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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13:32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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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现公布《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烟水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市级成立“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市烟田办”),负责基本烟田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审查批准各县(市)区《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复查批准县级年度实施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实施情况。

(五)主持县级年度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县级成立相应的机构(简称“县烟田办”);其职责为:

(一)配合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

(二)组织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初步审查。

(三)组织工程建设招标。

(四)指导、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实施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竣工工程量的核定、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

(五)主持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六)编写工程建设简报,记录工程建设大事等。

第四条 烟水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由乡(镇)负责组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总负责。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投资各方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协助县烟田办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三)按照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四)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提交必要的资料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委(局)、烟草专卖局、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整个工程建设进行督促、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设计


第六条 烟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烟水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可简化为以下两个阶段: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

第七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由曲靖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牵头完成,各县烟田办根据划定的基本烟田,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同时完成县级规划。

第八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完成后报市政府组织审查,批准后由各县烟田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县烟田办初步审查后,报市烟田办复查,批复后即可立项建设。实施方案在每年8月底前报审,9月底前审查完毕,10月底前完成批复。

第十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费、项目评审费、技术服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按当年实施项目总投资的2.5%计算,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划拨市水务局管理。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实施项目情况再划拨到各县(市)区水务局。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标。招标工作由县烟田办组织完成。招标应当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市发改委〈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要组织好工程建设并管理好烟水配套工程。县烟田办和市烟田办应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项目建设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市烟田办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核准等。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每个项目的结算应在施工收尾前进行,并于工程完工后10天内完成,以便开展验收工作。

结算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及造价、人民群众投劳折资工程项目及折资金额。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技术文件、图纸、会议记录等,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工程建设简讯。

第十七条 县级配套经费。工程建设管理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必须按年度项目总投资的2.5%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配套建设经费,用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烟(农)田单项工程可在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并完成完工审计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款的90%,余下的10%留作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经复查合格后付清。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量较大或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施工期间拨付进度款。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2005〕213号)执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按如下方式划分:县级年度工程为单位工程;乡镇年度工程为分部工程。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所有验收资料的整编及提交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相应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效益指标是否达到批复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县烟田办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出具各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有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县级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烟田办对各县(市)区的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全市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项工程应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烟(农)田工程后续管理办法和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类型制定,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同时,可采取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建后管理办法的制定,重点是根据工程规模、级别、大小、类型、性质,由相应的乡(镇)、村党政组织和村民小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章立制,民主确定管理主体(或法人)。

管理主体(或法人)一经确定,必须履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工资待遇、奖惩制度、水费制度、维修制度等。

管理主体应自觉接受用水户协会代表和受益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主体按下列分级确定:

(一)凡国家投入过资金建设的一家一户自用的工程(包括水窖、水池等)产权属农户,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农户所有,农户为具体管理主体。

(二)工程受益区全部属于一个自然村(组)的工程,产权属自然村(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自然村(组)所有,自然村作为管理主体。

(三)工程受益片区属同一行政村的几个自然村,产权属行政村,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行政村,行政村为管理主体。

(四)工程受益区跨行政村的,产权属乡(镇),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乡(镇),乡(镇)为管理主体。

第二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实行供水成本、运行管理成本核算,并合理收取水费。各供水工程的成本应在部门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基层党政组织或用水户协会民主核定。成本水价的核定应在立项建设前按设计初步核定,工程建成投产一年内最终核定。

供水工程的水价要在建设投产之后的五年内逐步达到成本价,五年后要达到10%的微利。五年内达到成本水价实行分步到位:第一年水费收入至少应满足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开支,同时不得低于成本水价的20%;第二年水费标准要达到成本价的40%;第三、四年水费标准要分别达到成本价的60%、80%;第五年水费达到成本价。

第二十八条 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水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民主自治的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做到规范管理,透明公开,帐务单独设立,专户存储。

水费收缴和保管、使用要有规范的财务手续,资金的使用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水费收入的节余要进行积累、滚动发展,用于其他工程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供水工程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供水服务质量、水费收缴、使用等行为。对有异议的,党委和政府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缴费义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群众应自觉履行上缴水费的义务。

管理主体为便于收缴水费,必要时可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教育、督促受益地区群众爱护和配合管理供水工程。对破坏供水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主体的权利。管理主体除向受益农户收取水费,对供水工程进行管护外,还有权对农户的供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不服从管理、破坏供水设施、不按规定上缴水费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主体的义务。做好供水服务,保证优质供水和管理好工程。无特殊情况不正常供水的,应赔偿不能正常供水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用水户提前通知停水原因及停水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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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通过建立完善机构审批公示公告制度、考核和分级管理制度、从业行为规范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制度、业务范围增减核销制度等方式,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监管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技术服务质量的提高,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应有贡献。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和单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技术服务收费不规范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方式,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以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抓手,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谋划新方式,切实加强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立公开透明审批、服务质量定期评估与考核、报告随机抽查、机构分类监管、申诉投诉争议处理、优秀专业服务机构评选等制度。同时,积极争取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要创造性地开展监管工作。通过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查找问题与帮助机构整改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动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一是必须坚持依法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审批工作中,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公示和公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不得降低标准和条件。二是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不得以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来代替政府安全监管、监察职能,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有偿评价和检查。三是必须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采取专业管理部门监管与资质管理部门监管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部门在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能力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特殊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要注重依靠该行业或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依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效能。

三、强化责任,依法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

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志认证等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认证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安全认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技术服务报告,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及欺诈、刁难服务对象等,引起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满意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

四、强化教育,切实加强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

各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的要求等,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诚信建设,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自觉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吸引各行业优秀专业人才参与到安全评价、安全标志认证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中来,扩大专业人才队伍,以确保在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达到资质准入要求,努力建设专业化、正规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队伍。

五、严肃追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标志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开展对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发挥支撑作用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严格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失实等严重问题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畅通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方式,主动公开办理程序、标准、管理制度等,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有关资质许可证照、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对安全评价、安全标志工作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来信反映、举报的事项,要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进行核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认真查找安全评价、安全标志认证等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制定、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努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5〕2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善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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