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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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编制委员会 等
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贯彻执行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加强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编制名额三十人。这个局同时承担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按需要设置管理机构,增加行政编制四千人,如某些地方尚感名额不足时,可在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分配你省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现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精神,设置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按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干部,至多不超过八人;安置不足一百人的,一般不设专职干部,可指定干部兼管。行署(自治州)民政部门,可按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百分之二配备干部,至多不超过五人;安置不足五十人的,一般不配备专职
干部,可指定干部兼管。
县、市(含大中城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直接做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充实,但也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备。在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地点比较集中,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二、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要慎重,从严掌握。要选调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热心为军队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此项管理工作,不要配备老弱病残人员。
三、配备工作人员,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所需经费由财政部追加给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费中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各级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民政部备案。
1981年4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二、安委会的组成
主 任: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杨焕宁(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张宝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纪明波(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成 员:汪 洋(国家计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郑一军(建设部副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副部长)
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长)
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副局长)
韩新民(工商局副局长)
朱明暹(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张希钦(旅游局副局长)
王 晨(中宣部副部长)
尚恒春(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三、安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兼任,副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闪淳昌、赵铁锤、王德学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上海市港口局
市港口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予公布。
特些通告。
市港口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和强化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在上海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962266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分别在安全监督处和总值班室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安全监督处工作时间举报电话(传真):63212232;
总值班室24小时举报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信函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电子举报:市港口局门户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中的“监督投诉”。
三、举报处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港口局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四、举报奖励
经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属实的,由市港口局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安监局核定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位举报人。
五、其他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每月将举报查实情况在有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本奖励制度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