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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4:06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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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龙头骨干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培育对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三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举荐、市金融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金融办认定的企业。
上市培育对象企业是指:经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审核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鼓励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层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力争从2010年起,每年有3-5户企业完成股改、2-3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1-2户企业实现上市,到2015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10家以上。
第六条对企业上市在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实行即征即补,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地方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一般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
(五)企业实现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第七条对企业上市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政策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三)企业因上市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第八条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经委、农委、科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企业因上市进行股改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因政策原因不能享受的,补交或多交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即征即还的办法,奖励返回企业。
第十一条对企业上市采取奖励政策。在2010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2011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2012年以后(含2012年)成功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其中对小企业上市成功的,按省政府“皖政〔2009〕59号”规定执行,即:由省及地方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如地方财政补贴的“上市费用10%”部分小于以上奖励标准的,按以上奖励标准兑现;如地方财政补贴的“上市费用10%”部分大于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实际计算额兑现。
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凡上市后公司注册地设在黄山的,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以上奖励资金,凡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属区县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县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区县和黄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每实现一户企业上市,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同时,把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县(区)域经济考核的加分因素,按各区县完成股改企业数、进入上市辅导企业数、实现上市企业数分别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需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提出享受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批准后,按本规定兑现奖励或补助。
第十四条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以前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的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县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县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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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

潘曾(panzeng111@tom.com)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社会也加速着往前发展,处在急剧转型期,矛盾大量突出,整个社会结构、阶层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新的犯罪形式,罪犯的成分、犯罪内容、罪犯的定位都有了新的趋势。这给了我们监狱工作者,特别是基层从事直接管理的的干警(一线分队长),带来一个新的挑战,如何在新时期搞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做好直接管理?是摆在每一个分队长面前的所需面对的课题。
疱丁解牛之所以厉害,其根本是由于了解了牛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闭着眼睛都能清楚的知道牛的整个身体结构。分队长要想搞好直接管理,同样也要清楚的知道当前押犯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屏除以前的那套旧的方法,不能满足于表面,满足于“严防死守”,满足于不死人、不打架、完成成生产定额(如果是那样管理,就等同于监工头而已)。就现状来讲,当前罪犯的出现了以下几个新的变化:1.罪犯成分多元化,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经济类犯罪等不同成分的多类型罪犯,使监狱成了一个与外界直接相似的特殊社会群,过去社会上有的,监狱不一定有,现在社会上有的,监狱几乎都有了,各种类型的罪犯五花八门,监狱成了一个小社会群;2.罪犯的价值观念由单一型转向多元化发展,自我意识增强。过去的罪犯要求比较简单,能吃上饭,早回家,能见家人就行,现在的要求多了,价值观念也变了;3.罪犯普遍具有改造投机性、维权敏感性、行为的恶劣性、思想的难改性。在现时期,罪犯对于改造存在的投机取巧的思想,不是想很好的踏踏实实的改造,而是大部分想通过关系照顾、拉帮结派、讨好干警等来使自己的改造能“少出力,多成绩”,同时,罪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十分敏感,动不动就搬出法律、监规、纪检、检察院等来限制和威胁干警执法,但对于法律中义务条款却经常记不住,思想上十分固执,对社会的仇视、敌视,畸形心理强烈;4.罪犯文化程度有所提高,部分罪犯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过去那种“法盲加文盲”的笼统提法已经不太确切;5.罪犯与干警的对立感增强,对干警,特别是一线分队长有极大的信任感,认为分队长就是要不管死活,逼其干活。
罪犯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与我们当下的社会和监狱工作现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明晓了问题、变化出现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的办法,做好直接管理工作。原因主要有:1.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基尼指数已达国际警戒线,造成了贫富分化严重,同时部分人通过不道德的方式致富,贪污腐化现象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部分人群仇视、不平衡心理加剧,导致犯罪。2. 在传统监狱体制下,受监狱职能多元化的制约,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三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等情况,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被曲解,教育改造往往被沦为狭隘的办特殊学校和三课教育,而且在很多还流于形式,罪犯改造方式落后,监狱对于罪犯的改造方法,还停留在老的一套,“三课”教育形式老套,思想教育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停留在表面服从监管、不出事情,平安就万事大吉,对于罪犯内心世界的改造很少提及,教育的开展总是千篇一律,“程咬金的三板斧,耍完了就拉倒”,缺乏针对性,没有将罪犯真正的改造成守法公民,有人曾总结说:监狱把罪犯关傻了、关呆了、关的什么不懂了。3.监狱干警既搞改造又抓生产,但是改造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生产却是直接同奖金和政绩挂钩,只要监管不出事,生产搞好了,就可以提拔,出成绩,多拿钱。所以往往造成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罪犯和干警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相对突出起来。4.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干警观念陈旧,思想习惯化、凝固化,缺乏变化和进取,很多问题存在着认识茫然,抓不住自己的位置,不懂得自己的职能到底是什么?在新时期需要面对新的情况,但是在我们对干警的教育上和干警自身素质上,还存在大量不足,行为管理是沿用了传统的习惯,“三纲五常”在我们脑子里凝固的比较厉害,所以查查法律条文,查查有关规范已经不行了,但是很多干警还是凭着想当然做事。
新时期监狱事业发展的新情况,要求我们分队长做直接管理工作的时候,要根据新情况做出新的变化,直接管理承担着大部分的监狱刑罚执行功能,如何方针政策和改造方法,都要通过基层一线分队长来落实,而且分队长直接于罪犯打交道,最懂得押犯的新形势,最能感觉到罪犯的需要,也是最能体现监狱改造人的职能载体。那么分队长应该从什么方面下手,做好自己的工作,体现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呢?我认为要抓住以下几点:
一、干警要克服执法陋习。有些干警习惯于君临于罪犯之上,居高临下,颐使气指;习惯于做罪犯的家长、父母官,而不习惯与罪犯平等对话,更不理解对罪犯的执法改造意识。这些执法陋习必须克服,否则会导致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克服执法陋习,比如在与罪犯进行教育和个别谈话之中,要求罪犯蹲下,甚至有些干警不让罪犯蹲下,就找不到谈话的“灵感”,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蹲下讲话的,罪犯要接受惩罚,但不是要用蹲下讲话这个方式,蹲下本身就使罪犯自觉低人一等,一个人一旦失去自尊,会好管理吗?我认为取消谈话中罪犯蹲下,是非常有必要,也是有利于改造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努力降低对暴力手段的崇拜和依赖,要把它作为最后手段和不得已而为之。暴力崇拜(即认为还是暴力解决问题快,有万能威慑力等)和暴力依赖(遇到问题首选暴力)是监狱管理无能的表现,具体到管理人员个人,多半是其素质低下或者是工作方法贫乏的证明。
二、尽快探讨监狱改革新路,要使监狱脱离生产、抓效益的职能,实现监狱与企业分开。监企不分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的最大因素早已被大家所同识,但是如何改革,是摆在全体监狱工作者面前的难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改制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运行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个目标,监狱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要适合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有利于增强罪犯刑满释放以后适应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国家已把促进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重点,这将使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放出来,轻松上阵,全力以赴完成好“改造人”这一根本任务。但是监狱改革也不能搞简单分了就好,监企不是一“分”就灵,不能将一切解决之道归于监企分开,基层一线分队长在其中受的冲击是最大的,到底是企业干部还是改造干警,这影响着分队长工作的进行,应尽快出台措施,明确细节,配套工作要做好,处理好相关的人员安排,不宜快、赶、急,稳定警心。
三、探索直接管理新路子,加强执法指导。在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的时候,要注重针对罪犯个别情况进行教育,切不能“一刀切”,对罪犯整体和个体管教要由刻意追求罪犯规矩听话向注重调整罪犯心理转变。过去讲,罪犯只许你老老实实,不许你乱说乱动,只许你规规矩矩,不许你乱说乱动,这些都是过去的常用词。这个方法不对,没注重人的心理,应该去改变。对于基层一线分队长的执法,要加大指导力度,不能说将分队长放到岗位上,只是一味压任务,更要对他们进行关心,实际解决他们在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因为作为分队长,他们的职权有限,需要上级配合和支持,方能搞好直接管理。
四、利用好“三亲工程”,即亲情会见、亲情会餐、亲情住宿。这“三亲”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因为一个人可以什么都失去,但是对于亲情他是最看重的,如果一个罪犯在改造中,没有亲情激励存在,他感觉到连亲人都抛弃他了,他就没有改造的动力了,没有亲情和希望的自由又有多少人会想去追求呢?利用好它,能够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一次亲情会见,可能比十次干警谈心管用,通过于罪犯亲人的通过帮教,罪犯的改造工作才能成功,当前,我监还仅开展了亲情会见,而且次数相对较固定,会见的时间相对较少,罪犯普遍反应,一次接见才不到一个小时,有时只有半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内,没办法有个很好的沟通,起不到好的作用。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间,全面开通亲情会餐和住宿,利用这个为杠杆,促使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五、营造互助环境。当前监狱的外省籍犯、三无犯、病残犯、顽危犯比例较大,这些是罪犯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在心理、生活、改造上对他们实施帮助与扶持。因而有必要开展互助工程,帮助其解决困难,比如外省籍少有亲人接见,在节假日,特别是接见日情绪就会异常,同时外省籍一般家境较差,罚金交不起、家庭无寄钱接济,这些都是改造的拦路石,所以通过互助工程,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帮助他们认识到人性的美好,相信还有真情,这无疑是改造有力的促进剂,对于营造良好的监区文化也是大有裨益。
六、教育要由强制灌输式向启发引导式转变。创造积极向上的监区文化,教育若不能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达到心理相溶,是很难产生强大的教育效果的,更难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学识、意志和品质。同样对罪犯实施的一切教育,如果没有罪犯自身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强制灌输只能使教育流于形式。正如精神分析学家A·阿德勒所说的:“罪犯并不是特别的人类,他和其他人一模一样,他的行为也是人类行为合理的变衍。”监狱教育作为特殊的“教育系统”,在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应有创新观念,重视和发挥“罪犯自我塑造”教育的独特作用,使监内教育从“强制性”转变为“需要性”,把“要求我这样做”变成“我要这样做”,使教育的外因转化为罪犯的内动力。为此,我们必须:1.帮助罪犯树立可能达到的人生追求目标和生活目标(注:这个目标是因人而异的,而不是统一设计的);2.帮助罪犯发现和认准自己的优势、特长和潜在的真、善、美的部分;3.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人格,培养以“爱”为核心的健全人格;4.全体监狱民警要成为罪犯自我塑造教育的典范和榜样。

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1号


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指州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机关工勤人员专项编制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内聘用的驾驶员、保安员、清洁工等后勤保障服务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的聘用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聘用、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管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昌吉市户籍,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原则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实践操作能力;
(五)符合用人单位拟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单位聘用临时工需以书面形式向州人事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理由、拟聘岗位、拟聘期限和招聘形式,同时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三定”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批复及工勤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填写《编制内聘用临时工计划审批表》,报州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申请批准后,由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州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人选确定后,须办理以下用工手续
(一)用人单位填写《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报州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用人单位凭《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聘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书》到乌昌财政局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拨款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抄送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作为终止用工关系、停拨经费的依据。确因工作需要,经州人事局批准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临时工的工资以州劳动部门发布的《昌吉地区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同工种工资为标准确定和调整,并按照城镇企业同类职工标准为临时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金”),同时每月核发生活补助费100元(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述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由乌昌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临时工的人事档案,并做好教育、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临时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或兼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或保密等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州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聘用临时工,所需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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