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9:10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1989年6月29日,商业部

国务院第21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审计、财会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并坚决贯彻执行。
二、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业已建立,并开始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事项,按《审计条例》第十三条执行。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三、根据《审计条例》规定和审计监督的需要,部在京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从第二季度开始要向审计局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重要经济活动的文件、资料,定期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基建工程预、决算。在审计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等。审计局对审计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都要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和项目按年度工作计划或审计署、商业部的指示确定。审计前,由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开展审计需要的资料和条件。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或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或接受后续审计。
五、各单位要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如挂靠的站、所、厂)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六、供销社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也执行本通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公安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迅速发展,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这些企业大多数都能遵守我国劳动法规,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企业中也出现了违反我国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待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时常发生工伤事故,违反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的甚至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打骂、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职工人
身权利。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招(聘)用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招用农民工,不得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严禁招用童工。企业必须与被录用的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对拒不执行国家招用职
工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责令企业退回招用的职工,并应处以罚款。
二、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国家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或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
令企业补足,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4小时。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
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的法规、政策,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必需的生活福利设施。
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职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企业应负责医治;医疗终结,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
排适当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其日常生活费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七、根据《工会法》规定,企业应支持职工组织并参加工会,应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提高工资水平、生活福利待遇,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工会组
织应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及时提出要求,督促企业改正;对不改正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共同采取措施使其改正。
八、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欧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对企业的生产、生活环境应仔细巡视并有权询问有关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对阻挠或拒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通过调解和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受理职工的申诉,尽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使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都能及时得到解决。
十一、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劳动法规,普及劳动法规知识,增强企业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1994年3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