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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7:55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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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含各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及时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既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违禁品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对网上销售违禁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广告活动监管,主要职责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与电信管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网上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网上广告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从事网上广告经营活动的网站,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对网站予以取缔。
  (二)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强化经营性网站许可制度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度,对未取得许可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未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建工和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留存制度,对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对域名予以注销;对域名注册信息未予留存或者存在大量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强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日志留存制度,对未依法落实日志留存制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提供网站主体备案信息数据查询。
  (三)邮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主要职责是:落实寄递企业对邮递物品收寄验视的职责,禁止通过快递渠道寄送违禁品,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加快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对未落实收寄验视职责,寄递违禁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要求寄递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寄递服务资格。
  (四)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上交易活动的规范。主要职责是:进一步完善、明确网上交易基本规则和要求、网上交易参与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的职责,形成规范网上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条件成熟时考虑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
  (五)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违禁品监管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禁品网上销售活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针对本部门所监管违禁品,加强上网监控,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发布销售违禁品广告的网站,及时通报电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备案情况,对未依法备案的,依法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从事违禁品网络经营活动,对因从事违禁品生产经营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取消行政许可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银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管,落实网上银行业务支付实名制;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网上银行系统的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机制,提高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部署各商业银行依法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重点解决跨地域银行查询、冻结、划扣问题。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
  (一)集中清理违禁品相关违法信息。公安等违禁品监管部门会同电信管理部门,对网上违禁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清理。集中监控、删除网上销售违禁品信息;落实商业对商业(B2B)、商业对客户(B2C)、客户对客户(C2C)服务商的职责,要求其落实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删除贩卖违禁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的公开管理,完善举报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受理、内容核实、信息通报、查处打击工作流程;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打击,争取打掉一批重大网上销售违禁品案件,并予以曝光,以有效震慑犯罪。
  (二)整顿网络安全管理秩序。针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问题,电信管理部门会同各违禁品监管部门对网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网络接入服务商进行整顿,清理一批违规经营的互联网服务单位。对我国境内网站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性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整顿,对不留存相关信息或大量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进行整顿,对于未落实日志留存记录的ISP和IDC,依法予以处理。
  (三)整顿违禁品生产经营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等违禁品监管部门,对网上声称经营销售违禁品的企业逐一核查。核实网上销售违禁品企业的真实性,对于销售违禁品的企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律予以取缔;核实网上销售违禁品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不属该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相关企业予以整改;对于网上销售违禁品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违禁品监管部门,由其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四、常抓不懈,建立健全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统一协调,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管控机制。各部门对发现的网上销售违禁品信息,要及时互相通报,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案网站、企业和网络运营商予以查处。
  (二)加强网上监管,将网下违禁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网下违禁品的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到网上,对属本部门监管的违禁品,按照法定职责上网执法,切实将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纳入监管视野,加强对本部门监管的违禁品的网上交易活动的监控和查处。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违禁品网上交易防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的方式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违禁品和发布销售违禁品广告信息,切实保证违禁品在传统的监管机制下生产、销售。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黑名单”制度。各部门对参与违禁品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要记入“黑名单”,并及时通报银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银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重点监测和风险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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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商管理,加快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招商是指选择投资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投资人回报的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为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项目招商的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招商的全过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招商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包含项目概况、招商范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选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招商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项目招商进行招标,选定投资人。

第七条 项目招商选择的投资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投资人应依据招商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投资项目的启动至交付使用时间。

第九条 投资人应按招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条 投资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控制项目投资,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工程勘察、设计、预算及委托监理单位等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确认需由投资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共同认定。超出投资总额10%的或总额超100万元的工程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招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12月29日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规范煤炭铁路运销秩序,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铁路运销是指通过火车运输煤炭(含煤产品,下同)的销售活动;上站经营是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及将煤炭通过汽车短途运输销往全市境内各铁路煤炭集装站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主要负责:审核申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铁路外运煤炭企业的立户和变更;出具全市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规划和建设的初审意见;承办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全市煤炭铁路年度外运计划的争取、分配以及计划落实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线上国家分配榆林地方外运煤炭的月度计划的申报、平衡和汇总工作;上站煤炭合法煤源的审定和供票计划的下达;煤炭铁路外运的数量、质量、价格、效益以及市场状况、运力计划分配等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各项煤炭规费征收和企业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的生产、加工、经营坚持“市场准入、计划调控、动态监管”的原则,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利益,促进煤炭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 实行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煤炭铁路运销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批发类型企业;上站煤炭经营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的合法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第六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企业须在市能源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向铁路方面申请立户的煤炭运销企业,不予安排运力计划和发售上站煤票,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为其销售煤炭,各集装站不得为其装车发运。


第四章 铁路运销计划和上站煤管理

第七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由市能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全市年度煤炭铁路运销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及铁路部门。市内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年度计划由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协调和分配。

榆林煤炭运销集团负责神朔线和包神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煤炭出口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矿业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煤炭月度外运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能源局负责除神朔线、包神线以外所有在榆境内建成投运的铁路线上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

第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与平衡,煤源建设管理和市场准入,统筹协调区域煤炭调配,并负责每月向市上站煤管理站和各煤炭集装站(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下达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火车装车计划和上站煤炭经营任务。

第九条 全市上站煤炭经营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上站煤票证、统一装车计划、统一质量检验、统一计量稽核、统一规费征收。

第十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中、省、市、县各类企业、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须接受市能源局的统一管理,统一报送各类报表,统一缴纳煤炭铁路运销规费。


第五章 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必须在符合《榆林市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和综合把关的原则。拟建项目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能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投资主体及股比设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待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齐全后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第十三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铁路煤炭集装站,原则上由市属国有企业(榆林煤炭运销集团)控股,所在县区和铁路部门及企业参股。

第十四条 所有铁路集装站,要严格按照立项审批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能超范围转运煤炭。

第十五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采取煤矿与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分离建设方式,成立合资铁路运销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控股,煤矿参股。

第十六条 所有大型煤矿的自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要专线专用,只能装发本矿自产煤炭。确需收购本矿之外的煤炭进行转运销售或为其他企业代转煤炭的,必须征得市能源局同意。

第十七条 所有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市能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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