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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9:33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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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解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指享受本市驻军待遇的驻深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并报经市军转办审核后,已办理随军手续的和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的首次工作安置,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六条 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
第七条 驻深各部队应将需要在深圳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劳动部门。
第八条 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各市属单位和各计划单列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干、招调工手续。
驻地在特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在市属单位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在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驻地在宝安、龙岗区的,分别由两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等安排,在与其他员工同等条件下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可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应优先保留首次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工作。
随军家属在深圳首次安置就业后其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在首次安置第一个合同期未满时,需再次就业的,除所在单位因政策性关、停、并、转的,由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以外,其他都按市内失业人员的再次就业途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会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驻深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人事、劳动部门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任务。
驻深部队的自办企业,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就业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准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调干、招调工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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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4 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 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三条 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 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

(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谈如何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职业指导

山东省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赵爱民

就业是民生之本。“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解决其生活的根本问题是就业问题。积极有效的职业指导有助于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解决就业问题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对促进就业实现速效和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强化服务意识,正视“零就业”的主要原因;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等强化“三个意识”方面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零就业家庭”职业指导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强化服务意识,克服四种偏见
为配合我县的“零就业家庭”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切实为“零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原“零就业家庭”一个成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在15天内实现就业,今年7月份,我们利用10天的时间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零就业家庭”按夫妻双方、单亲、一户两代三种类型进行了统计。经调查,垦利县现有城镇从业人员2万多人,企业困难职工600多人,“零就业家庭”180户,有特殊困难的职工200多人。“零就业家庭”作为困难群体的特殊组成部分,有其普遍性,更有难于掌握的特殊性,因此,做好他们就业指导就要因人而异,量体裁衣。
从这180多户“零就业家庭”来看,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改变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和岗位,远远满足不了现实劳动力的需求;二是劳动力市场对广大求职者中相对弱势人员的强烈排斥,最常见的表现是用人单位的“高消费”;三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逐步展开的企业结构调整及大面积、大规模的企业改制重组行为,使得原有体制下的大量冗员浮出水面,隐性失业显性化;四是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使就业困难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
从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指导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一定要避免四种偏见:
一是身体状况的偏见。有些“零就业家庭”成员体弱多病,干不了重活、体力活,不但要养活自己,还拖家带口,经济没有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对这些就业条件差,不易取得职业指导、职业成效的人员,我们不能存有歧视,因对他们指导很费力,要他们实现就业很困难而放弃,因不敢肯定指导后效果而失去信心。比如,我县原市二棉失业职工?t某,本人患水肿性肺炎,妻子早逝,家中有孩子上学、父母需要抚养,家住乡镇,家庭条件很差,开支较大,生活十分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离不弃,协调社区在给予低保的同时,利用现有针对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优惠,经过多次努力,终于在大桥宾馆找到了一份管吃、管住等各种待遇较高的值班员的工作,使其不但有了较稳定的收入,而且他的心情也逐渐好起来,病也越来越轻,成了我们职业介绍所的好朋友、老常客。
二是避免年龄和观念的偏见。“零就业”产生的原因不仅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身的原因。从就业困难群体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构成了这一群体的普遍性特征。“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于自身长期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其心态较为复杂,自卑自怜,期望被关注,却又自我封闭,与陌生人接触时会产生更多的敏感和疑虑。所以,职业指导人员面对他们时一定要慎重对待,给以特殊关注指导。若处理不好,则极易丧失其对职业指导机构的信任,从而破坏了职业指导人员在就业困难群体心目中的形象。有些大龄求职者,往往不停的诉说自己的经历和苦恼,以及对现实的不满,这时,职业指导人员就要不急不躁,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要深入理解求职者言谈中所表达的情感和思想,并不失时机地向对方表达你的意见,以影响对方并得到反馈。
三是避免身份和地位的偏见。职业指导人员要有一个平等的心态,交谈中不要把他们当作就业困难群体,既不要从内心里看不起他们,也不要表现出过多的怜悯。工作中切忌受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以个人好恶去待人待事。
四是避免就业条件的偏见。作为指导人员,一定要尊重他们,接待时应主动端茶倒水,主动关心问话,从语气、身体动作上发自内心的表达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们,他们就尊重贴近你。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的氛围中,职业指导才会发挥最大的效果。
二、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
就业困难群体虽然具有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在劳动力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普遍性特征,但从这一群体内部组成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类型。职业指导人员要对你要指导的目标群体进行合理区分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分类指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是对无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这类人员情况复杂,差别较大,一部分人已离开岗位多年,对市场经济无太多的了解,思想比较僵化、顽固,他们的优势是认真;另一部分人虚荣心强,好要面子,又没有技能,常年在国有大企业悠闲惯了,一般的工作瞧不上,只能是死等死守。还有的年龄偏高、文化偏低,其中有不少属于“老三届”,这些人名义上是1966~1968年的初、高中毕业生,但在校期间实际没学到什么知识就“上山下乡”了,回城安置后,知识陈旧,技能单一,难以和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的青年以及价格低廉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竞争,生活还无着落,在贫穷与痛苦中度日,成了再就业最困难的一部分。对他们采取的职业指导办法就是以引导为主。指导这后二部分人进行观念转变,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压力,激发他们改变生活状态的动机,确定恰当的期望值,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求职观念。同时,还要通过参观和学习再就业典型了解市场,来开阔他们的眼界,树立就业的信心。有些则推荐参加适合他们的再就业培训班,学得一技之长尽快走上工作岗位。目前,垦利县共有7乡镇和1个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服务所,设专人负责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2005年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无技能“零就业家庭”的大龄人员56名。
二是对有单一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单一技能”求职者而言,他们对相应岗位的竞争是最具比较优势了,因为他的机会成本小得不能再小了。这类人员中,一部分人虽有一技之长,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迟迟不能上岗,也有的是求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能就业。我们要注意指导求职技巧,应指导求职者在求职面试时尝试表达对这一岗位的“忠诚”、“专一”上。阐明自己较年轻人有成熟的经验和对工作的专注、认真。指导人员在对用工单位推荐时,也应表达同一意思,同时与用工单位探讨人员“相对稳定”对用工单位的意义。另一部分人条件较好的求职者,往往习惯以一技之长为依据来评价工作是否适合自己,对自己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容易忽略了个人的特殊能力,只是追求所谓工资高、劳动强度小、较原企业条件优越的新职业或者“好”工作。这样,即使实现了愿望,上岗后,也会因为个人特点与职业要求不相适宜,在竞争中遭淘汰。因此,职业指导的重点应放在提供心理测试和素质测评上。要让他们懂得,能够发挥个人职业能力的工作,就是好工作。职业指导的关键是帮助设计和调整职业发展计划。对有条件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大龄下岗失业职工,可指导他们筹集部分资金,考察一批项目进行投资,规模大的,还可以安置部分大龄下岗失业职工。我们还要对其进行管理上的指导,主要是注重提高他们经营管理的素质。
三、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
一是掌握准确可靠的劳动力供求信息。“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就业的愿望比较强烈,因此相当数量的有效市场供求信息,是职业指导人员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当数量的有效信息,再好的工作手段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职业指导人员要经常注意劳动部门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岗位信息和培训信息要及时登记汇总。要经常深入企业,特别是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了解岗位变更和人员流动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动态的预测分析机制。对重点企业,应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与他们交朋友,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对待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共享资源,丰富信息库。职业指导人员还要与职业培训机构经常联系,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职业信息沟通收集手段,以保证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对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的划分,对采集来的信息依次分类排序,从中找出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人员对应的用人单位信息,或就业培训信息,然后进行合理匹配。例如,打字员、园林绿化、家政等社区服务岗位适合大龄失业人员安置。对一些有用工需求但不急需的潜在的企业用工信息,职业指导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应岗位技能培训,然后定向安置。今年6月10日,我们在市场调查时听说市政局招聘部分清洁工、园艺工等,我们根据其工种岗位的特点,根据其技术要求较低,年龄要求没有限制招聘要求,立即把我们所掌握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接起来,并取得了市政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于是有65名“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市政局获得了就业岗位,有了较稳定的收入。
二是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多年的无就业经历使他们的性格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异,已经经不住太多的打击,即使一点点,也会使他们的人生发生质的变化。基于这些,职业指导人员一定要与他们常联系,多谈心,与企业常来往、多沟通掌握他们的工作状况,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
今年9月份,我们指导人员对初步认定的180户“零就业家庭”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和上门服务,限时间、定措施,开展一对一的就业观专题教育和就业指导,对已就业的和未就业的实行“一户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他们的接受就业援助的情况,同时采取劳动保障系统70名普通职工“一对二”党员干部“一对三” 、“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办法加强与“零就业家庭”的联系,一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并要求职工对联系情况和内容做好记录,一月一汇报,切实做到了“经常通电话、每月一家访、就业后常联系”的跟踪服务制度。
就业困难群体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结构,就其个体而言,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适宜条件下,弱者变强者也是很自然的,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应有动态发展的指导思想,既要看到他们目前的就业困难,又要对他们的未来充满希望。要采用对比、激励法进行指导,用成功的典型激励他们转变观念,树立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从而使他们正视现实,调整心态,开阔视野,点燃就业希望的火种。引导他们参加、选择职业培训,为其踏上新的征程做好准备。通过对国家政策的宣传和就业形势分析,以及身边就业典型举例,帮助他们克服自卑自怜的心理障碍,树立自信心,以现实、积极的态度对待求职,实现职业指导促进就业的目的。
综上所述,有效的职业指导促进“零就业家庭”重要措施,是建立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山东”、“文明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职业指导人员服务、目标、责任意识对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成功率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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