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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18:38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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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工作,使企业效绩评价具有统一、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财统字〔1999〕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效绩评价工作实际,对照选择和正确使用,确保效绩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编制说明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主要用于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全部数据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确认,并按年度分别发布。
《1998年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以国民经济行业基本分类为基础,共分为三个层次,140类,即第一层次按国民经济部门划分,为10类;第二层次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为37类;第三个层次按国民经济具体产业分类,为93类。在第一类中,又分为行业合计和大、中、小规模四种不同范围。在每个范围内又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值体系。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由于数据量大,已另行汇编成册,将专门发送。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试行)
为满足对效绩评价评议指标进行客观公正计分的需要,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现将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A:企业领导班子具备较高的知识结构,经验丰富,熟知经营管理及本行业技术,经营业绩突出;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勇于创新,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领导班子学识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经营业绩较好;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领导班子学识、能力及业绩一般;主要领导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满足企业持续发展需要。
D:企业领导班子内部不协调,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领导班子不够团结;主要领导不得力,或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企业效益滑坡;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功能优良,并为消费者所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十位,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很好,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
B:主要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问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二十位,或产销直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正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合格率在85%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比较落后状态;功能不强,但销售价格偏高,或者功能过于超前,价格很高,难以被消费者接受;产品多年一贯制,品牌认知度较低,下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产品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三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迅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商品或服务齐全,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各种承诺;服务场所的设施、装模等满足顾客的心理需要。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迅速的满足消费者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能够在服务态度、设施等方面使消费者达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完成情况一般。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并有少数不兑现现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心理需要。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难以满足消费者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等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计划控制手段,并能够不断创新。经济效果显著;有明确的权责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和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比较先进、完备,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C、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般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经济效果不明显;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A:员工中中专以上学历占20%以上,高中毕业以上的超过6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纪律,讲求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员工中中专以上学历占10%以上,高中毕业以上占5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员工中的中专以上学历占5%以上,高中毕业占40%以上;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的遵守上表现一般。
D:员工中的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人数所占比例在20%以上;有50%以上的员工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驰,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
E:员工高中毕业以上人数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并通过ISO14000认证。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2设备利用率较高,运行正常,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环保技术设施达标。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在85%以上,运转正常;能够认识到技术开发与投入的重要性,但基本没有正式计划,只有临时行为;有环保措施;但不很完善,环保技术指标基本达标。
D: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落后水平。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没有技术开发与投入计划,只有临时决定进行一些小的维修或技术改造;环保措施不完备,存在一定环境污染。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属淘汰对象的较多,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没有技术投入;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环境污染严重,有被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的可能。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方便;布局合理,装饰得当,使人产生舒适、愉快的感觉;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内部结构合理,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拥有一定量的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内部布局比较合理,使人感到较为舒适,能够达到比较方便使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设施,但缺乏先进性,条件比较简陋。
E、内部设施不够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A: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具有综合影响力,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居全国同行业企业前10位或本省同行业前3位;有很强的龙头作用,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财政贡献突出,安排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经营管理经验十分先进,具有全国同行业普遍学习和借鉴意义。
B: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居全国同行业企业前州位,或在省内同行业中排前6位;能够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财政贡献较大,安排就业和再就业的能力比较强;有比较先进或切合本地实际的经营管理经验,在本地区具有借鉴作用。
C: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影响力一般,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在本地区企业中排在中间位置,有一定财政贡献和解决就业能力,是相关产业的重要供货商或消费者。
D: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影响力较弱,对相关产业发展作用不大,财政贡献能力较差。
E:企业在行业或区域没有影响力,生产经营处于负增长,企业发展困难重重。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A:企业具有理性、科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计划,生产经营目标明确;制定的筹资、投资、生产、营销、兼并重组等各种经营策略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长期、持续的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计划,生产经营的目标比较明确;制定的生产、营销、投(筹)资、兼并重组等各种经营策略比较符合实际,能够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运转。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十分切合实际,但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策略基本能够使企业维持下去。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无助于企业的发展。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A: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潜力很大,势头强劲,前景看好,处于上升状态。
B: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有比较坚实的基础,潜力较大,呈现逐渐上升势头。
C: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有一定基础,比较乐观。
D: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不十分明朗,难以预测前景式发展前景不乐观。
E: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企业困难重重,发展前景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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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有突出贡献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茂名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由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评选:

㈠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或“茂名市技术能手”称号;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㈡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取得前三名和前二名;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

4、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㈢ 茂名市技术能手

在行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秀,名列前茅者。

1.技艺超群,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2.总结出先进技术操作方法,有推广价值并已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使之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市内外有重要影响的;

5.在全国、省一类技能竞赛中[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一类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全国、省二类技能竞赛中[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在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按隶属关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工会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推荐;

㈡ 市直属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属单位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然后再上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㈢ 中央、省属驻茂单位,市属合资企业,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㈠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㈡ 申报“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二);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有关的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及竞赛成绩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评选。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确定后,通知原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要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应将异议材料转给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重新审核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能手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

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名单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名单通过登报、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每次评选,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名额不超过10名,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名额不超过20名,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名额不超过30名;每次评选,申报人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能重复申报。

第九条 首次评选年度为2007年。以后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具体安排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为组织申报阶段;10月中旬至下旬为组织领导、专家评审阶段;11月上旬为公示阶段。

第十条 市对被评为 “茂名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突出贡献技师”和 “茂名市技术能手”者,分别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一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实际划拨。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申报人获得茂名市高技能人才称号后,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经查明属实,由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申请表

附件二:茂名市技术能手申请表

附件一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职业(工种)



申 报 类 别 高级技师 / 技师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申报、评审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使用(一式10份)。

二、填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具体,并按表页下“注”的要求填写,表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三、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基 本 情况









出 生

年 月

照片

公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现职

业及年限

持何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破 格

申报条件

技术特长


通讯地址

电话及手机


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技术培训和进修)

起止年月
何单位学习和工作、任何职
证明人






担作过的主要技术工作及在生产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简明情况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
效果、效益
本人起何作用



注:“本人起何作用”分为主持、参加、独立承办



事 迹 材 料



(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事迹材料”字数在1500字以上,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包括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茂名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荣誉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二





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业(工种)

技能水平


工 龄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主 要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证明人





项 目
内 容
证明人或

证明材料

有何技

术特长、

绝招






参 加

技改、技

术革新、

技能竞

赛情况





有何种

奖励、

荣誉、

突出

贡献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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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金银管理,维护金银饰品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金银的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发〔1889〕91号文件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其对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经营(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饰品的单位,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金银饰品市场;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和管理金银饰品价格;会同海关管理金银及其制品的出
入境;配合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金银及其制品的倒买倒卖、走私活动。
二、开办黄金饰品(包括镶嵌、包镀金首饰,下同)生产、加工、批发业务,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持银行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委托、寄售、典当商店不得开办金银饰品、金银制品的实售、典当业务,已经开办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将现存的金银饰品、制品交售人民银行。
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的地区的个体银匠,应定点营业,不得流动服务;不得接受矿产金银、砂金、“三废”回收金银和来历不明金银进行加工、销售;不得进入内地加工、销售金银饰品、制品。
五、任何金银生产企业不得私自留用、加工和销售金银饰品、制品。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检测金银成色、重量的业务。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不得开办黄金饰品奖售储蓄业务。
七、国内不开放内销银饰品市场,任何单位不得销售银饰品,已经办理销售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各单位应在今年12月底前将库存的银饰品按国家规定的门市收兑价格交售人民银行。
八、凡违反本通知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由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强制收购、贬值收购、没收实物、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处罚。构成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企业、单位禁止从境外进口金饰品。对个人从沙头角带进黄金饰品的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饰品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
1989〕第61号)的规定办理。
十、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含金银产品生产、加工或承办金银来料加工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金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严格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
和出口合同验收,并加强核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的金银产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不得在国内销售。对办理金银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中升溢的金银必须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留用或加工成制品销售。
十一、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按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部门、海关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负责。
十二、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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