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1:07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09〕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证监会



为了促进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境外发行上市法规和规则,并参照境内外有关董事会秘书
管理办法,现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第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
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原则上应懂外语,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境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应予公开披露。备案的主要资料包括:(1)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2)有关培训及任职资格证书;(3)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文件;(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经理(不含副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可以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1)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3)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5)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变动必须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境外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或补充修订。



1999年4月8日

关于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依法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纪检[2006]27号



--------------------------------------------------------------------------------


关于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依法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也是认真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中央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及非主业投资等重大投融资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责,完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避免违法违规或盲目决策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格遵守和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严格产权交易进场制度,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规范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行为,在产权交易中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纠正和防止虚假评估、暗箱操作等违规交易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重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改制工作的程序、权限、责任。认真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查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衡机制,落实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资金管理模式,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和现金流量管理;强化信用管理,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中介机构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坚决纠正虚假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营销采购。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运作。在技术改造、重大设备和原材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中,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纠正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营销采购等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和检查体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上的法律责任,完善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形成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等违规现象。

  七、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参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内控机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实时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专门监督。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