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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8:02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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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成套项目、技术援助、单项设备和用于换取当地货币支付建设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刚果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根据刚果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刚果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照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三日双方在布拉柴维尔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九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方 毅           儒斯坦·雷公祖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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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100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粤府〔200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方面的资源,努力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东莞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够满足本地制造业和国内外市场的基本需求,建成2-3个重点软件园,培育创建若干个知名软件品牌,成为继深圳、广州、珠海后我省又一重要软件创新基地、产业基地和出口基地,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第二章 贯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国发18号文规定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精神,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我市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软件产品尤其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工作。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另有规定不予免税以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第四条 根据国发18号文精神,为加快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设立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软件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嵌入式软件系统开发、支持软件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行业交流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执行。

第五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CMMI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通过CMM/CMMI2级或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第六条 重点支持面向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嵌入式软件系统开发,推动软件技术与各行业新技术的融合,市财政每年择优扶持一批配套本土装备制造、电力电子、汽车电子、电子计算机及周边设备、通讯网络设备等领域升级改造的嵌入式软件系统研发项目。

第七条 大力支持围绕工业研发设计、生产装备、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环节的工业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与服务,提升软件业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和推动各行业的信息化应用,增强各行业在生产运营各环节中与软件研发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扶持并推广基于本地软件技术的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章 支持软件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软件产业园。重点建设2-3家市级软件产业园,由政府牵头,引导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按市场规律对软件产业园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支持市级重点软件产业园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检测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对镇(街)政府委托的平台承担机构,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平台建设的投入额度以1:1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资助额度(包括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对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执行。支持市级重点软件产业园争取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基地、创新基地、出口基地等称号及相对应的财税政策等资源,市财政根据国家或省财政拨款额度分别按照1:1和1:0.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市合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第九条 鼓励软件园区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软件企业区域总部或大型跨国企业的软件研发机构,在选址用地、企业融资、办事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在我市软件园区内建设软件出口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软件服务外包联盟,与国际市场接轨,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或与国内外优秀软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章 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鼓励我市软件行业对外开展交流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城市软件产业发展经验,促进我市软件产业技术、人才与国际接轨。支持我市软件业界组织举办“市长杯”软件创意设计大赛和软件产业技术研讨会等各类行业交流活动,支持我市软件业宣传推广活动,大力宣传展示我市软件产业、企业及产品形象,营造软件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参加由我市相关部门组团的国内外软件业重要展览,由市财政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属于境外展览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属于境内展览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对于已获得其他方面资助的参展交流活动不重复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积极发挥软件业对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为我市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每年评选一批为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作出显著贡献的优秀软件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六章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四条 支持东莞理工学院扩大软件学院的招生规模,提高招生质量。支持鼓励我市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莞合作设立或建立软件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多层次、多形式培养软件人才,形成软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符合软件产业要求和掌握规范性开发能力的大批软件技术开发人员。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软件职业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

第十六条 我市软件从业人员参加软件业务培训和认证并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认定的软件相关资格证书后,可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发〔2006〕14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33号)享受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软件高级人才,对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参照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入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引进和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

第七章 完善行业组织和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根据国发18号文规定,我国实行软件产品登记及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制度。经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我市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全市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贯彻落实软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共同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将软件业务收入(含嵌入式软件)和出口额统计指标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的日常统计科目实行单列统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全市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软件产业的运行监测。

第二十条 市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统计、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或设备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各级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软件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软件系统。支持鼓励Linux操作系统及其应用软件等开源软件的研发与应用推广。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软件企业及其软件产品是指在东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批准认定后的软件企业法人及其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农业中专和农村职业学校有稳定的师资来源,高等农业院校近年来试行了对口招收农业中专、农业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招生改革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
神,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师资,特制定“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结
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进一步深化高等农业教育改革,增强高等农业院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发挥高等农业院校在整个农业教育体系中的龙头作用,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为促进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二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招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农业院校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前,该计划列入国家任务计划内。
第三条 各院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要因地制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实际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及培养层次。
第五条 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的高等农业院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将对口招收的专业、人数、收费标准和招生范围等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由各省、区、市招生办汇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办法
第六条 对口招生地区主要为教育改革的试点县(市)。推荐学校应为专业基本对口,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高的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推荐学校由推荐学校所在省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被推荐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系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招生专业基本对口。
3、自愿从事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教育工作或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名
1、有关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依据分配指标和报考条件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推荐考生,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2、推荐学校应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登记表》。
3、推荐名单由推荐学校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招生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九条 考试方式:由省(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时间一般与全国普通高考同步进行。
第十条 考试科目:文科考语文、数学、历史(或政治);理科考语文、数学、物理(或化学),文理科均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在招生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的原则是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兼顾平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当年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各地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应加强管理,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管理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与同类招生计划形式的学生同等待遇,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凭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到农业职业教育系统和基层生产单位就业。其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不服从安排的,追回全部培养费,将户口转回原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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