上交已兑付或集中退回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如是已兑付债券,还要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一联留存,下同)并签章,将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两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下同)连同有价单
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并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
入库单(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退营业机构。
第九章 查 库
第二十三条 金库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除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外,还要检查代保管重要空白凭
证和物品等。集中保管的尾款箱只查个数,不查尾款箱内的库存数。
第二十四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要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保管的尾款箱个数和本机构尾款箱的库存,不查其他营业机构的尾款箱内的库存。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主任)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抽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的方式。一级分行出纳部门对二级分行每年查库不少于两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10%;二级分行的出纳部门对下级行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
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20%。
第二十七条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和经金库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中心库、分金库管辖行或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址所在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查库时,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金库管辖行的分管行长、金库主任及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第二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在“查库登记簿”作详细记载,一份“查库登记簿”由金库留存,一份“查库登记簿”查库人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库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和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不相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式略。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