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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2:02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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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重要发明项目或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可能成为重要发明的阶段性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以及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引进技术中属于双方协议规定的保密部分,以及对引进技术的重大改革部分;
五、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影响全局、一旦泄密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科学技术档案、情报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需要保密的内定方案及对策;
七、我国或我省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八、有特殊疗效的中医方剂及加工工艺,特有的医学诊疗技术,中草药栽培、加工、炮制技术诀窍及卫生调研资料;
九、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第三条 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其经济技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一、绝密
1.涉及国家安全或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科学技术项目;
2.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或者具有突破性的、一旦泄密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某种优势的科学技术成果;
3.我国特有的并且经济价值很高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二、机密
1.超过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能显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科学技术成果;
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我国、我省独有的技术诀窍、重要设备、传统工艺技术的核心部分;
3.对引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进行创新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又系国外没有或未公开的。
三、秘密
1.对现有技术或工艺有重大改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一旦泄密会在技术、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的项目;
2.属于我国、我省独有的动植物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海洋资源等;
3.通过引进国外技术资料而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如在国外公开可能造成专利或技术权益纠纷的科学技术项目;
4.需要保密的重要情报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
四、内部
不属于以上三种密级,只对国外保密或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项目。
每个保密项目都要划定具体的技术保密内容。保密项目的名称、作用和已经公知公用的技术,一般不保密。但因国防或经济需要必须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四条 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获国家级奖励的科学技术项目(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密级意见,经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审批。
国务院各驻鲁单位的项目须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确定密级,并抄送省科委。
二、凡属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以及第二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密级意见,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凡属于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保密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提出密级意见,报所在市(地)科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四、国防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按国防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发明项目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其它保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七年。一般情况下,到期自动解密。
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对保密项目的密级进行一次清理,办理解密、降密、升密和续密(即延长保密期限)工作。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科学技术,要解密或降密;需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科学技术,应及时升密。解除和变更密级,应按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凡属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内部级的,只限制外国人查阅和使用。
第七条 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宣传稿件,应按第四条规定,送密级审批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科学技术内容和科技消息,不得宣传报道正在研究中的重要科研项目。
第八条 出国访问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与外国人私人交往和通信,不得涉及科技秘密,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技术资料、样品、新品种等,如确因工作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审查的科学技术论文、论文摘要或讲稿发往国外。


第九条 对外开放的单位接待外宾时,要按保密规定拟定具体的接待方案,统一口径,划定外国人参观范围,确定对外开放的项目和交换资料的范围。凡列为科学技术保密的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待外国人参观。
第十条 不得将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等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向国外转让、出售、对外经济援助,以及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由国外秘密获得的技术、样品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国外泄露,也不准对外组织参观和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不能借口保密而进行技术封锁,妨碍国内交流、推广。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一定手续(包括技术转让),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得封锁。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成绩、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和违反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而造成失密、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省科委负责全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市(地)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科技保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198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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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建设〔1992〕2006号文发布)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一九九二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项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3.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业主。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以及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合同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为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并搞好其它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有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内由业主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业主自行立项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业主从事建设,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业主如果认为无法按审批部门要求的内容执行的,可通过主要投资方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业主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未提出撤销申请的,将视为业主同意政府部门的意见,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应按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承诺范围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投资应纳入计划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投资及经营信息资料。项目建成后,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第十六条 在保证质量、工期和效益的前提下,项目建成验收以后,按审批的概算,节约的建设资金由业主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其它资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归还银行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概算的投资,由业主自行筹措。项目建成投产以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的,业主必须将留归项目和留归企业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还款,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新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七)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八)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2007年修订)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三)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的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要求(详见附表一)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现有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适用范围。
四、申报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推荐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鼓励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随后,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和论证。《鼓励目录》推荐表格下载请登录http://www.carcu.org查询。
(二)凡推荐录入国家《鼓励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有关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监测报告)
3、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技术资料等

联系人: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孔明
电话:010-68505577

联系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技术装备委员会 陆军、王宝山、王书文
电话:010-68359084、88384298、82298534
电子邮箱:glml2009@126.com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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