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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6:10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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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根据驻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小组与职责



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按照各处(科、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科、室)应急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快速、工作有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组织机构可包括所属监察分局。



2.2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是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故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3.信息处置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单位与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之间的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方式、途径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信息跟踪要求等(可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框图的形式来描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要做到相互衔接。



4.2响应程序



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核实与跟踪取证,协调专家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与开展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内容。



4.3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处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4.4总结评估



对本单位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在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明确本单位各处(科、室)、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值守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网络或应急平台通信保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辖区内可调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基本信息和调动程序等内容。



5.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参加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家名单、专业特长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4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工作需要,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内容。



5.5 应急经费保障



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经费的支出程序及所属支出项目等。



5.6 应急后勤保障



明确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中负责提供后勤保障的处(科、室)及保障内容。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明确本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6.2预案修订



明确本应急预案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6.3 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上报备案的部门。



6.4预案实施



明确本应急预案生效时间。



7.附件



7.1辖区内煤矿不同类型事故处置要点



7.2辖区内煤矿分布情况及通讯方式



7.3辖区内所有煤矿简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预案可不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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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3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 , 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文件编制费、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 号)执行;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前期设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至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并年内不再有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第九条 市计委负责对使用专项经费的前期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达到年度进度目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安排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经考核后,对顺利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不能顺利实施的项目,经市审计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已发生的专项经费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个别前期工作费用过大的项目,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同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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