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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0:46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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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部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21日,商业部

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是在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它对完善县、乡、村三级经济服务网络,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搞活城乡物资交流都将起重要的作用。为使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供销合作社根据人、财、物力的实际情况,在村委会的协同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它是供销合作社设在村一级的综合服务网点。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任务是:
(一)代购代销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经营生活资料;组织各种商品的预约购销和部分商品的拆零供应;开展农具、农械和部分生活用品的维修、租赁业务;
(二)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械、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代购代销业务;
(三)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用新技术和化肥、农药使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提供植物保护、畜禽防疫等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提供商品信息,联络推销产品等项业务;
(六)有条件的可兴办社员之家,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七)开展农民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建站原则
村级综合服务站的设置,要根据服务生产、方便群众、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由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试办阶段,村级综合服务站一般应建在较大的、经济实力较强的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站不宜建得过小,要有适当的规模。
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可同整顿和加强代购代销店的工作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以把代购代销店改造为综合服务站;条件不具备的,要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继续办好。
三、建站的形式
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自办:在较大的行政村或商品集散地,由供销合作社依靠自己的人员、资金、设施建站。
2.联办:供销合作社与村委会共同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联合建站。
上述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强求统一。但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综合服务站可以新建,也可在原双代店、供销分店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改造为综合服务站。
四、经营管理
综合服务站的经营与管理,应执行供销合作社有关办法。
联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站,其商品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销合作社拨付或与村委会共同筹集。商品资金拨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月平均购销额。购销旺季,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拨,过季及时收回。
综合服务站所经营的生产、生活资料由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无资金售货,由基层社将商品下摆,售后结算。对于大宗的农业生产资料,也可采用定额定量铺底代销的办法。
综合服务站要贯彻高效、勤俭、服务的方针,建立必要的简便易行的会计、审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对商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残损变质。要按月盘点商品,做到帐货两清。
综合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不准克扣群众,不准私自变价,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不准擅自为外部门和个人代销商品,不准私自出售代购的商品,不准帐外经营,购销商品不准优亲厚友“走后门”。
五、人员
村级综合服务站一般以配备3—5人为宜,并应以供销合作社派出人员为骨干,对人员不足的综合服务站,可招收农民服务员。对供销合作社不能派出人员的综合服务站,也要派专管员经常检查、监督、指导工作。招收的农民服务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有经济头脑,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并经群众评议,村委会推荐,由供销合作社统一审核、考试,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录用。服务人员工作表现出色,群众满意的,供销合作社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录用后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供销合作社将依据协议(或合同)进行撤换。
六、财务和分配
综合服务站的财务和分配,执行供销合作社的有关制度。
七、组织管理
基层社要有一名副主任主管综合服务站的工作。设专管员,专门管理综合服务站。对综合服务站的农民服务员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
联办的综合服务站受供销合作社和村委会双重领导。行政管理以村委会为主,业务管理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由社员代表、村委会和供销合作社三方组成民主管理小组,监督综合服务站的经营活动,反映群众意见,协调外部与综合服务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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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制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后),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广为宣传。各级政府第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财贸的领导要具体抓,各地都要成立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以保证利改税工作顺利开展。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地方四税,《试行办法》规定暂缓开征。我省已开征的车船使用税,仍按原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缓开征。
二、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一九八五年开始执行。但对商业零售企业,福州市(不包括市辖县)年利润不超过十五万元,其他市、县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的,均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三、国营小型盈利企业,在核定基数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免交承包费,全部留归企业。
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商办工业、粮办工业、饲料工业、储运企业)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的。
商业零售企业,福州市年利润不超过十万元,其他市、县年利润不超过五万元的。
超过上述条件的,且税后余利超过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较多的(一般按合理留利百分之五十以内掌握),国家还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四、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后,除饮食服务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办法(所得税率百分之十五)多缴的部分,可由同级财政列作预算支出,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重点扶持以外,其余
企业多缴部分不再办理预算支出。
五、对商办的需要扶持的专门生产酱■、醋、腌腊、酱菜、豆制品、蜜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儿童食品以及饲料加工等企业,在一九九○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余利全部留给企业。对肉联厂、糖果糕点厂、粮油加工厂和中药加工厂,在一九九○年以前征收所得税后的
余利,全部留给企业,不再征收调节税和承包费。
工业小型企业符合以上范围的,设备简陋需要扶持的,可以比照办理。
上述企业的留利比原来留利增加的部分,作为专项改造基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建筑安装企业、出版企业,原则上保留原来的留利水平,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缴的所得税,采取减征的办法处理。
七、对县办小水电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全部留给县转存预算外“县办小水电收入”专户,由县统一用于发展电力事业。
八、对企业留利,要体现鼓励先进、奖勤罚懒的原则,留有后劲。
对企业留利的分配和使用,要照顾到一九八三年的基础,对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处理,优先用于新产品试制、生产发展基金的需要。减免的承包费和调节税,应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技术开发改造和发展生产等方面。具体建立五项基金的比例,
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九、国营企业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建、扩建项目借款、仍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都不得自行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十一、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实施《试行办法》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有关税收的具体征收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作补充制定。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10月7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本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平台,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我市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不断完善全市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经认定的孵化器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孵化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二)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
(四)设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五)申报单位已设立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六)申报单位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30家以上。
第五条 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孵化器认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含科技服务条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
(五)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六)近2年来孵化器设立及使用孵化资金或其他资金情况简介。
(七)申报单位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孵化器认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科技管理程序予以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颁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标牌并与孵化器签订建设合同。经认定的孵化器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对认定的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照建设合同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孵化器,可获得一次性科技经费补助100万元,用于对入孵企业的场地租金给予减免优惠,或者资助相关的增值服务(含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费用)。补助经费的下达采取报销制,孵化器可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有效凭证申请报销。经认定后的孵化器可通过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产学研项目的方式,获得本市科技经费的连续倾斜支持。
第八条 对享受科技经费补助费用于场地租金减免优惠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两年。
(三)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范围。
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研发主体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场地租金减免优惠。
第九条 对享受场地租金减免优惠的,原则上每个企业享受的减免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各孵化器要在隔年的3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和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对未通过考核的孵化器,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认定资格,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kjj.zhuhai.gov.cn)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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