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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5年修正)(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55:15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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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5年修正)(已废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12月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以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
第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下列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先进技术;
(八)产品出口;
(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一)旅游业开发;
(十二)高、中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投资方式与出资形式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购买股票、参股经营或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件)加工装配;
(四)购置房产;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或者成片开发;
(六)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经省、市(地、州)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租凭和购买现有中小型企业。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竞换的外币和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合法收入;
(二)机器设备、其他物料;
(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四)其他财产。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三)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合同、章程;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
(五)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应在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兴办外资企业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二)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书和申报章程;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
(四)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应在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应提交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和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第十一条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二)合资、合作各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的委派书;
(五)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兴办外资企业申报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章程;
(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或法定代表人名单;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住所证明、企业章程和批准文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合同和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进出口
第十四条 进口下列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一)按照合作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物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书、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六条 按照本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的物资,只限于本企业自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在国内转让出售。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住证件后,可根据自已的需要,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海关凭合同验放。凡属国家规定需领取出口许可证的,每半年向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当年外汇收支,向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可购买国家统一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出口;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可适当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外交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关税、消费税和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免税、退税的具体执行,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章 税 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所得税。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会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和向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15-30%。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
二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区域和向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项目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规定的减免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六至第十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向本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五条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向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境外企业、个人筹措外汇资金,并按规定到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七章 土地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国家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是征用集体的土地,还是利用企业的场地,都应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
凡设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环境保护、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10-15%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再免收场地使用费二年。
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当年可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后,免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各地区计划。收费标准与当地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交纳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原有电网,也可以申请架设专用线。凡架设输电专用线的,保证供应生产用电。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可以自行在国内外采购,也可以通过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应。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发行三年期以下的企业债券。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运输,铁路、公路、水运和民用航空部门按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招聘。需要跨地区招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外商投资企业要为中方职工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并在劳动保护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聘用国家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聘用留学回国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聘用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研究生,应向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或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未经董事会或其决策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调动。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等。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外商的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经申请批准,可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在医院就医,凭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用人民币结算,并按国内公民同质同价对待。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租用电信设施,邮电部门应优先办理,安装费用和国内电信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国有企业,以人民币计收。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派人出国考察、推销等,其出国手续由企业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可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第五十一条 外国的投资者,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为代理人,参加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外国投资者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购买自用住宅,并可转让和继承。
第五十二条 对引荐外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和举报,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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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

因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负;因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准考证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及参考资料

各科考试范围见《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附件1)。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0月19日:土地管理基础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14:30-17:00

10月20日: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14∶30-17∶3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各为独立的1个考区,每30人设一考场,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试有关工作,确保今年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应设立本地200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考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告部土地利用司。

附件:

1.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4.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5.考号编排原则

6.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7.准考证统一式样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 土地管理基础

一、土地概念及其特征

(一)土地概念

(二)土地特征

二、土地管理基本理论

(一)土地管理的任务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三、土地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

(二)土地的供给与需求

(三)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四)规模经济原理与土地规模利用

(五)土地金融与土地税收

四、土地规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

(四)土地利用计划

(五)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五、地籍管理

(一)地籍管理概述

(二)地籍调查

(三)土地登记

六、土地利用管理

(一)土地利用管理概述

(二)土地市场管理

(三)土地评估与地价管理

(四)土地资产管理

(五)建设用地管理

1、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2、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七、耕地保护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治和保护管理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之四�《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实用手册》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政诉讼法

2、国家赔偿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外资企业法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土地复垦规定

8、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

11、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

12、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1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发〔2000〕303号)

16、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

1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18、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19、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

20、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

21、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国土资发〔2002〕110号)

22、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第二科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一、市场经济基础理论

(一)市场经济一般理论

(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会计学

(一)会计概述

(二)资产

(三)负债

(四)所有者权益

(五)营业收入

(六)营业有关成本

(七)营业利润及其分配

(八)会计报表

三、统计原理与方法

(一)统计概述

(二)统计设计

(三)统计调查

(四)统计整理

(五)综合指标

(六)时间数列分析

四、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概述

(二)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三)固定资产评估

(四)流动资产评估

(五)无形资产评估

五、城市规划的原理与方法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基本任务、特点、内容及审批

(二)城市规划的自然、经济、技术依据

(三)城市用地规划

(四)居住区规划

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

(一)概述

(二)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市场

(四)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五)房地产中介

七、建设工程概预算

(一)建设工程概预算概论

(二)建设工程费用与定额

(三)建设工程概算

(四)建设工程预算

(五)建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科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一、土地估价概述

(一)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与方法

二、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

(一)地租理论

(二)区位理论

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概述

(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因素分析

(三)土地分等定级的程序与方法

四、收益还原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还原利率的确定

五、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与该方法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六、剩余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及实务

七、成本逼近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及实务

八、路线价估价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与该方法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九、建筑物估价的原理、特点、程序、方法以及相关知识与概念

十、我国的地价体系与地价评估的技术途径

十一、基准地价评估的基本任务、原理、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资料收集、整理及评估程序、方法、成果要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等

十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原理、特点、程序、方法及应用

十三、宗地地价评估的原理、方法、程序及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格式与编写

十四、分用途地价评估的因素、方法选择及技术要点

十五、各种权利状况下的地价评估方法选择和应用

十六、地价管理和地价政策的内涵与作用、地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科 土地估价实务

一、综合运用土地估价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计算解答案例

二、综合应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解决土地估价中的实际问题

三、针对土地估价报告案例,结合土地评估业务流程和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要求,分析解决相应问题

附件2: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对第四科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标准化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计算和实务部分试题应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卡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卡,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试卷、卡,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即收缴准考证,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取消下一次报考资格:

(一)考试中换答题卷或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总监考人提请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由国土资源部吊销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试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前检核应试人员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的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第一科开考前由监考人员中1人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二人与随机选定的1名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发放试卷和答题卡;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写考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身份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在填写(填涂)考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时间内,应试人员不得答题。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区考务工作负责人(须佩戴监考标志)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总监考人应经常在各考场间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加盖“作废"章。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九、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见附件2)。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对作弊行为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考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后,于15分钟内送到总监考人处加盖密封章。

 

附件4: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一、试卷(答题卷、答题卡)、监考证、“作废"章等由国土资源部委派的专人送达至各考区。

二、试卷抵达考区后,经考区负责人检查密封包装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妥善保管。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在考区负责人、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第一科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监考证、“作废"章。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全部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一同封好,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第四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

 

附件5:

考号编排原则

一、各考区的报考人员考号按统一编码格式编排,如下表所示:

序号/省(区、市)名称/考区所在地/考号编码

1 北京市 北京市200211XXXX

2 天津市 天津市200212XXXX

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200213XXXX

4 山西省 太原市200214XXXX

5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200215XXXX

6 辽宁省 沈阳市200221XXXX

7 吉林省 长春市200222XXXX

8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200223XXXX

9 上海市 上海市200231XXXX

10江苏省 南京市200232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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