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1:26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股票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股份制与股票市场试点稳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只限深圳、上海两地试点。未经总行同意,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再批准发行新的股票,一律不得批准股票上市交易。
二、深圳、上海两地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一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上海市分行审核,签署详细审查意见后,报经总行批准。非股份制企业一律不得发行股票。
深圳、上海两地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经总行批准。
三、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股票发行,一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内部发行的股票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四、自1990年12月起,深圳、上海两地应按照附表1、附表2每五日定期向总行报送股票发行与交易情况及有关数据;其他地区每月报送一次。
联系单位:总行金融管理司,传真电话号码:6016405。
附件: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统计表(略)
二、股票交易统计表(略)



1990年12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完善我市乡(镇)、企业考核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对乡(镇)、企业法定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我市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考核内容

(一)乡(镇)

1.本年度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辖区出境水断面水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优于上年度;

4.辖区内新上工业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无擅自新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五小”、“新五小”建设项目;

5.列入国家和省、市清理取缔范围的企业取缔到位,已关闭取缔的企业无死灰复燃现象;

6.本年度辖区秸秆焚烧率不得超过0.5%;

7.本年度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

(二)企业

1.新建与技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

2.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3.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

4.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有关要求

1.凡不符合上述考核内容中任何一项条件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或企业当年度的各项评先资格。

2.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考核涉及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主要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抽查。

3.本办法的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4.有关部门在组织各类乡(镇)、企业的评先表彰过程中,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农牧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农牧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农垦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留接口、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七)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农牧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领取待遇等相关业务工作。村(嘎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保人员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增配工作人员。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0%、60%、70%、80%、90%和100%划分为六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 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和参保农牧民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12%。根据各旗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为了鼓励年轻人参保,对于低龄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适当降低。男性16—30、31—40、41—50、51—55周岁,女性16—25、26—35、36—45、46—50周岁分别降低缴费比例2%、1.5%、1%和0.5%。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14%、13.5%、13%、12.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为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个人缴费比例为6%,财政补贴比例为14%,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对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中属于主体少数民族的(蒙古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个人账户比例不变。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补足15年,也可以按年顺延缴费满15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每超1周岁,缴费减少1年,但缴费不得少于5年。年满75周岁人员不缴费。

(三)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均按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基数和本人年龄确定。

第十二条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

按补缴时上年度我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农牧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已开展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按本办

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劳动教

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

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待遇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本办法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养老保险补贴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年度我市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5%为基数,乘以缴费档次平均系数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每月增加75元高龄养老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农牧民月人均纯收入四个月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指纹采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将应负担的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各旗县区财政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预计参保缴费人员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待征缴期结束后与市财政结算。

第二十八条 在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 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市进城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条 农牧民在参保缴费期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我市,个人缴费本息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参加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后,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