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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一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1991年9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4:23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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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一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1991年9月)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一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7日)
             (一)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一千二百九十六亿七百万日元(¥129,607,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该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上述所附项目表中第5和22项目的“贷款”将在资金还流措施下予以提供。

 二、(一)“贷款”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基金”就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每个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六(2.6%);
  3.所附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该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11和第13至第2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上述第(一)项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已经签订或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或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贷款”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问题,两国政府将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东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海运协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国政府关于为协商海运服务而建立民间组织和其他有关事宜的换文,鼓励在该换文中提到的两国海运公司组织间进行顺利和适时的协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仅限于适当购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           项目表

                             (限 额)
1.五强溪水库建设项目(四)              八十一亿日元
2.渭河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六十一亿六千万日元
3.内蒙古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六十亿九千二百万日元
4.云南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五十六亿九千万日元
5.海南岛(公路、通讯)开发项目(二)       六十七亿七千五百万日元
6.九省市电话网扩建项目(二)          一百一十五亿七千六百万日元
7.民用航空管制系统现代化项目(二)         七十八亿五千万日元
8.神木—朔县铁路建设项目(二)           九十九亿四千万日元
9.宝鸡—中卫铁路建设项目(二)            九十三亿日元
10.衡水—商丘铁路建设项目(二)          六十五亿五千万日元
11.深圳大鹏湾盐田港第一期建设项目(二)     三十六亿九千一百万日元
12.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一)        四十三亿六千七百万日元
13.南宁—昆明铁路建设项目(一)         五十四亿六千一百万日元
14.石臼港二期建设项目(一)           二十五亿零六百万日元
15.合肥—铜陵公路及铜陵公路桥建设项目(一)   四十七亿零九百万日元
16.重庆长江二桥建设项目             四十七亿六千四百万日元
17.鹿寨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二十八亿九千八百万日元
18.九江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二十八亿八千七百万日元
19.北京市地下铁道二期建设项目(一)       三十二亿八千一百万日元
20.江苏苏北通榆河灌溉开发项目(一)       四十亿一千八百万日元
21.三城市(厦门、重庆、昆明)供水项目      一百零四亿零三百万日元
22.海南岛(海口港)开发项目           二十五亿八千九百万日元

             (二)中方复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华秋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日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华秋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中国给日本税收优惠待遇的协议

             (一)中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提及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并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国的税法和税务规章范围内,对下列税收予以免税或减税:

 一、对从事于实施上述换文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而作为承包商和(或)顾问的日本公司所得的收入;和

 二、日本雇员为从事于实施上述换文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所得的收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华秋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二)日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先生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中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三: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第一部分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
  1.一九七四年六月七日发展援助委员会八个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关于促进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采购的双边发展贷款而不附带条件的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一)款2项规定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和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的第(91)3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四:          会谈纪要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1.关于上述换文第三款第一项,双方代表团一致认为,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咨询商是指合格货源国的国民,或在这些国家中组成和注册的法人。在这些国家里,他们有适当的设施进行生产或提供产品和服务,实际上从事商业;合格货源国的咨询商是指这些国家的国民及其控制的法人。
  2.关于上述换文提到的贷款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1)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2)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3.至于包括来自合格货源国之外国家的零部件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下述条件,使用换文提到的贷款也是适当的:
  (1)从有合格货源国以外的国家进口到生产国的零部件总金额必须低于此类产品单价的百分之五十。
  (2)上述(1),需说明如下:
  (a)“零部件总金额”是指所进口零部件的到岸价格加上生产国因此支付的进口税的总和。
  (b)“此类产品单价”是指此类产品的离岸价格。

    中国代表团代表       日本代表团代表
      陈孔明          小岛高明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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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适应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需要,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章为重点,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大规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全方位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把增强党性作为第一任务,将理想信念教育与能力建设贯穿始终。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党员,引导党员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把增强党性与提高能力统一起来,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始终保持和发展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2.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把握党员需求,按需施教,分类施教,在服务中加强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中体现服务,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广大党员愿意学、学得懂、用得上、用得好。

3.坚持统筹协调,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并重。面向全体党员,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抓好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把党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与履行学习的义务落到实处。

4.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大规模教育培训党员工作新机制。创新培训理念,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促使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5年时间,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广大基层党员普遍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优良作风进一步养成、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主要任务

在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

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党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分别由其所在地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其他各类基层党员的教育培训,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三、重点工程

——农村党组织书记培训工程。着眼于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切实抓好农村党组织书记的培训。通过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普遍培训,将农村党组织书记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党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对新任的农村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任职培训。

——新党员培训工程。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从思想上入党,切实抓好新党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座谈研讨、主题活动等方式,使每名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大学生“村官”党员培训工程。着眼于培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切实抓好大学生“村官”党员的培训。采取在县级及以上党校集中培训、到先进村实践培训、请优秀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等多种方式,组织大学生“村官”党员在上岗前培训一次,签约期内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时间一般均不少于40学时。

——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工程。着眼于提高党员带头奔小康、带领群众奔小康的本领,切实加强党员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将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纳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与农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农村党员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流动党员特别是农民工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努力使他们掌握1门以上技术技能,切实提高创业就业本领。

四、工作措施

(一)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在动力

坚持和完善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更加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党员教育培训方法和途径。

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方针,解放思想、联系实际,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员普遍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

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加强党员培训需求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开展党员集中轮训。普遍推行农村党员春训、冬训的培训方式。推广菜单式选学等模式,采取专题辅导、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党员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组织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委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深入浅出地作出解答,使党员思想上受到启发、理论上得到武装。

广泛开设党员“流动课堂”。组织党校教师、讲师团成员、先进典型代表、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流动办学、送教上门,力求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教育课堂。“流动课堂”要紧贴党员实际,从党员最想学到的知识、最想掌握的技术技能教起,帮助党员提高认识、丰富知识、增强能力。

开展主题党日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党员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特色鲜明的党日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培训或实践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主题党日教育培训活动。

(二)开发整合资源,构建富有活力的党员教育培训新格局

开发整合党员教育培训阵地资源。完善功能,强化服务,把村(社区)级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成为农村、街道社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培训这一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依托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科技示范基地等,开展党员业务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对党员进行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等的教育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积极推进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优化整合党员教育培训师资资源。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要求,优化整合党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都要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干校和大中专院校教师、领导干部、先进模范人物、科技人员、技术骨干、乡土人才、致富能手等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讲师队伍。完善遴选制度,探索实行师资联聘、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党的基本知识简明读本、党史简明读本。地方各级党委可编写制作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少而精的党员教育培训辅导材料。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党员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为党员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充分发挥图书、报刊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倡导创建农村、社区“党员书屋”。

(三)积极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努力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水平

继续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到2010年底,实现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乡村网络基本覆盖。积极推进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进党政机关,入街道社区、企业和高等学校。坚持重在使用,努力拓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服务的领域、对象、内容、手段、功能,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开办党员教育栏目。整合党员教育培训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党员教育培训网。本单位建有网站的,党组织要在网站上设立党员教育栏目。倡导建立网上党校,探索运用在线学习、“红色”短信、手机报等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积极开发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建立数量充足、内容丰富、使用方便的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库,加强对电教片、远程教育课件等现代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满足党员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员教育培训联系会议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解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和党校要健全党员教育培训职能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配备专兼职组织员,负责党员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妥善解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党委(党组)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各级财政在安排培训经费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国有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足额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渠道合理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安排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的党费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承担党员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和学籍档案制度,将党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反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划的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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