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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4:22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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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11月28日,交通部

港口建设费各代征单位: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和明确如下,请在征收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为二十六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不宜扩大。除此以外的港口要征收港口建设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劳务费问题。可给代收单位3‰的劳务费,在解缴征得的港口建设费中扣除,并在报表中反映。
代征单位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可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报部核准下拨解决。代征单位所需人员编制,由代征单位自行解决。代征工作,要作为代征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一项工作,征收人员的奖励亦由企业统一考虑解决。
三、港口建设费开征的时间衔接问题。国外进、出口货物,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开征港口建设费。不包括跨年装卸的船舶。
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联运货物),按运单承运日期即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因故需相互退补的港口建设费,其退补期限按《货规》和《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二条中:“港口范围”是指港界(港区)的范围;没有港界的港口,按实际管辖的范围,“海域过驳”是指除了货主组织过驳自身的货物以外的过驳。
六、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均按《细则》第六条办理。军贸物资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征收港口建设费;在军用码头装卸的非军用物资(包括军贸物资),照征港口建设费。
“国际过境货物”:属于国外货主的过境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国外散装化肥进口(包括到国内港口灌包的),由接关的港口征收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七、《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是指海关监督货物。
八、《细则》第七条第五款。对国外进口货物转国内航线运输,由于港口疏港需要,使其暂时提离港口,在重新办理运输时,不征国内出口港口建设费。
九、《细则》第八条,水路集运后因故不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区分以下情况计征港口建设费:
1.转陆路运输的,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2.经水路转国内出口的,也由到达港按起运港国内出口费率向收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如该批货物起运港属于免征范围,而到达港属于计征范围,则到达港应按到达港该类货物国内出口的费率向收货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十、国外进口转国外出口的货物,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办理(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运往国外港口),由转口港按国外进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外进口港口建设费。
十一、已报关结汇的国外进口货物,又转国内港口向国外出口的货物,如各环节均未提离港口库场,按照水路运输全程只征一次港口建设费的原则,不再征收其转国内港口的国内出口和国外出口港口建设费。
十二、《细则》第十一条属于“铁水铁”联运货物,如第一换装港不属于征收港口,则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十三、《细则》第十一条,属于“铁水水”联运的货物,按第一个属于征收港口的换装港的费率,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十四、《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中的时间期限如遇有节、假日时一律按惯例顺延。
十五、有关会计处理的几点补充和解释。
1.《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港口建设费在各港之间的清算,按港港结算办理,结算期限均为七天。”其中“结算期限”是以开出票据的当天起七日内,即与装卸收入结算期限相同。
2.《细则》第十六条第九款中“代收单位应向代征单位及时解交代收的费款”,由于各港情况不同、有关代收单位怎样向代征单位报帐,用什么单据,均由代征单位根据本《细则》精神自行与代收单位商定,暂不作统一规定。
3.《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一款,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会计核算按以下顺序进行:
借:应收帐款,贷:应交港口建设费;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
借:专户存款,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港口建设费,贷:专户存款。
4.《细则》第十八条附件三,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中的应交数以开出帐单后的数字为准,已交数是指已经划交部的金额,欠交数则指应交数减已交数后的差额。
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于月后七日内报部。其中补充资料由哪个部门编制的问题,请各港商务、统计、财务三个部门根据本港实际协商确定,如果七天内报部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推后几天。
5.向部解交所征费款期限,按月后七天办,即到期时将专户存款扫数交部。
十六、部(85)交财字1914号文件在印刷过程中有误,请按附件勘误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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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1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发展壮大教育产业,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作出如下规定。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各级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和措施上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保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办学。可以实行个人独资、股份制联办、民办公助等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试验探索。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四、举办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确保义务教育实施的前提下,允许条件差和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国有企业学校以及政府新建的学校,进行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盘活教育资源,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增加教育供给的多样性和选择性。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创办基础教育以发展民办高中为重点,逐步增加民办高中在全市整个高中阶段的比重。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和边远地区建立民办初中和小学,举办特色初中和小学,以提供择校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类别的教育需求。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民办学前教育。
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待遇,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权利。
九、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学校建校用地上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均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规划、定点和审批。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将闲置场地依法转让给社会力量办学,但民办学校不得将其再转让、出租、抵押,且一定要用于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全日制民办学校,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但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用作其他用途的应收回用地或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随行就市,自主收费,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县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十一、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和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到民办学校兼课、任教或任职。对被民办学校聘用的在职公办教师和干部职工,3年内财政拨款工资照发,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保留不变,3年后要求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可与其他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平等地参与竞聘上岗;3年后,继续受聘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工资停发。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民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的业务进修、在职培训等继续教育,与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民办学校享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学生报考志愿、限制家长择校,在民办学校创办初期,教育部门在招生上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
十三、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政府拨给学校,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政策,可以接纳社会捐赠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捐赠者实行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捐赠及建校赞助款应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和教学设施设备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校使用。
十四、鼓励地方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从事教育贷款业务,加大民办学校的融资力度;鼓励民办学校上规模、上档次,对于大额投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性支持。
十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委托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十六、市、县政府应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凡引介市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的,按市招商引资办法进行奖励。
十七、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十八、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查处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整顿。
十九、审批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严把民办学校审批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举办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办学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民办学校的设立,从快从简地办理考察、评估及审批发证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办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机制。监督保证民办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康发展;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公布评估结果,促进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
二十二、各地要根据实际,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办教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托社会中介机构为民办教育服务的机制,形成教育中介机构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
二十三、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报道,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检查,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带头休假需要,减负更重要

      杨涛

人民网3月22日报道:一份令人堪忧的省直机关公务员体检报告惊动了河南省省长李成玉。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文,要求从今年起各级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制度要切实落到实处,要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公务员的身体状况堪忧,我想这不仅仅是在河南省是这样,在全国各地普遍都存在这种现象。的确,这种现象的出现与这与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多、长期伏案工作、生活习惯单一,日常活动量小等密不可分。这使我想起前不久刚刚辞职的香港前特首董建华,这位香港的公务员日理万机,工作繁忙,港人曾给董起了一个外号,称他为“7—11”(意为每天早7时开始工作,工作至晚上11点才休息)。在香港经济陷入困境后,他甚至变成了“4-11”。他的家人就曾反对他竞选连任,当年在他宣布竞选连任的集会上,人们看到他的夫人赵洪娉泪流满面。
 因此,针对河南省的公务员目前的身体状况,省长李成玉提出:关于休假问题应与省委组织部衔接,应该普遍执行;年度体检必须坚持;单位的工间活动、节日体育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应该经常性开展。这一要求,的确是有的放矢,是一个有效的对策。因为,公务员首先是个公民,他们也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其次,有健康的身体,才能高效地完成其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务员一方面要加强锻炼,强健体魄;另一方面,则是要合理地调节好工作与休息时间,该休假时要休假,不能用过多的加班时间挤占休息、休假时间。
  但是,我们仍要追问,为什么公务员加班加点这么多呢,除了一部分是一些先进的公务员自愿加班加点以及的确有些突发性公务需要临时处理外,大部分就是平时的公务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完成,而“溢出”工作时间之外,需要挤占休息、休假的时间来完成。那么,是不是真正的在各个机关工作任务过于繁重,而人手又紧张,所以公务员们都不得不要利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呢?我不否定在少数机关存在这种现象,但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此,而是在于公务员在平时的各种杂务大多,诸如各种名目的学习整顿、教育活动、迎来送往、争先排名、参加会议,工作时间很多都耽搁于此,加之如今各单位领导偏多,从领导岗位退下不干事的人偏多,因此,那些干实事的公务员不得不利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本职工作。
所以,强调领导带头休假很重要,以此带动底下的公务员们也按时休假。但是,如果不釜底抽薪,把这个杂务多的“薪”抽去,那么正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做不完、做不好,领导不喜欢,群众不满意,到头来,公务员不得不又要占用休息、休假时间来完成。因此,“薪”燃不已,“汤”沸不止。
在此,我要向李省长献上一计,在让公务员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的同时,也要让各地、各单位好好地清理一下,分出那些是必要的正务与不必要的杂务,减少杂务,让公务员们安心去休息、休假。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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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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