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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48:26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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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本市市、区、县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企业,经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建筑施工企业的总公司机关和机关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1985年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法进行过工资改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实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三条 各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国家下达的本市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内核定。
第四条 核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产值、计算提取含量工资金额的产值和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口径必须一致,并与统计年报相符。产值中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不包括包工包料的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和本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多种经营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服务公司完成的产值。
计算产值以《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建筑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必须从产值中剔除。
第五条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生产性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不包括提前竣工奖、发明创造奖。材料节约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的工程,为合格工程,企业可以全额提取含量工资。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市建委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的3%,返修费用由企业的自有资金负担;返修后使用功能降低或作为有缺陷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另行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的10%至20%;无法返修的工程,应推倒重建,不得计算产值。
第七条 企业的竣工指标,由市建委以建筑安装企业竣工率或竣工面积、市政施工企业完成实物量或指令性工期进行核定和考核。竣工标准按市建委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面积比核定的指标每减少1平方米,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20元。市政工程未完成实物量,按未完成部分的实物量计划产值的5%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甩尾工程,按甩尾工程计划产值的50%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实际完成的工期比核定工期每延迟1天,按
本市有关提前竣工奖的规定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
第八条 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企业上年度产值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和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以及影响利润的因素确定,并负责考核。
完不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扣减企业应提含量工资,补足利润。
第九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进行处罚。被罚款项由企业含量工资中缴付。
第十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不得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职工的奖励基金。奖金税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按照《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应填报《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执行情况统计表》。市劳动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核定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含量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必须全面贯彻《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多提含量工资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多提的含量工资;追不回的,核减该企业应提含量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其中有关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核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有关工程质量指标和竣工指标核定、考核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解释;有关产值利润率指标确定和考核的具体问题,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198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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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有效应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规则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类级别,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一)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此类事件以下称敏感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1、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其中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即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保证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对个别因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2、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依次报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长、副市长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市政府领导指示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3、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越级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生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办、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为保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众,要同时采取市政府网站发布;萍乡电台播音;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及相关县区电视台滚动播出;移动、联通发送手机短信;萍乡日报及其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
  四、工作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三)在市应急办建立统一面向县区、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和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接报平台。由市应急办负责(24小时值班电话:6832320),对县区、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程序汇总报告;对110、119、120、市长热线(12345)、市长电子信箱等转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核实后视情报告。市应急办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和基层获取有关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否属其工作职责范围,都应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紧急事务接警渠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平台,并在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
  五、考核奖惩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对积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挽回重大损失、事例典型、作用突出的,由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方案
建设银行



一、总行直接经营范围确定的原则
1.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缩短管理半径,体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信贷资产“三性”的有机结合。坚定不移地贯彻“双大”经营战略,符合总行“双大”标准客户所需的大额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行营业部与分行协商安排直接经营。
2.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国家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是总行直接经营的重点。
3.考虑各行资金状况。在总行直接经营范围内将优先安排资金紧张分行的贷款项目,以利于平衡各行资金,但1998年以后的续贷固定资产项目不因各分行资金状况而改变经营范围。
二、总行直接经营范围
1.中央部委(行业)和计划单列集团、跨省(市)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统贷的贷款。
2.资金紧张分行(具体由资金计划部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名单),并且固定资产贷款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重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
3.总行营业部经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投产后所需的大额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分行与总行营业部协商确定由分行经营的除外)。
4.在总量允许的情况下,对资金十分紧张分行的“双大”客户贷款、分行在当年可用规模按规定用于“双大”后,仍难以独立承担并向总行推荐直接经营的,总行营业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支持。
5.总行领导指定的其他项目。
三、总行直接经营总量和项目的确定程序
1.安排直接经营要考虑总行集中资金和规模的可能,同时兼顾营业部门的承受能力。总量的确定,由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和营业部门每年协商提出方案,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定。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根据上述范围确定直接经营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在国家计划部门因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我行评估承诺贷款时,通知营业部和项目评估部。此前,如有分行推荐符合直接经营范围的项目请求总行出具贷款意向书的,信贷管理部将分行文件转营
业部,由营业部按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3.“双大”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推荐总行直接经营的,信贷管理部对其是否符合总行“双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分行文件转营业部门,由营业部门在资金计划部公布的地区范围内选择直接经营。营业部门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告资金计划部和信贷管理部。



19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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