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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3:05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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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
缴纳的税款。凡执行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19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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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30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
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严管林”的方针,做好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木材销售总量,提高木材售价,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木材经销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黑森经字〔2003〕241号)、《伊春林管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伊林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所属各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经销、贮存、运输、加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林管局木材经销局木材经销督查室是林管局实施具体督查工作的部门,代表林管局行使木材经销督查权利,被检单位必须接受督查室的监督和检查,对督查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四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林业局执行《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情况,对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验收缴库、贮存销售、划拨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督查。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林业局相关部门在木材经销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查实举报内容,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需及时向林管局汇报。
(三)承担林管局确定的其他有关木材经销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林管局提交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随时向林管局报告。
第五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内容:
(一)督查林业局年度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完成情况,是否有超采伐限额销售现象。
(二)督查林业局竞价销售木材工作情况,销售程序是否合乎相关规定,竞价销售合同是否兑现到位,是否有未经竞价销售拨付木材的现象。
(三)督查林业局木材销售价格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林管局最低保护价,竞价销售的底价是否合理,划拨结算的价格是否和竞价中标价格一致,是否有低价销售木材现象。
(四)督查林业局木材加工场点、木制品企业的原料到货情况,是否存在不经贮木场拨付,从山上直拨木材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的现象。
(五)督查林管局确定的或接到举报的与木材经销工作相关的问题或事宜,协助其他科室进行木材经销管理、贮木管理、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的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六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权限:
(一)对林业局木材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二)查阅林业局木材缴库、检验、贮存、竞价销售、销售合同、划拨结算、运输、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等相关票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证明手续等。
(三)制止、纠正、限期整改一切违反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复查。
(四)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林业局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并按照《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销售奖惩办法》(伊林发〔2006〕1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受督查单位或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贯彻执行木材经销管理规定、木材经销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及时、准确、详实地提供木材验收缴库、贮存拨付、销售价格、木材流向、划拨结算、现有库存、枝桠材、木片销售等情况和相关票据、报表、数据资料。
(三)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询问并如实解答有关木材经销方面的问题和现场质疑。
(四)认真听取木材经销督查室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木材经销督查室汇报,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复查。
(五)为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木材经销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人员要依法监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如有违纪违法问题,林管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经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之前发布的相关内容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五次协作会议纪要》及有关本科生五年招生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五次协作会议纪要》及有关本科生五年招生规划的通知



教民〔2004〕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32号)精神,2003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联合召开了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五次协作会议,会议落实了2006至2010年各有关高校为新疆培养少数民族本科生招生规划。现将会议纪要以及会议确定的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培养少数民族本科生五年招生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五次协作会议纪要

  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32号)“适当扩大内地高校新疆民族班规模”的要求和《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 2003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新疆乌鲁木齐联合召开了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五次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出席并分别讲话。参加会议的有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100多所高校的负责人。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长安大学、河海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的负责人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内地高校毕业返回新疆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在会上作了汇报发言。

  会议系统地总结了1989年以来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工作的经验,充分肯定了成绩。15年来,内地高校累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12000人,已毕业近8000人。这批学生经过内地高校的培养,不仅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得到了全面的提高,而且在思想政治素质、明辨是非的能力方面也有很大提高,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意识得到增强,逐步成长为各条战线上的骨干,有的还走上了领导岗位,在新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的实施,不仅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边疆的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做出了贡献。

  二

  会议认为,对新疆加强智力支援,加大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工作力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做好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工作,关键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支援新疆培养一批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与人才队伍。这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是新疆长治久安和加快发展的根本大计。

  会议部署了内地高校支援新疆第五次协作工作,落实了2006-2010年培养少数民族本科生计划任务。承担任务的教育部有关部属高校、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有关省市教育厅(教委)及所属高校的负责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人分别签定了《关于落实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培养少数民族本科生2006-2010年预科培养规划任务的协议书》。

  三

  为进一步搞好支援新疆协作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制定和下达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并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省市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和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培训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管理人员;组织编写预科教材;组织评估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教育教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有关省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五年招生计划任务,负责确定承担任务的高校,落实年度招生计划和专业。为办好新疆班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五年招生规划和签定的协议书,负责与内地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协商,提出每年度预科计划和培养本科专业要求,并将协商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于上年11月底前报教育部;负责对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等提出建议;配合内地高校做好新生选拔工作;建立联系机制,加强与招收新疆班学校的沟通,协助内地高校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不定期地组织好对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教学情况的考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毕业生回疆就业的有关政策,负责为返回新疆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确保毕业生公平竞争,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内地有关高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五年招生规划和签定的协议书,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及新疆提出的专业要求,负责做好年度预科招生计划并落实到专业,各校要将新疆班招生计划纳入本校总的招生规模之内;确定专人或机构负责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常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统一要求,一视同仁,加强管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确保培养质量;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安排好生活。

  (五)预科教育是高校支援新疆培养合格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预科培养学校要严格组织教育教学,提高预科生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好教学考核工作。加强汉语、英语和数理化等基础课程,为本科阶段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以“严、爱、细”的管理原则,加强常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艰苦奋斗教育以及社会公德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六)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实行“戴帽”招生,即预科招生时就确定本科学校和专业。招生对象为新疆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在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中择优选拔。

  预科招生录取工作由本科招生学校负责。预科新生进入相应的预科培养学校进行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本科学习。如出现名额空缺,则从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中择优递补。各有关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把预科转入计划纳入本部门当年招生总计划内。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新疆工作。

  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长沙理工大学、黄河科技学院等院校根据特殊需要可从统招中选拔优秀少数民族学生直接进入本科学习外,其它各类高校招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先在预科学习。其中民考汉学生、双语实验班学生和艺术类院校的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考民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两年。

  (七)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收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基础教育,加强双语教学,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为内地高校输送质量较好的生源。要在招生工作中逐步提高内地高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分数标准。

  (九)加强对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工作的领导。支援新疆发展教育事业,为新疆培养人才, 对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大意义,是内地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任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及其所属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求真务实,及时改善条件,确保高校支援新疆工作顺利进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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