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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9:04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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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

现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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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4号 2006年6月21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下同)在积极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和管控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商业银行递交的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主要包括:理财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外汇投资或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
商业银行递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说明拟聘请的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沟通的情况。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在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尚无法明确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在协议草案中应明确说明商业银行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明确托管人后,应将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递交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策略;相关市场分析;管理与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资源保障情况等。
三、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条件和要求与中资商业银行基本相同,但外资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获准服务的客户对象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财额度范围内,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以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以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五、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的方式,包括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客户提供的顾问咨询、代理操作等服务。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委托,按照客户的授权,操作客户账户,代理客户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集合理财资金,统一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的活动。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进行境外投资时,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并应在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中向客户明示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主要风险。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售相关理财产品的申请或报告时,一律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同时,相关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
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
获得了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不需另行申请。
不具备上述各项托管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自然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资格,也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单独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
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八、具备以下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托管资格: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足够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按照各类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
九、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商业银行应尽量选择不同法人作为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应选择同一法人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
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时,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公平抉择,应避免选择关联方作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避免不了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应建立交易对手风险监测与报告体系,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与监管者的联系与汇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检修施工管理、危险源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电力管理、能源动力介质使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联系和确认、外用工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分析预警与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更新和生产需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4.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涉及煤气、高温金属液体、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要在企业明显场所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6.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控制和职业健康监护。企业应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倡导班组自主管理,定期交流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倡导全员关爱生命、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理念。

二、强化工艺、装备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9.开展危险因素辨识。企业要运用直观性危险因素辨识、专业性危险因素辨识、系统性危险因素辨识等方法以及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三结合的工作方式,有效组织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并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并对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熟悉各种危险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对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结合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11.规范生产行为,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要杜绝超生产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校验。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12.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登记表和逐级检查台账,健全检查、维护、检修及其评价、管理机制,确保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完善、有效,切实将作业场所各类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3.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其他重要危险源,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企业要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电气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1)煤气系统监控管理。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设立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的煤气防护站,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监护等制度;应当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要对全员进行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设立警示标志,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可能泄漏煤气处均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煤气危险区域(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的要求,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

煤气检修要制定检修工作方案、停气和吹扫方案、送气置换方案等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并严格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2)高温液态金属的管理。吊运高温液体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设备本体、抱闸、限位器、钢丝绳、吊具要保持完好;铁水罐、钢包、渣锅、电炉料罐、中包、料槽等设备耳轴、砖炉衬及转炉、电炉、AOD炉炉衬要保证安全可靠。

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3)电气系统的监控管理。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指示灯、指示牌、带电显示装置、仪表、保护装置要运行正常,设备闭锁装置完好,无重大隐患、缺陷;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进行预防性试验和继电保护调试;二次设备自动保护装置、保护掉牌无事故状态下全部复位,各种计量表记指示正常;电力电缆远离皮带、管道等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设备,防火封堵良好;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技术规程;供用电协议手续齐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正确、完善;运行接线图与实际设备相吻合,运行方式合理。

1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技术研发。企业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积极引进或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作业过程控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5.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明确或不落实的不得开始作业。

16.严格危险作业许可管理。企业要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能源动力介质设备及设施检修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能源动力系统停送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企业要建立关键操作确认机制(如开关锁定、操作界面对话框、重复确认、双人联合操作等)。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有关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17.加强作业过程管理与监督。企业要加强对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实施许可的作业,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监护。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及时撤离危险场所。

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经现场检查和确认后,方可作业。

进入全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受限空间和地上受限空间等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等。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

18.加强交叉作业和相关方管理。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企业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相关方要加强管理。要对相关方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相关方。要对进入企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实施企业安全达标

1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炼铁、炼钢、轧钢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20.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作业标准,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作业人员标准化作业能力和水平,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五、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21.建立安全培训机制。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培训的需求调查、策划、准备、实施、效果评价工作。企业要明确安全培训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要求和目标。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法人代表、厂长(经理)、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有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

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和教材等建设。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

22.加强新进、转岗、离岗后重新上岗等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企业要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厂、车间(工段、作业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上岗人员,在上岗前按照国家规定课时,经过厂、车间(工段、作业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厂级培训不得低于8学时,车间级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班组级培训不得低于24学时。每年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

23.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电气、起重吊运(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车辆驾驶(含厂内车辆驾驶)、焊接(电焊、气焊)、高处作业、煤气、爆破、工业探伤等工程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4.加强相关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对从事本企业生产活动的相关方人员,要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入厂安全教育;临时进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技术服务、施工检修、参观访问等相关方单位人员,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危险告知义务,同时实施安全交底和安全监护。

六、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

2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要完善各级监督检查责任,采取日常与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项管理制度、规程、标准、要求以及作业现场的整体受控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一级检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形式以及检查重点,严肃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健全基础数据库,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管控状态,采取针对性对策,推动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企业要根据各自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要以高炉、转炉等重要设备,铁水、钢水等高温金属液体的吊装和运输等主要环节,煤气等能源动力介质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区域,煤粉制备场所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实施动态跟踪、闭环管理。隐患整改完成后要进行验证,对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6.严格安全绩效考核。企业要定期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绩效考核。要围绕过程控制和结果设置安全绩效指标,并按照相应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岗位;通过对分解指标的定期测量、监控、奖惩,严格实行层级负责的制度。要将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作业受控情况、管理制度、标准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能否完成绩效指标的主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职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绩效。

七、强化事故及应急管理,切实提高事故防控处置能力

27.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始终把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作为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良好的应急联动机制。

企业要完善基层作业场所、各岗位的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结合作业现场的风险特征和事故特点,制定具体的报告、报警、应急处置、个人防护及应急疏散等程序,内容具体、操作便捷。

要定期组织开展逐级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演练,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28.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危险分级预警体系,通过对系统主要参数进行全过程监测,实现对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有效监控;完善危险源动态监控,及时发现事故征兆,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逐级预警防范措施。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29.规范事故管理。企业要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明确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及具体要求。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职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0.严格开展事故调查,切实吸取事故教训。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和整改要求,保证落实到位。

要建立事故警示制度,及时通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整改问题的能力。要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针对性地辨识岗位事故隐患和风险,及时制定安全措施,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改善现场安全设施,改进管理不足。要主动获取国内外同行业的事故信息,对照事故查找自身不足。定期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及时发现事故发生的趋势和规律,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八、加强监管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要针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3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落后产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目录,加强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监督检查。对目前仍使用目录中确定的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加快淘汰炼铁、炼钢、铁合金等方面规定的落后产能。

34.严肃事故查处,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要加大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依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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