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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31:41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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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31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与规划、信息采集与管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居住与就业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和非本市户籍的来锡人员。
前款所称来锡人员,是指以工作、生活、上学为目的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来锡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开放包容、统筹协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计划,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考核检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落实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协调、解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五)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人口信息;
(六)有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与规划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人口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年度人口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编制和实施有关规划时,应当将人口因素作为基本依据,并组织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户籍准入等政策措施,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调控政策措施,建立人口发展统计监测制度,设立人口发展情况监测点,开展人口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加强对人口调控效果的动态跟踪和综合研究,定期发布人口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人口综合信息采集、交换、分析、管理和共享服务,为人口服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口部门负责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指导县级市、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有关人口综合信息,配合做好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人员队伍,负责人口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和管理工作。
人口信息采集人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口信息采集人员采集人口信息,如实提供相关人口信息;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市人口部门应当依托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提供人口公共信息发布和人口信息查询、分析等共享服务。
市、县级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使用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投入、奖励补助和社会投入等方式,在社区和来锡人员集中居住、工作区域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市户籍人口和来锡人员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建立和完善扶困助学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有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特殊群体正常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福利设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市民健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提升市民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人口部门应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文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合理配置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全面实施健身计划,提高市民身体素质。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告知来锡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锡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居住证件的来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随行子女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
(四)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结核病、艾滋病等诊疗减免政策;随行适龄儿童免费接受一类疫苗的接种。
(五)未满十八周岁的随行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六)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七)居住满五年的困难家庭户,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救助。
(八)享受社会保险服务。
(九)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十)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和有关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
(十二)办理因私商务出境手续。
(十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逐步提高来锡人员权益保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来锡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鼓励来锡人员依法有序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章 居住与就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来锡人员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社区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来锡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居住证件。
居住证件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件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件签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件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不如实提供签注信息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件使用功能。
居住证件中止使用功能后,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件,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告知、督促、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所在地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社会治安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住房屋时,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与社区事务工作机构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劳动用工社会责任承诺书。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招用的来锡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件,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居住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额外费用的;
(三)对侵害服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出售、泄露人口信息或者将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工作授权以外用途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人口服务管理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人口信息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来锡人员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件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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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办一份国家级法制类报刊《中国法治导报》的
策划书 (宏观本)

策划人:贺胤应,

目 录
1、可行性分析 (1)法制类报刊现状透状
(2)市场预测 (3)优势分析
2、报刊名称策划
3、定位及发展目标
4、关于报社所有制问题的策划
5、关于报社组织形式的架构
6、投资概算
7、收益分析
8、栏目策划
9、产业链接


一、可行性分析:
(一)法制类报刊现状透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法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获得了复苏和发展。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也蓬勃发展了起来,法律走近市民社会层面并获得了人们观念的基本认可,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相应的传媒给以宣传及信息的传递,各类法制杂志、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纷纷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报刊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种,正在日益走近人们的生活,法制类报刊尤其如此。
目前,法制类报刊呈现如下三个特点:
1、纯粹性的法制专业报刊。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省级的《××法制日报》等,这类报刊主要是由官方当局主办的机关报刊,其有如下特点,首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主要以法律时事及事件为报道内容;其次,由于是机关报刊,其内容多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许多报道内容空泛、古扳,与法治精神相去甚远,有些报道甚至完全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最后,读者群体相对较为狭小(多为体制内的人员),脱离广大老百姓,且在街头报摊难以买到。
2、在综合类或专业类报刊中占有一席之地。如《南方周末》报的“法治”栏目;《经济日报》的“经济与法”栏目等。由于其仅仅是一个栏目,因此首先很难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其次专业性不强,有论点有待商。
3、满足市民阶层消遣的娱乐性报刊。如《法制文萃报》等,这类报刊缺乏思想性,同时办报者对法律的精神理解存在偏差,许多报道存在误导公众法律视角的倾向。
(二)市场预测:
1、报刊、杂志、广播等现代传媒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标准之一,这已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所证实,也为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逐步发展的传媒历史所证实。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报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报刊业的发展前景也是十分广阔的。
2、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全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创办一份为建设法治服务的法制类报刊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
3、与其它社会科学相比较,法学的传媒发展水平较落后。如经济学里的传媒业则发展较快,仅报刊就有《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等诸多权威报刊。而法学目前还没有这样的集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报刊,这不能不说是法学发展和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缺憾。
4、建设法治社会,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历史进程。在这一历程进程中,让广大民众知晓、理解、学习法律即普法,大面积全面的普法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报纸恰好以其传播面广、相对的恒定性而适应。
5、全国普通高校现在1396所,其中本科院校692所,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已经350所,而92年时仅65所。现在,理工院校设置法律专业的势头也很强。这说明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热门专业。而这些学校的老师及学生将成为我们报纸首批的阅读者。
(三)优势分析:
1、******是全国五大专业法科院校之一,师资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法学几个系院为我们办报提供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法律新闻系则我们培养了许多优秀的新闻人才。
2、学校创办的核心学术刊物《****》及教学研究刊物《******》、《********》等在国内外享有盛名,这为我们创办一份法制类报刊提供了经验支持。
3、由科研院所主办的全国性核心刊物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经营报》就是典型代表。由****主办法制类报刊更能整合学院的人才、资源优势。
4、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专业机构,我认为必须注重高等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也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度,培养出合格的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创办一份法制类报刊,可以有助于实现文科类院校的这种功能。

二、报刊名称策划:
拟为《中国法治导报》。
理由:1、我们的报刊属于法制类,因此报刊名称上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法”字。
2、我们办报的主要目标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从字面上也必然会涉及到“中国”“法治”字样。
3、中国目前还不是法治国家,而是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后发国度,我们办报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求一种路径或向导,因此可称之为“导报”。
4、目前国内有种种“法制类”机关报刊,称为《××法制报》,这不科学。法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法制仅是其中一部分,一个社会光有“法制”还不够,还必须得有执法、司法等环节,而这些环节要想达到公平公正,就必须得“法治”。另外,实现法治社会治理,需要很长时间,我们这样称呼本报,应该是科学地表达了我们法律学人对法治社会的渴求之心。

三、定位及发展目标:
(一)定位:
1、每周一期,周三出版,每期16—24版,定价1—2元之间,面向全国范围内(主要以大中城市为主)公开发行,且在街头报摊可以买到。
2、读者群分析:(1)首先,高学历性。当下中国是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后发国家,广大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希望广大农民、城市下岗工人看报、学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读者群上,我界定为:从学历层次上来说为大专以上(包括大专);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知识型读者;从专业上来说以法律专业为主兼及其他专业。其次,中高收入者。从个人收入角度来看,基于前面的高学历性,我们的读者群一般具有相对较高的社会收入,属于中高收入者,自然也是社会精英阶层。综上所述,可以预见,读者群主要为法官(中级法院以上含中级法院)、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法科院校学生及其它法律工作者;(2)我个人认为,纸质传媒按照其受众群体之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学究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为极少数的专家、学者、教授,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主要为广大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而创办; 二为“思想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为广大的社会精英,比如南方报业集团主办的《南方周末》,主要为广大知识分子而创办;三是“平民化的地方型”纸质传媒,这类纸质传媒的受众群体主要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比如《华商报》就属于此种类型。我试图将《中国法治导报》界定为一份“思想型”纸质传媒,因此一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社会精英也必将成为我们报刊的读者群。
3、办报理念:应不畏权威权势,务求深刻、全面、及时反映中国法治时事,用勇敢和智慧的心创造中国法制类报刊的新神话,为社会公平和正义尽一份力。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2号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2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第六条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第九条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兽药批准权限,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
第十七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第十九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第二十二条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外包装标签。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兽药通用名: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进口兽药注册的正式品名。
兽药商品名:系指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
内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外包装标签:系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上的标签。
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销售的兽药最小包装。
兽药说明书:系指包含兽药有效成分、疗效、使用以及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的技术资料。
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址、网址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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