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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8:05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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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1年是“十二五”改革发展各项规划的开局之年,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扩大结算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二、继续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2011年,各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的试点部门范围不变。

  (一)调整项目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2011年预算项目编码由10位调增为13位,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中“项目编码”相应进行调整,与预算项目编码一致。

  (二)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以前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都按预算项目结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等事项按《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财办库[2010]297号)执行,并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结余资金用款额度恢复时间和恢复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2011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1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部门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3)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1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1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范围划分情况,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并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不纳入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暂按原渠道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二)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工作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准确核定并及时上报2010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

  (三)预算项目编码调增后,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保证预算单位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财政部支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暂由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1”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3.*****(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4.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xlsx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769074.xlsx
附件4.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9695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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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局


(1991年7月11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关于“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的精神,决定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的管理,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立新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三类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颁证,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二、今后凡成立新的第一、二类旅行社须持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第三类旅行社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旅行社业务年检核准书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送该旅行社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国家旅游局是中央一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一、二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地第三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旅行社的登记注册和年检仍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转发给下属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7月11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应倡导、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青年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帮孤助残、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三、青年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帮助的青年。青年志愿者应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一名注册青年志愿者。

四、青年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服务站和服务队等。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青年志愿者的注册机构,按照协会章程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五、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志。青年志愿服务应当按规定建立小时服务制度。

六、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对青年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七、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资助,保障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公益性宣传。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接受政府和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建立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对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对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并可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以青年志愿者或青年志愿者组

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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