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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7:44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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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 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忻政发[2004]6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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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案件法院量刑偏轻现象较为突出,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较为普遍,渎职犯罪判决轻刑化的趋势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下面笔者以2009年至2012年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对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渎职犯罪案件判决情况     

  2009年至2012年淅川县检察院共立渎职案件33件46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全部为轻刑。其中, 7人被判实刑(2人为有期徒刑六个月,5人为拘役),39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占有罪判决的84.8%。渎职犯罪案件量刑偏轻可见一斑。   

  二、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1、法定刑偏低。渎职犯罪共涉及37个罪名,在刑种设置上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主刑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除徇私舞弊和私放在押人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其余罪名最高刑期均不超过十年。这种单一的刑种、偏低的量刑幅度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

  2、标准不统一。渎职犯罪大多为情节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判予刑罚,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判处更重的刑罚,但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刑法没有予以明确。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重特大标准,与法院系统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如该院在办理该县林业局李某(正科级)滥用职权一案时,起诉时认定李某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该项目资金为160万元,法院以其中71万元无法落实为由最终认定89万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法院常常将检察机关认定的重特大案件放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第一档量刑幅度内判刑。  

  3、认识不到位。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亵渎,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尤其在损失后果方面,渎职犯罪往往动辄就造成数百万、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悲惨后果。但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用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来界定渎职犯罪,往往以行为人个人没有得到好处为由来否定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甚至仅仅把这当做是工作失误而否定渎职犯罪的存在,认为通过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就可以了,往往以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单位形象等理由到检察机关说情,甚至给检察机关施以压力。特别是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为了不被开除,渎职犯罪行为人甚至其单位领导都会去做各方面的工作,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陡然增多。

  4、审判监督乏力。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实践中,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配合多于制约。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参与机关只有检法两院,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满足于拿到法院判决有罪,而忽视了对审判结果(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监督。据统计, 2009年至2012年淅川县院公诉部门共对法院的14起刑事案件提起抗诉,但没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三、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这种客观结果在多个方面冲击、掣肘检察机关的渎职犯罪防控能力。

  一是导致检察机关在外界质疑、自身质疑中无所适从,士气不振。当前一些渎侦干警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存在严重畏难情绪、畏惧心理,与渎职犯罪轻刑化具有直接的关联。

  二是弱化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作用,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检察机关通过执法活动监督各级国家机关执法状况的宪法立意无形中被限制与剥夺。

  三是压缩检察机关开展渎职犯罪防控空间。轻刑化之下,检察机关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建议、教育训导缺乏底气,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一些发案单位领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办错了案,抵触各种检察建议。

  四是增加了渎职犯罪防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助长了渎职犯罪的部门保护、地区保护、行业保护现象,弱化人民群众支持检察机关反渎职犯罪的热情,恶化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环境。如果渎职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趋势不及时改变,甚至进一步严重的话,本就不理想的办案环境将会进一步恶化。    

  四、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立法。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渎职犯罪也越来越难以被容忍,我们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一是提高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将一些罪名的最高刑期提高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彻底改变人们渎职犯罪都是轻罪的观念。二是细化量刑幅度。每个量刑幅度设置具体的参数,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增加财产刑。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提高犯罪成本,对能够挽回损失的附加一倍以下罚金,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财产。  

  2、统一量刑标准。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实施,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名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渎职犯罪当中一般罪名与特别罪名的适用关系;明确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之外,渎职当中收受贿赂应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明确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罪名适用关系;明确国家机关上下级和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认定;明确渎职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为一些特殊主体渎职犯罪的处理提供依据:明确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和经济损失的具体认定,这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损失后果认定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设置统一的缓免刑适用标准。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如实供述罪刑的;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对法、检两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存在的分歧,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3、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不仅认识到渎职犯罪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增强人民群众举报渎职犯罪的积极性,减少领导干部阻碍查办渎职犯罪的对立情绪。一是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教育。要对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发生在身边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与执法能力。二是完善制度,形成打击合力。要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凡瞒案不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政绩考核。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对渎职侵权犯罪采取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凡渎职侵权必查处;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及审判的全程监督,对判处缓刑、免刑的,实行公开听证说理制度,有利于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此类案件处理上的轻刑化;司法机关要将公职党籍人员的判决书及时送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4、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一是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主力作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判决裁定文书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对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决定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法院以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为由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对法院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坚决抗诉。二是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和分管渎职侵权工作的副检察长要积极列席审委会,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表意见。三是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要注意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要透过重罪轻判等现象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就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做好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结合当前试点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的条件暂不执行。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确定为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范围相同,包括5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2、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同时调整,本所对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3、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附表二。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及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0年2月12日



附表一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序号
上证50指数成份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600000
浦发银行

2
600005
武钢股份

3
600015
华夏银行

4
600016
民生银行

5
600018
上港集团

6
600019
宝钢股份

7
600028
中国石化

8
600029
南方航空

9
600030
中信证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11
600048
保利地产

12
600050
中国联通

13
600089
特变电工

14
600104
上海汽车

15
600320
振华重工

16
600362
江西铜业

17
600383
金地集团

18
600489
中金黄金

19
600519
贵州茅台

20
600547
山东黄金

21
600550
天威保变

22
600598
北大荒

23
600739
辽宁成大

24
600795
国电电力

25
600837
海通证券

26
600900
长江电力

27
601006
大秦铁路

28
601088
中国神华

29
601111
中国国航

30
601166
兴业银行

31
601168
西部矿业

32
601169
北京银行

33
601186
中国铁建

34
601318
中国平安

35
601328
交通银行

36
601390
中国中铁

37
601398
工商银行

38
601600
中国铝业

39
601601
中国太保

40
601628
中国人寿

41
601668
中国建筑

42
601727
上海电气

43
601766
中国南车

44
601857
中国石油

45
601898
中煤能源

46
601899
紫金矿业

47
601919
中国远洋

48
601939
建设银行

49
601958
金钼股份

50
601988
中国银行






附表二

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70%

非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权证
权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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