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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7:53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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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高校,相关行业协会:
  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任务。为加强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提高生物质能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源、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管理。开展生物质能资源调查评价,以县为单位进行资源调查,明确资源量、种类、分布和现有用途,以及可作为能源化利用的资源潜力。各省(区、市)要将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纳入本地区能源规划,编制生物质能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指导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加强生物质能项目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农村生物质能项目建设,改善农村用能条件。
  二、健全生物质能技术管理体系。支持生物质能利用新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建立生物质能技术和产品标准体系及工程规范,健全生物质能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体系,加强技术监督以及工程和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质能信息统计体系,加强生物质能技术指导、工程咨询、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能力建设。
  三、完善市场机制和管理措施。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积极培育壮大生物质能骨干企业。完善生物液体燃料在交通领域的强制使用机制和措施,扩大生物液体燃料的市场范围。各级政府要结合各类生物质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农村秸秆禁烧、城区关停改造燃煤小锅炉的措施。在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中,积极利用生物质能,形成若干生物质能规模化综合利用的优势区域。
  四、建立原料供应保障体系。因地制宜,结合生态建设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培育种植适宜的能源作物或能源植物,建设生物质能原料基地。适应各区域不同情况,支持企业探索建立合适的生物质能原料收集体系,提高原料保障程度,促进生物质能原料的供需平衡,鼓励生物质能原料供应的专业化发展。发展生物质原料物流产业,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212/P020121228541608251081.doc

                               国家能源局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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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是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宏观意识,提高工资
计划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政策,坚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过快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各种名义自行增加工资。对已经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不合理的要予以纠正。各类事业单位对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标准工资中津贴(活的部分)的比例。
要加强工资外收入的整顿和管理,合理的部分,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使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实施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做好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试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系数。每年对工效挂钩
试点结果进行认真考核和清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和使用效益工资。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而增长的机制。
四、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试点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试点单位要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工
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合理增长,实现消费基金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正轨,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
快增长的要求和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此项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1.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和其他人员)的工资。
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基层单位凡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无论经费来源如何
,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均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
3.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效挂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结存包干工资或新增效益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4.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工资基金专
户,不得多头开户,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加强《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如无重大
修定,各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手册》表式,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增加有关内容,每年自行印制。《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手册》落实到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并严格履行《手册》核发和审批手续。
2.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需要,《手册》设置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和《实行工效挂钩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审批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挂钩方案。试点单位根
据上级核批清算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应提工资总额,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做好每月工资基金的使用与登记。
3.《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有关问题的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标准工资,含国家机关的工龄工资和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连同其他人员计时、计件工资一并填入“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一栏。
各类人员按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超过四个月基本工资部分的奖金,超额计件工资和使用奖励基金、包干节余工资,以及使用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建立的浮动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计入“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计入“津贴和补贴”,其中:“年功性津贴”主要指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七、各级银行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工资基金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工资现金支付工作。凡违反国家政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工资基金审批手续不全、超计划支取工资和《手册》使用不当,内容填写不清的,银行可以拒付工资。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95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办公效率和办案质量,更加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各种信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经总局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模式
全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专用网是根据中纪委纪检监察系统专网建设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设计的,通过国家公用分组网CHINAPAC,利用异步拨号入网的方式,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纪检组监察室联结成专用网络
。为了保证纪检监察信息的安全性,各地的微机都要加装中纪委信息中心指定的专用通讯保密卡,以及“纪检监察信息(网络)系统”(JJOA)软件。
二、实施步骤
1997年底前实现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1998年实现与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的联网。
三、软、硬件配备
根据建网要求,各省级税务局要为监察室配备一台微机(配置要求:Pentium/133以上CPU,16MB以上内存,1GB以上硬盘;中文WINDOWS95操作系统,7.0以上版本的中文WORD字处理软件);若监察室已有微机,其配置应不低于上述要求;配备一
台宽行针式打印机;为异步拔号入网申请一个X.28拔号分组端口。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9月底做好设备的配备工作。
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购买,并分别在举办安装维护人员和软件操作使用人员培训班时配发。
四、经费
除专用通讯保密卡和“JJOA”软件由总局统一配发外,其他各项软、硬件配备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人员培训
为搞好建网工作,总局将举办两期培训班。1997年10月份举办硬件安装维护培训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专业人员参加,学习专用通讯保密卡的安装、维护,专网的模式、结构,电子邮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知识。1998年初举办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班,各省
级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人员参加,学习WIN95、WORD7.0、“JJOA”等有关知识。具体培训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的培训,联网后再行安排。
六、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网工作的领导。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选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专网按时建立起来。
(二)要做好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计算机理论和使用水平;要保证专网操作使用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管好用好信息专用网,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
(三)各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拨号分组端口到位以后,请及时告知总局(监察局)。
联系人:总局监察局 樊秋宝
电话:(010)63417236
总局信息中心 李建彬
电话:(010)63417626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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