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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6:29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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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13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当年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随军的干部配偶,以及在异地批准随军当年调入驻中山军警部队的干部配偶。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中山安置且符合随调条件的转业干部配偶。
第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选择自谋职业。
第五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一)随军随调以前是公务员,或者在企事业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配偶在部队为副团职(或技术9级)及以上干部;
(三)配偶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八年以上。
不符合前款规定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实行自谋职业。前款规定的指令性安置对象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随军家属每半年安置一次,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中山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统一进行安置。随调家属与当年的转业干部一并安置。
第七条 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结合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安排工作后随军随调家属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应从中山军分区政治部将安置名单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用人单位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随军随调家属自批准随军或随调之日起至接受安置前,由市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对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安置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家属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财政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8倍,并按其配偶在部队的职务级别,从副营职开始计算(或技术11级,含符合条件的连职或技术12级干部),每高一级增发10000元。随军随调家属领取安置补助金后视为已安置就业。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如进入本市财政供养单位,不足3年的部分按每年30%计算退回安置补助金。
第十二条 指令性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由就业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若随军家属未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其配偶所在部队参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由随军随调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随军家属的申请经其配偶所在部队审核同意后报中山军分区政治部备案,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随调家属的申请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放安置补助金。
第十四条 实行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劳动服务中心,免交管理费。
第十五条 实行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未能就业的,可到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待遇只能享受一次。实行指令性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已接受过指令性安置,又实行自谋职业的,不再给予安置补助金。
第十八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0日颁布的《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府〔200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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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1]1号


  现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教育部决定确定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以保证教学规格,提高教材的编写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为使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和审定的,供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下同)的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音像带、磁盘、光盘等)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

  二、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

  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教司)负责。

  三、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

  (一)由教育部分批公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

  (二)由出版基地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公布的选题提出申请。

  (三)申报国家规划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进行编写的教材。

  2、改革力度大、能正确反映当代先进科技、文化的新成就、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

  3、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保质、保量提供教学用书的教材。

  4、除符合上述条件之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

  (1)覆盖面大、对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2)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较好,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3)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试验性教材。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

  新编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填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和申请出版新教材的竞争方案(包括编写队伍、编辑力量、出版、发行、服务、培训及经费投入等内容),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修订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对需修订的教材提出修订建议书(包括修订原因、修订方案等)连同填写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有的教材(三本),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五)申报教材选题日期自每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公布后一个月截止。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审批、立项

  (一)教育部在受理出版基地申报的教材选题时,根据其申报条件、竞争方案或修订建议书等,进行审查和分类,择优提交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教材选题,经教育部审批,列为正式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并及时公布已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

  五、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审定

  (一)有关学校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承担编写任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并按较高标准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二)教材审定工作由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审委)进行。全审委应严格按照《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审定原则进行认真审定。

  (三)已通过审定的教材,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认为国家规划教材。

  (四)经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可按全审委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任务,并再次交由全审委进行审定,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取消其立项资格。

  六、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发行

  (一)教育部根据发挥优势、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承担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任务的出版基地,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刷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三)在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时,封面实行统一装帧设计,印有统一标志和“经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

  (四)国家规划教材由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统一组织宣传、征订。有关出版基地根据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规则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七、国家规划教材经费投入

  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投入和承担国家规划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基地配套投入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与国家规划教材相关的各项工作,专款专用。

  国家规划教材的申报、立项及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机制的建立,以利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略)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关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按新标准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等21个行业。

  企业具备行业设计资质后,不需单独申请某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其中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具备甲、乙级其它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与其资质范围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今后新设立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承担业务范围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每一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该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等三种情况。

  1.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所有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申请甲、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需满足所申请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设计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其中上述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均是指新标准中有明确数量要求和相应业绩、职称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以下同)。

  企业满足甲、乙级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设计类型的要求,仍可获得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但须在所获得的证书中注明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除外。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必须满足所申请行业全部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要求。

  2.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的部分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在满足所申请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后,只能满足该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及以下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则只能申请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3.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是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一种,是指只能从事该行业某设计类型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的设计资质。

  企业满足所申请行业一个或几个设计类型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但不满足该行业的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要求时,可以申请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不设丙级。

  (二)企业申请资质时,所完成建设项目的规模应按新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和设计规模划分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的核定

  企业在申请任一行业设计资质核定时(包括申请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所申请行业的每一个工程设计类型中均应有不少于3项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绩。所申报的该行业的全部业绩中至少应有3个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他业绩的项目规模可允许比所申请的资质等级低一级别。

  所申报的业绩中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建设项目数量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可满足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时,在资质换证时可按暂定级核定。

  2.资质升级

  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所申请行业每个工程设计类型应满足不少于3项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可按暂定级核定。

  3.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增加其他设计类型时,可不要求提供该企业相应的工程设计业绩。资质增项按暂定级核定,申请的最高等级为乙级。

  (三)甲、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中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外均不含返聘人员。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允许有不超过总数1/3的返聘人员。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作为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但不作为甲、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

  (四)申请资质时,允许某一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按照所从事的专业作为3种不同的工程设计类型中相同或相近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

  (五)申请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申请建筑行业中人防工程设计类型时,按部分设计资质要求核定注册执业人员。

  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注册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六)各行业资质中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不包含已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七)新标准中对业务成果等要求在资质审查时作为参考指标考核。

  (八)企业申请2个以上行业设计资质时,在满足1个行业设计资质技术骨干总数要求的基础上,只需增加所申请行业相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数。

  (九)企业申请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时,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30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10人。达到8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5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5人,达到3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0人,申请2个以上设计类型的丙级资质则要求15人。

  2. 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丙级:申请一个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其对应的主导工艺人数要求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4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甲级: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可为返聘人员)或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非返聘)。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等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二级注册建筑师1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4.公用专业(附属专业)应满足新标准规定的人数要求;

  5.注册资本

  甲级不少于300万元;

  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丙级不少于50万元。

  其中市政行业的园林设计类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十)企业申请某行业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8人,每增加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应增加5人;

  乙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5人,每增加一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应增加5人。

  2.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请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对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作要求。但如果该主导专业是建筑或结构专业时,其数量应满足标准对主导专业人员的要求。

  4.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

  土建及对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数不作要求。

  5.注册资本

  申请1个及以上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对,其工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为甲级不少于100万元、乙级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1.新标准中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建筑和人防两个工程设计类型,其中建筑设计类型的资质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执行,但该标准不包含人防设计类型。要取得建筑行业全行业的设计资质,必须按新标准的要求补充申请人防设计类型。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单独的人防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均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取得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人防工程)”;取得单独的建筑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工程”,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单独的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正本上注明“建筑(限人防工程)”,并在证书副本中注明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电力行业可增设丙级设计资质。其他行业确需设置丙级,需报建设部批准。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个人电工程设计类型中的核电是指核电发电的常规岛部分。

  3.市政公用行业公共交通工程设计类型调整为公共交通工程、地铁轻轨工程和载人索道工程三个设计类型,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为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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