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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45:33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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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烟叶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卷烟销售,国务院决定调整烟叶、卷烟的价格和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各地区烟叶中准收购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各等级、品种的具体收购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
格。
二、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
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制定下达。
三、降低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计征。由于调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1997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
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
五、加强对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业管理。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烟叶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种植和收购。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卷烟生产结构,减少库存积压。国家烟草专卖局要在三
年内逐步把现有过多的烟叶库存压缩到正常水平。加强对卷烟产销专卖管理,严禁超计划生产,严厉打击制假走私,坚决取缔非法烟厂和各类非法交易市场,增加国产卷烟的销售。烟草行业要依法按时纳税,逐步还清欠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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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2]273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学习《规定》,深刻理解其含义,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规定》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建立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后,由立案庭接收有关申请材料,确定案号,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三、企业破产申请人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四、企业破产案件当事人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五、根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切实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2号
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用4年时间,全面推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以及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具体做到: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25个,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15个,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8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3个,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10个和中国名牌产品2个(具体见附表)。创建一批本市农业品牌,提高潮州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级绿色食品、国家级有机食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名牌产品。对当年被广东省农业厅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的单位如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后,再获得国家级名牌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四、资金来源

(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奖励按《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潮府[2002]30号)执行;

(二)无公害农产品奖励资金继续在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国家绿色食品、国家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等三个奖项,市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7年止,逐年安排奖励资金。

五、审定程序

自本办法颁布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于次年1月份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潮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送市农业局审核。由市农业局审核确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和申报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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