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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6:49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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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2000年目标和2010年远景目标设想》提出的“搞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的要求,全面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规定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目标,我部组织制定
了《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妇幼卫生司。

附件: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
一、前言
1996-20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未来的15年,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拓展了视野和空间,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总目标和基本战略的确定,也对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为此,迈向21世纪的妇幼卫生事业必须把握机遇,全面规划,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简称妇幼卫生规划及纲要)提出了一个中长期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目标、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策略措施,重点放在“九五”时
期,同时对下世纪初的发展目标提出远景设想,以保持战略的连续性。
二、背景:
(一)“八五”期间,全国妇幼卫生系统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的宗旨,紧紧把握社会需求,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以妇幼卫生合作项目为突破口,以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和创建爱婴医院为契机,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充分利用有
限的妇幼卫生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建立新的服务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实行保健保偿、加强科学管理、强化政府领导、发挥专家作用、专业建设与培训、应用科研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或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以降低
孕产妇死亡率为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和产科质量;以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核心,加强体弱儿童管理,推广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病例管理、新生儿复苏、口服补液疗法等适宜技术;按生命的准备、生命的保护和晚年生活质量三个阶段对妇女儿童分阶段
进行系列保健。“八五”期间,除新生儿破伤风防治取得一定进展外,其它工作均已如期达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1995年中期目标。
(二)面临的困难及原因:
1、实现2000年《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指标任务艰巨。据监测统计资料分析,1990年-199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前5位死因仍无明显变化,肺炎仍是引起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首位死因,表明我国儿童可
控制性死亡仍没有较好的解决;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下降十分缓慢,近年来新生儿疾病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百分比呈上升趋势,新生儿死亡严重影响着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降低;1990-1995年,产科出血一直是我国孕产妇死亡的第一位死因,占孕产妇总死亡比波动在50
%左右,实现到2000年因产科出血引起死亡减少一半的任务十分艰难;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在“九五”期末与1990年比尚有再下降27%的繁重任务;我国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卫生条件差,开展新法接生和
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难度大;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对先天性疾病的筛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还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到2000年将先天性病残儿发病率减少一半的目标难于实现;我国妇幼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还牵制着全国各项平均指标的降
低。
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模式的改变,一方面妇女儿童保健需求增加,期望能获得更多的生理、心理等保健服务;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生态等新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出现,以及由于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精神因素、劳动卫生等
引起的疾病逐年增加,诸多生殖健康问题急待解决。近年来,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保健问题也很严重,妇幼卫生面临新的挑战。
3、妇幼卫生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卫生事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还没有形成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共识。部分地方领导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成为政府行为;妇幼卫生政策保障滞后的局面未得到改变,经费长期投入不足同妇幼卫生工作任务的迅速增加不相适应。
4、虽然近几年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有了一定发展,但同社会发展仍不相适应。个别省、部分市(地)、县至今尚无妇幼保健机构或妇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的虽有机构但未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业务用房不足,危房多,设备严重短缺,技术水平不高,整体功能不足,服务能力差,管理
手段和思维观念落后等已成为妇幼卫生部门的普遍问题。
三、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
“九五”期间和下世纪初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续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明确政府职责,保证妇幼卫生工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强化卫生执法,以人、人的健康和人群为中心,以最大限度满足妇女儿童基本保健需求为导向
,深化改革,改变服务模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学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为落实我国人口政策和实现政府承诺服务。
今后十五年应坚持以下指导方针:(一)坚持为实现两个《纲要》和“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服务。(二)坚持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服务。(三)坚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管理并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四)坚持
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方针。(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六)坚持树立大卫生观念,强化政府行为,注重多部门支持与协作,充分利用一切妇幼卫生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
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七)坚持妇幼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及整个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战略目标与主要指标
(一)总目标
“九五”期间妇幼卫生工作的总目标是:努力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儿童发展纲要》和《妇女发展纲要》中的各项妇幼卫生目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我国广大妇女儿童健康的社会保障制度;依
法规范妇幼卫生的管理和服务,逐步完成妇幼卫生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行业管理的转变;使妇幼卫生事业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相适应,同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相适应。
(二)主要健康指标
1、到2000年全国婴儿死亡率达到34‰以下,实现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1/3的目标;2010年在2000年基础上再降低1/4。
2、到200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达到41‰,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1/3;2010年在2000年基础上再降低1/4。
3、到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达到47/10万以下,实现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1/2的目标;2010年在2000年基础上再降低1/3。
(三)具体工作目标
到2000年,具体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
1、5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
2、90%以上的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实行病例管理,5岁以下儿童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人数比1990年减少1/3。
3、5岁以下儿童因腹泻死亡的人数比1990年减少1/2,腹泻患病人数减少25%。
4、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县及县以上设有产、儿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成为爱婴医院。
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1/2。
6、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
7、95%以上高危妊娠及产科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或转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达95%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60%以上,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减少一半。
8、因新生儿窒息死亡减少1/3。
9、农村新法接生率达9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1000活产儿以下。
10、85%以上的县具备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条件,并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80%的省具备规范的、管理有序的对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网络,降低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
11、母婴保健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妇幼保健保障制度的覆盖率以省为单位达到60%。
12、以家庭为单位妇幼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70%。
13、产科急救、产科技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管理、口服补液疗法等适宜技术培训的覆盖率,乡级妇幼保健人员达到95%,村级达到80%。
以上各项工作指标,2000年-2010年期间应继续巩固、提高。
五、主要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和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事业的重视和领导。妇女、儿童的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要素,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妇幼卫生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儿童发展
纲要》和《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应遵循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妇女儿童的健康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规划,制订发展政策,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管理,使“儿童优先、母亲安全”成为全社
会的共识。
(二)充分认识妇幼卫生的基础作用和战略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妇幼卫生工作在促进经济建设、落实人口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初级卫生保健中的基础作用和战略地位。妇女、儿童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是最需要得到健康保护的脆弱人群。各级卫生部门应努力当好政府参谋,合理调整妇幼卫生在卫生事业资源分配
中的份额,摆正妇幼保健在卫生工作中的位置。
“九五”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妇幼卫生行政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由微观向宏观、由部门向行业、由行政向法制管理的过渡,进一步实现妇幼卫生的全行业管理。
(三)落实人口政策,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九五”期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开展生殖健康的各项服务内容,以生殖保健为中心,认真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优生咨询、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做到少生、优生、优育。努力减少残疾儿的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四)以农村为重点,切实加强妇幼保健网的建设
实现妇幼卫生战略目标,关键在于抓好农村,要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网的建设,保证卫生政策和资源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
1、省、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强化业务管理职能和监督指导能力,对本地区的妇幼保健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与培训。到2000年85%的省、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甲等或乙等妇幼保健院标准,并具备有关
的医学遗传筛查等专项技术服务能力。
2、到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85%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增强预防意识、群体意识、服务意识,具备《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等专项技术服务能力,成为本地执法
服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
3、农村乡镇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产、儿科建设,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和产科质量,降低产后出血和新生儿窒息死亡率。
4、村卫生室要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保健覆盖率、系统管理率和家庭妇幼保健知识普及率。
5、增加对乡、村妇幼卫生的投入,落实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合理解决报酬,为稳定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创造有利条件。
(五)推进妇幼卫生法制建设,加大妇幼卫生执法力度
在加强妇幼卫生宏观调控中,要重视妇幼卫生法制建设,研究和制订有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妇幼卫生监督与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九五”期间各地要依据《母婴保健法》,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加快执法队伍培训,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保健意识。
2、严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专项技术,依法实行行业管理;依法实行规范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管理中,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各部门和社会支持,加大执法
力度。
(六)增加政府投入,扩大妇幼卫生资源
我国现阶段卫生资源以国家投入为主,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各级政府要调整卫生投入的结构与政策,根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费补助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投入,确保妇幼卫生事业经费增长要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年增长速度。
1、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在《母婴保健法》执法工作中设立专项经费,并建立相应专款,用于贫困地区实现两个《纲要》目标的妇幼卫生扶助经费,加快改变贫困地区妇幼卫生薄弱状况。
2、要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全额拨款,逐步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水平。继续拓宽旨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多种社会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集资,建立基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同时积极争取国际方面的合作与援助。
3、“九五”期间,是形成和完善我国健康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要将妇女儿童保健纳入现行职工医疗保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群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七)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妇幼卫生队伍素质,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是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九五”期间,妇幼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在增加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素质。
1、妇幼卫生高等教育要继续发展,进一步改革妇幼卫生教育体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卫生专业教育发展道路。要增设妇幼卫生硕士、博士学位导师和培训基地,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2、积极推动妇幼卫生、助产等中等教育,加强成人教育和在职教育。
3、积极开展农村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八)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网络
“九五”期间,建立一支妇幼卫生统计信息专业队伍,形成较为完善的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网。逐步完善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对信息的利用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的计算机联网,重视计算机在妇幼卫生
工作领域内的使用。
(九)普及妇幼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儿童利用妇幼卫生服务的能力。
“九五”期间,要加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和人际交流等手段,广泛宣传妇幼保健知识;研究和探讨深入社区、深入家庭的有效健康教育方法;开设新婚学校、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到每一个家庭。
(十)充分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项目
总结、推广《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做法和经验,发挥项目县的示范、样板作用。“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做好1996--2000年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合作的妇幼卫生合作项目和世界银行卫生Ⅵ贷款项目,推动全国贫困地区妇幼卫生工作上新台
阶。
“九五”期间,要充分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双边合作和民间团体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进一步打开多渠道、多领域合作的窗口。
(十一)建立规范化的妇幼卫生科学管理,使妇幼卫生管理逐步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包括信息、决策、评估、反馈等现代化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各级妇幼卫生部门应坚持分级分类的管理原则,针对本地实际情况,针对主要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对策,要强化信息反馈和监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二)大力发展社区妇幼卫生服务。要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和管理模式,把妇幼卫生工作做为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社区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局面。
(十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高尚的医德
要坚持不懈、深入持久的抓好妇幼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规范,弘扬白求恩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实施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纲要的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要根据卫生部规划纲要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要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和社
会参与,共同实施。
(二)根据本规划纲要的目标,建立国家级的报表和监测系统,做好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监测本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为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
(三)各级妇幼卫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九五”期间,将进行年度抽样检查和中、终期评估。各地要认真搞好自我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以保证目标按期实现。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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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提高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发现和培养人才,保证“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省级奖励,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旨在通过奖励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学实践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青海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成立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人员由省科协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省政府审批。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聘请有关评审专家;

  (二)审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科学技术协会。

  省评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处论文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三)完成省评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省评委会按理、工、农、医、综合学科设立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论文评价意见和等级建议;

  (三)对完善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交叉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由国内(省级以上)、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凡在青海省内工作、且是参评论文第一作者的科技工作者,可申报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论文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对学术论文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和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和较大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科研、生产上有较高的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学术上有所突破和一定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一定创新,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须由作者本人向省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地、市)科协、省级各企事业单位科协(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报。

  同一论文只能向一个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评审书》,可在青海科协网下载),同时报送论文、查新材料和引用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学术论文进行筛选,并在《评审书》上填报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省评奖办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采用初评、复评、终评三级评选制度。

  初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以通讯方式,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每篇推荐论文进行鉴定、初审,按评奖标准签署评审意见。

  复评专家评审组以会议形式,对各评委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和定性评价,并将复评结果上报省评委会。

  终评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进行仲裁。

  拟获奖的学术论文在《青海日报》、《青海科技报》和青海科协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反应及意见后,由省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审定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复评、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投票人员必须超过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由省公证处监督并予以公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奖论文由省政府颁发《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可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申报其他奖项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公示之后15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三条 凡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由省评奖办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后,由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获奖论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情形的,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今后两届内不允许申报。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论文的有关条件和作者资格,论文筛选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推荐。

  第二十七条 评委须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程序公正评选,以质取文,宁缺勿滥,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论文评审过程中,作者及相关人员一律回避。评奖论文及有关材料由省评奖办统一编号,论文送审时,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一律隐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委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是聊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聊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聊城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聊城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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