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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1:43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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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凡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和本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
厅(局)联系,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略)

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
(人薪发[1989]2号1989年6月3日)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 〔1989〕民福函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与教育部门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相似,为了鼓励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职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同意你部意见,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教职工中,除教师继续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国工改〔1985〕 52号)的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自本文下达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他们调离儿童福利机构时,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198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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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等


关于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林业局各所属单位:
现将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林计字〔1988〕373号《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含临时工)从事接触有害物质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天数计发岗位津贴,日津贴标准,按《通知》所列的月津贴标准以25.5天折算。
二、甲级、乙级津贴标准《通知》规定了幅度,各单位可在幅度以内,确定所执行标准,并请将执行方案报市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三、各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津贴办法如有与本通知不符之处,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林业系统以外的单位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经市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后,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五、本通知自1988年7月起执行。



1988年12月10日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道部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1995年10月1日,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第一章旅客运输修改内容
1.第2条最后变径票后增加“补价票”字样。
2.第6条全条取消。
3.第7条改为第6条。以后条数依次向前修改。
4.第13条最后一行“……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李样取消。
5.第17条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以内办理”字样取消。
6.第18条第四项修改为:
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乘坐票价高的列车或座席、卧铺时、如经车站或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的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7.第24条第二款中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中第一项第三行五类改三类。第四行改为:“……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第三项全项取消。第四项最后一句修改为“……,减收幅度以不超过物品价值的50%为限。”第四项、第五项依次修改为三、四项。
8.第2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物品重量超过5kg时,到站应按品类补收运费。
二、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修改内容
1.第29条内容修改如下:
行李的范围: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2.第30条内容修改如下: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级四类品名的物品。
四类包裹:
(一)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二)竹、藤、棕、柳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三)泡沫塑料及制品;
(四)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五)其他由铁道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规定管内包裹的运输范围。
3.增加第30条:
第30条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
(一)铁道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列品名以及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灵柩、棺椁、尸体、骨灰;
(三)蛇、猛兽和每头(只)超过20kg的动物(警犬除外);
(四)车辆类(童车、自行车、摩托车除外);
(五)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六)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4.第31条内容修改如下: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次数不限。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包裹时,托运人必须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一)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枪支;
(二)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三)按一、二类包裹办理的物品;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五)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还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旅客或托运人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5.第33条第一自然段改为: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确保安全。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车站不得承运。
6.第34条中包裹最大重要改为50kg。
第三自然段中“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车戳”字样取消。
7.第38条第一自然段中“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字样取消。
8.第39条第一自然段中“或未到”字样取消。第三自然段中“作为报销凭证”字样取消。
9.第41条第二款2项改为“……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3项改为“……加倍补收全程三类包裹运费。”
10.第42条中“品名”改为“品类”。
三、第三章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修改内容
1.第45条车票票价的计算中内容修改如下:
1.根据发到站间运价里程和不同的车辆设备,分别按旅客票价表(附件二)计算。
2.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中、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3、4项不变。
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中修改如下:
2项取消,3、4、5、6、7项依次修改为2、3、4、5、6。
“外籍旅客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该自然段全部取消。
票价尾数后“(特定者除外)”字样取消。
2.第46条杂费中取消订票费,以下顺号依次修改为1、2、3、4、5、6、7。
四、第四章包车、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修改内容如下
1.第47条中餐车使用费修改如下:
3.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2.第48条包车停留费和包车空驶费修改如下:
1.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公务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3.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硬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4.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车空驶费改为3.458元。
3.第51条挂运费空车改为0.534元,行驶费改为0.468元。
五、客运票据规格和填写方法修改内容如下
1.第1条5项改为:
5.各种附加票据均为白色无底纹。
2.第2条第4项空调票修改如下:
4.空调票
空调票左半部到站站名下面印“随客票使用有效”,右半部剪断线左侧竖排竖印“空调票”字样,其它与硬座客票加印内容相同。
3.64页-69页第11项关于外籍旅客票的内容全部取消。
4.70页第3条发售方法中“(外籍旅客票为上端)”字样取消。
5.72页-77百中区段票票样上的票价均改为“0.00”字样。
6.80页第6条6.记事栏记载下列事项中第2、3项取消,以下4、5、6、7、8依次修改为2、3、4、5、6。
7.104页附表(二)订票费全项取消。收费项目中顺号依次向前修改。
送票费计费条件修改为“送到集中送票点,收费标准改为3元。送到旅客手中,收费标准改为5元。”
目录按文内修改内容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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