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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0:45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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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保监发〔2007〕92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近期,我会发现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个别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终止后,未经保险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保险公司未收回的宣传材料、重要单证,违法开展保险业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管控。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控制度,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各公司总公司要承担起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相关机构有机可乘、非法经营保险或进行保险诈骗的,我会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对代理渠道的管理。各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选择内控健全、信誉良好的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代理机构变相超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发现超越权限,或者有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代理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代理合同解除后,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做好对现有客户的接收和服务工作,要对未回收的重要单证及时核销和清收,对遗失的单证要及时登报公开申明作废。

  三、做好保险单据的防伪和宣传工作。各公司要根据我会相关规定,在重要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同时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各公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和营销员要积极宣传保险防伪常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帮助消费者及时发现非法经营保险的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

  四、加强与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公司发现违法经营保险,或者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机关、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协助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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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取消“行政强拆”,新拆迁法取消了地方政府决定强制拆迁公民房屋的权力,公民房屋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得到了更多的一些保护,至少政府失去了领导一句话就突立即强行拆除的生杀大权,作为被拆迁人不用整日的担惊受怕。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强拆权取消,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拆迁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冲动能得到抑制,据笔者知悉不少地方虽然没有直接强拆但其强拆的意图依然是磨刀霍霍,变相强拆屡屡皆是,其恐怖程度丝毫不下于强拆。
作为一名拆迁律师笔者认为,行政逼拆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其逼拆手段之恶劣无异于强拆,如安徽歙县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件:交警大队某中队指导员鲍家欣因被政府列入某项目的拆迁范围内,该县决定由公安局局长保户做鲍先生思想工作,(注:中纪委要求:严禁公安警察参与征地拆迁),由于顶头上司来动员拆迁鲍先生赶到压力特别大,不久由于不同意签字鲍先生被单位停职要求签字之后上班,鲍先生妻子为减轻丈夫的压力被迫与其离婚,自己承担房屋拆迁的所有事项,岂料该县公安局称:你们夫妻是假离婚,你必须作通家庭思想工作签字拆迁。不久为加快逼迁进度该县领导由国土资源局以没收为由对鲍先生的房屋进行行政处罚,意图强制拆除。
此类事件在绝非仅仅是一个个案,据笔者了解陕西周至县实施的中国楼观道文化展示区项目需占地33平方公里,在某村拆迁过程中没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要求征地和拆迁,由于该村部分群众长期不同意拆迁,村中出现大批社会人员,号称:不拆杀死,拆拆拆,杀杀杀;泉州晋江洪先生由于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称将按照“两违”建筑将其房屋拆除..... 行政处罚、按违章处理、停止公职等一切由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都仍然出现于拆迁;税收、工商、消防、国土、建设、卫生等一切可以动用的部门总是为拆迁冲锋陷阵,由此可见行政强拆虽然取消,但是行政逼拆方兴未艾,一种变相的强拆依然在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
行政逼拆是盲目追求政绩的结果,不好强拆只好逼拆。
根据多年的职业经验和社会实践,笔者以为在新拆迁法出台、禁止行政强拆的大环境下,行政逼拆现象产生、蔓延是强制拆除的心态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仍然没有消除、是片面追求政绩的结果。
在新拆迁法出台之前,由于可以通过责成部门强制拆除的方式,地方政府强制拆除公民房屋非常方便,只要经房管部门作出一个裁决,县政府便可责成行政部门强制拆除,而且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为地方政府的强拆大开方便之门。
但是由于新拆迁法出台之后取消了地方政府强拆权,而是转为司法强拆,故某些地方政府为实现以前一样的高效率拆迁,往往利用行政权限逼拆。
司法强拆审核相对严格、时间较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行政逼拆又一重要原因。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新拆迁法的规定不仅取消了行政强拆,而且司法强拆在诉讼期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出台,给司法强拆权给予了更严格的限制,使强制拆除的行使已经不可能拥有以前那样的速度,甚至在诉讼期间要停止,这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到动员拆户上,而对于不愿意拆迁的人员只好通过逼迫的方式达成。
由于实施行政逼拆的幕后指使者往往是地方政府的领导,故胁迫者一般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的目的不正当,但还是肆无忌惮,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执法人员不愿意实施逼拆行为但是迫于上级压力没有办法,只好将道德和法律抛于脑后。如安徽歙县国土资源局在对鲍家欣先生进行行政处罚时讲到:领导安排的我们也没办法。一句话道出了行政逼拆的玄机。
我国大量被拆迁户的房屋手续不全,给行政逼拆制造了契机。
在我国公民自建房屋,特别是农村的房屋一般手续不全,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具备的比例很小,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筑方面手续齐全的则少之又少,同时政府部门往往在拆迁前几年就作出了规划,冻结拟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手续的办理。由于这样的原因地方政府往往抓住公民房屋手续不全,利用《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号入座,不签字就按照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处理,被拆迁人只好签字。
其实这种手段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这种手续不全的原因不是来自于拆迁户而是执法落实不到位等社会原因造成的普遍现象,针对房屋登记手续不全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门规定了对登记不全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于认定合法的要予以补偿;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也要求对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予以补办手续,所以拿着行政处罚的幌子来胁迫被拆迁户是极端的错误,也是不符合政府的执政为民原则的。
行政强拆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处罚、停止公职等行政手段,甚至夹杂了犯罪行为。
为逼迁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手段从目的上来讲是违法的,由于意识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往往会找一个合法的理由来进行掩饰,这就产生了安排规划、土地等部门检查房屋手续是否齐全;税务部门检查税收问题是否可以抓漏洞;工商部门寻找日常经营行为的问题;甚至计划生育、不给小孩上户口等都成为逼迁的手段,其影响涉及的公民和企业的方方面面,只要被这些部门盯上你不拆都不行,只要被这些部门盯上你就是去了在这里立足的根本。
行政手段固然是逼拆的主流,但是行政机关组织拆迁中也难以避免出现犯罪行为,如某县为实施拆迁雇佣的拆迁公司人员素质极端低下含有大量社会流氓混混,对群众实施恐吓等方式逼迁,笔者以为这属于有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临时组织、是带有黑社会的性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应当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地方政府是拆迁的主导者,同时又掌握着行政处罚的权力,当有人不配合的时候,盲目利用自己的权力来作为拆迁的筹码,几个部门包下一家进行联诛、对拆迁户的亲属株连、纵用社会人员实施口压迫群众是非常恐怖的行为,如鲍家欣事件,公职被停、夫妻被迫离婚、房子将要被没收,这一系列的问题说明一级地方政府如果把行政权力用到极致来对付一个普通老百姓是多么可怕。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设想自己身处安徽歙县鲍家欣事件、泉州晋江洪昭权案件、陕西周至道文化展示区拆迁事件中,身处同类事件之中、身处同样的政府权力之下的进行感受——所谓“感同身受”。笔者关注的绝非这几个案件中的公正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从法治层面上根本性地解决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这一问题困扰我们多年,而在以上三个案件中表现尤烈,是关乎一级政府如何与民众处理基本关系的大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解决“一名公民如果在某个问题上让政府不如意就在一个地方无法立足”的问题。
行政逼拆折射出恐怖的现实:一个地方政府,当它特别强烈地想要办成一件事的时候,能够想得出怎样的办法、用得出怎样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直接承受者可能是部分公职人员、可能是存在一些问题拆迁户,而其实际影响所及,无疑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是整整一个地方社会。正是政府放大了它的权力,使它的触角伸展到家庭,伸展到公民其他的权利领域。这种过于强烈的行政意志和行权力度,可能使其“治下”的民众陷于绝望之境,鲍家欣家庭出现为此事而离婚的事例就是证明。如果一个政府行使其权力到了能够直接导致家庭破裂、社会失范的地步,那么这种行政可以说就是暴政,而无须问行使权力追求的目标是否公正了。    行政逼拆反映出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大都有其合法的来源,大都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政府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当它们针对各种不同的对象分门别类地单独使用的时候,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是,当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来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的时候,肯定就是不公正的——哪怕这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是多么“正义”。这是程序的公正问题,而不是实质的公正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清晰的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随后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拆迁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针对征地拆迁问题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要求禁止暴力等不正当手段逼迁,如此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势下某些地方政府还在搞如此野蛮的逼拆,令人无法置信,无法置信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样的政策能够抵制地方政府逼拆的冲动。
家庭暴力的探讨与分析

王胜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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