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9:55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7号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
  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普通邮票的销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
  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得重复罚款。
  经营者违法收寄的信件和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转交邮政企业寄递,并由经营者按规定支付邮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销普通邮票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邮票予以盖销,并处以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擅自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其处以警告和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对当事人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的。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邮政普遍服务,指邮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寄递服务和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一年内,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天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70%(其中二手房房款总额以契证为准);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二)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公积金之和×规定系数(2)×可贷款月数;
(四)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性贷款余额;
(五)贷款实行一般额度和最高限额制度。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额度为30万元。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30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述限度内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若一方在台州其他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购买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开发期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税务发票;以期房作为抵押的,还须提供开发商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整体担保合同;
(五)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契税证》时间超出产权抵押登记部门规定时限的,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六)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一次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明细清单、原住房购房合同、原住房借款合同;
(八)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一)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三)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四)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一)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售房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二)房屋共有权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现场签字,并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或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还贷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四)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五)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协议书约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还贷的基础上,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时间必须在按月还贷12个月后;每年最多一次,每次偿还额度不少于贷款余额的六分之一;
2.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合同》,经同意后,作为原贷款合同的附件。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十八条 逾期还贷。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受托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在建楼盘,开发商(售房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帐户等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等管理,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及相关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8号 2006年3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搬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搬迁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搬迁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扶贫资金使用原则:充分论证、科学规划、编制预算、捆绑资金、统一安排、分期实施、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
(三)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资金;
(四)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原则上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发改委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交通局交通扶贫资金等相关职能部门资金,纳入正常项目资金管理,集中用于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市)依据市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投放程序,抓好资金落实。
第六条 对统一实施建房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启动资金由市县配套资金解决,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拨付。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留10%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确保无质量问题再行拨付。对搬迁户自建房工程,实行定额补贴,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规定程序补贴相关款项。
第七条 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帐制,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工程由县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并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从专户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搬迁扶贫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禁止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项目。项目竣工决算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决算表、审计决定书、工程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合同、协议等真实、完整的材料。办理搬迁户补助资金拨付时必须要有统一表册、相关申请书及搬迁户签名等。
第九条 搬迁扶贫工作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程造价、补助标准等要向搬迁户宣传或公布,要切实维护搬迁户利益,对搬迁户的补助要由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监督。
第十条 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搬迁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要列入每年的专项审计计划, 由审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搬迁扶贫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06年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

洛政办〔2006〕9号 2006年2月28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2006年扶贫搬迁规划》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2006年搬迁扶贫规划


搬迁扶贫是深石山区贫困农民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搬迁扶贫工作力度,加快深石山区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2006年搬迁扶贫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深石、边远山区及水库淹没区、缺乏生存条件的村、组、户为搬迁扶贫重点,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二)目标任务
到2006年底,嵩县、汝阳、宜阳、洛宁、栾川、伊川、新安、孟津、偃师共完成深石山区3000贫困户的搬迁任务。同时要建好 44个搬迁安置点,做好搬迁户安置工作和解决水、电、路、土地及子女上学看病等生产生活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部分人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走上致富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搬迁扶贫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宣传动员以及安置地选择和安置方式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有效组织,群众自愿搬迁,并自主选择建房方式。县政府负责全县搬迁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协调和后续扶持工作, 乡镇政府具体抓好安置点建设、搬迁任务的落实工作。
2.“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整体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的搬迁方式,对居住相对集中,自然条件恶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组)为单位,实施一次性整体搬迁;深石山区居住特别分散者, 以自然片为单位实施整体搬迁;要以“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能致富”为标准确定搬迁形式,不搞一刀切。
3.“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将搬迁户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交通扶贫工作相结合,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安置点要相对集中,要选择在小城镇或交通便利、土地面积相对宽松的地方,每个安置点原则上需安置搬迁户50户以上,搬迁任务大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建立2—3个100户以上高起点、成规模、基础设施等配套齐全的安置点。
4.“先易后难,先浅山后深山”的原则。搬迁扶贫工作任务重、意义大,各县(市)应科学规划,本着“先易后难、先浅山后深山”原则分批实施,要搬一村,见效一村,脱贫一村。
二、范围和条件
(一)整村搬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贫困村。
(二)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距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一次性投入成本过大,难以有效改变生存条件的贫困自然村、组。
(三)散居户和独居户搬迁。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范围和条件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2006年全市县(市)总规划搬迁3000户,11886人。涉及9个县(市),37个乡镇,67个行政村。其中整体搬迁48个村、组、片,2193户,8914人。新建安置点44个,其中100户以上安置点10个,50—100户24个,50户以下10个。新建安置点需修路71公里,每公里补助13万元,需资金1000万元,建供水管道50000米,每米补助28元,需资金140万元;建河堤15200立方米,每立方米补助130元,需资金200万元;架电31500米及相关配套设备,每公里补助12万元,需资金400万元;建校1480平方米,每平方补助400元,需资金60万元;支持搬迁户建沼气池1250个,每个补助800元,需资金100万元,计投资1900万元。搬迁户建房补助每户1.5万元,计4500万元,共需资金6400万元。
资金筹措渠道如下:
1.中央、省财政扶贫资金3500万元,市县配套1000万元,共计4500万元,主要用于搬迁户的建房补助。
2.以工代赈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安置点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3.交通扶贫资金安排400万元解决安置点的道路、卫生室建设等。
4.财政扶贫资金安排200万,解决建校、架电等问题。
5.农业综合开发安排100万元,用于土地平整或改滩造地。
6.农业局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搬迁户发展沼气项目。
7. 水利局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安置点人畜饮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市)都要成立以县(市)长为组长,扶贫、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划目标任务,搞好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并在全市实行县、乡、村一把手搬迁扶贫目标责任制,把搬迁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市、县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1.扶贫办:负责搬迁扶贫的组织协调工作,搬迁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及项目督促检查,做好搬迁扶贫工作相关文档管理。
2.发改委:负责以工代赈资金1000万元投向搬迁扶贫安置点,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3.财政局:负责搬迁扶贫市、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保证搬迁扶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4.交通局:负责搬迁安置点道路建设,把5个重点县31个搬迁扶贫安置点道路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进行规划、安排资金。
5.水利局:负责向搬迁安置点投入资金100万元,用于人畜饮水和基本农田建设。
6.农业局:负责搬迁户发展沼气项目,至少保证建沼气池1250座,为搬迁户提供实用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7.国土局: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建设用地的审批、搬迁户土地的置换、宅基置换及办证,并给予优惠政策。
8.建委: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的规划、相关图纸的设计、督促、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监理及验收。
9.林业局: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道路绿化工作,对搬迁村、户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和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10.教育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解决好搬迁户子女上学问题。
11.卫生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的卫生室建设,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12.广电局: 负责搬迁扶贫安置点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工作及搬迁扶贫工作的宣传报导。
13.洛阳市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好搬迁扶贫安置点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做好相关电力服务工作。
(二)集中财力,重点突破。扶贫、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等资金管理部门,要围绕搬迁扶贫安排好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交通扶贫资金、水利资金和其它有关行业资金要相对集中,捆绑使用,形成合力,确保搬迁扶贫工作的需要,使我市搬迁任务顺利完成。
(三)严格监督,强力推进。一是搞好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挪用资金,违者将严肃查处。二是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要按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县要利用电视、会议、公告牌等形式, 向社会进行公布,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是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相配套的监测管理体系。市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家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置点规划情况、搬迁户确定情况,户型设计选择、房屋质量、搬迁户生产生活发展稳定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2006年搬迁扶贫工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