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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29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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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黄花菜中漂白剂残留量适用标准等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干菜”仅指霉干菜。干黄花菜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列举的“干菜”范围,不得使用漂白剂。

此复。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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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注水猪肉

生活在这个都市,真是让人烦恼,竟然吃不到猪肉。并不是没有供应,而是猪肉基本上都注水了,不管是早市,还是大型的超市,不管是不是品牌。用手指一粘,没有一点猪油的粘性,肉买回家,想炒个肉片,却成了水煮肉。

我们经常看到相关政府部分出重拳打击的报道,但是没有用,为此政府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有严格的屠宰、检疫规定,但是还是没有用。

小时候,家里穷,每年只有春节和端午节可以吃肉,大了,依然觉得吃肉是件享受的事情。出于个人的私利考虑,我也在想办法治理注水猪肉。我不能象记者那样跟踪报道问题,不能象政府机关的人,可以依仗职权去查。所以只能从宏观上考虑问题,以下是我的治理办法。

1、改事前检疫为事后检疫

由生猪到猪肉,这个过程,我们相信应该有很多的检疫过程,连在早市上卖的肉也都是盖过章的,但是这些检疫看样子已经流于形式了,否则注水的猪肉不会这样横行。

事前检疫容易造成权利寻租。检疫人员对其检疫的结果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而这个检疫结果对某些人/单位又是必须的,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结果拿去卖钱。

事前检疫使注水猪肉合法。因为一切手续都是齐全的,注水猪肉就可以大摇大摆走进各大商场,追究起责任来,谁都没有错,打起官司来,顾客也不能胜诉。

既然事前检疫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带来负面的影响,那就撤销掉好了,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轻一些税赋,减少政府机关腐败的几率。

2、增加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便是双倍赔偿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这样的一些规定不利于打击注水猪肉。

往猪肉里注水其实目的很简单,就是将水买到肉价,无非是多挣几两银子。为了几两银子而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顾,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那么我们治理起来也就简单了,“加大处罚的力度,让他们得不偿失”,这种赔偿是延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也就是说商场也要承担责任的,象国外那样动辄是数百万的赔偿。

3、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治理框架设计

事前检疫改事后检疫比较简单,不盖那些章,大家都省去了麻烦。但是我们目前没有处罚性赔偿制度,这个也不是太难,可以先由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应急。

没有事前的检验,猪肉的生产者和销售就要对产品的品质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出现质量问题,两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巨额的赔偿责任,大家各自都会切实把好质量关,不可能再往猪肉里注水了。

任何消费者,不管他是不是知假买假,如果发现猪肉里有注水,都有权主张权利。通过诉讼,他们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消费者会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个主张权利的过程,没有任何可以寻租权利的空间,解决的过程将是公正的。你说猪肉注水了,就要提供证据,消费者自行去找检验机构,因为不存在任何厉害关系,检验结果会公正,主张权利通过的是司法程序,这也是比较公正的。

整个治理框架中,政府行政机关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有效解放了他们“繁忙的公务”,所有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效节省了行政费用。

这样的治理相信半年后,我们一定能吃到真正的放心肉了,如果还是吃不到,你可以将卖肉的商场起诉了。去乡下买猪,自己找人屠宰,这总放心了吧。没问题,你可以这样做,因为获得的赔偿足够你这样折腾一辈子。

这个治理注水猪肉的办法当然可以引申到其他的产品领域。

本文为嬉戏之作,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诸位看官莫要当真,莫要传播。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 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
第八条 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送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和开户建设银行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
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款结算,开户建设银行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编送。
第九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工程款由总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
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单位无故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开户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帐户中收回或付出
备料款。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附式二)送发包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附式三)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俟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十六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建设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
的决定由建设银行作出报财政部门备案。罚款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第93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承包各类建设工程的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一: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合同预算 │ 本 期 │ 应 抵 扣 款 项 │ │ │ │
单项工程├──┬───┤ ├──┬───┬───┬────┬───┤本期│备料款│本期止│
│ │其中: │ 应 收 │ │预 支│ │建设单位│各 种│实收│ │已收工│ 说 明
│ │ 计划│ │ │ │备料款│供给材料│ │ │ │程价款│
项目名称│价值│ 利润│ 工程款 │合计│工程款│ │价 款│往来款│ 数 │余 额│累 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包单位: (签章) 财务负责人 :
(签章)
说明:(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月终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填列,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2)第三栏“应收工程款”应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数填列。
附件二:工程价款预支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单项工程│ 合 同│ 本旬(或│ 本旬 (或 │ 本月预 │ 应 扣│ 实 支 │
│ 预 算│ 半月)完│ 半月) 预 │ 支 工 │ 预 收│ │ 说 明
项目名单│ 价 值│ 成 数│ 支工程款 │ 程 款 │ 款 项│ 款 项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企业: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说明: (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预支工程款时编制,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2)承包单位在旬末或月中预支款项时,应将预支数额填入第4栏内;所属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应将每次预支款额填入第5栏内。
(3)第6栏“应扣预收款项”包括备料款等。
附式三:已完工程月报表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份 单位:元
────┬─────┬────┬──────┬──────────┬─────
单项工 │ 施工图预 │ 建 筑 │ 开竣工日期 │ 实际完成数 │
款项目 │ 算 (或计 │ ├───┬──┼─────┬────┤ 说 明
名 称 │ 划投资额)│ 面 积 │ 开 工│竣工│至上月止已│本月份已│
│ │ │ 日 期│日期│完工程累计│完 工 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企业: (签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作为本月份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198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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