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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4:44:21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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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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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
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到2001年分三年滚动评审确定100个
左右具有国家级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任务的落实,打下坚实的科研基础;到2001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研究基地
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到2005年,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再经过几年的建设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二、建设标准
通过3-5年以至更长时间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如下标准:
1、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国内外著名客座教授职位的设立、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等措施,造就和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
成为全国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的相关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形成辐射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伞形”网络的核心,并起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
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基地。
4、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
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我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计划实施细则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
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机构的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4、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
四、申报机构及其科研体制改革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2、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研机构应“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的指导思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功能调整为途径,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各实施单位应根据科研资源配置最优化、科研成果产出最大化、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
化的要求,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整改、重组,使之具有新型运行机制、较强竞争优势之后再行申报。
3、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是:(1)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建设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2)改变科研机构的传统建设模式,扭转机构重复设置、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转变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3)通过深化改革,按照提高
效率的原则,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重组一批符合重点研究基地申报条件、具有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思想库”、“人才库”功能的新型科研机构。
五、评选原则
1、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我部综合协调确定。
2、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在此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工作程序。
4、评选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单位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创造条件后,再次申报。
六、建设经费与优惠政策
1、我部将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数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部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所
在学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重点研究基地可享受我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优先获得我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术骨干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学术交流;等等。
3、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工资、住房待遇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
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4)力争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七、检查评估
1、实施单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2、我部社政司定期重点研究基地检查工作,组织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1999年6月14日
关于对环保总局连坐制度合法性的质疑

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 刘军 律师

10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称:东方金铅未批先建并在环保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在整改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对焦作市辖区内各类新建项目暂缓审批。
“这是一种‘连坐’制度”,环保系统人士评价说,这才是环保总局的杀手锏——必须要强力介入地方政府的经济项目立项和运行环节,触动它们的核心利益,才有可能使环保工作获得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而在全面暂缓焦作新项目审批之前,环保总局只在去年整顿违规电厂过程中,实施过类似政策。
该局新闻发言人潘岳当时表示,环保总局拟推出环保违规连坐制,即一旦发现下属单位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电站项目,或者未及时补办违法违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则违规企业单位及其上级集团公司(母公司)所申报的电站项目将一律不被受理。
随着东方金铅案发,这项“违规连坐”制度已经开始扩展至地方政府领域。
“环保部门将坚决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环境安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环保总局有关官员强调。

本律师认为环保总局的连坐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有待探讨。环保总局的连坐是指受东方金铅案的影响,环保总局对焦作市辖区内各类新建项目暂缓审批,其目的无非是对焦作市不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规对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惩罚。可谓用心良苦。但其他需要环保审批的项目与东方铅案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焦作市其他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只要符合审批形式程序要求且材料齐备的,主管的环保局就应该进行审批,并对满足环保法的要求项目予以批准。环保总局暂缓审批的做法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属于行政不作为。有关企业如向环保局提交环保审批申请,环保局以暂缓审批为由拒绝审批无疑构成行政不作为。有关企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要求环保局依法审批。
由于环境执法一度流于形式,环保法律法规也一度成为一纸空文,现在循环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主张,加强环境执法遂成为必然趋势。但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成了谬误。遗憾的是中国某些政府部门总喜欢非左即右,“严打”时顶多判三年的可能判五年八年;“严打”过后至少判五年八年可能反而判了三年。环保审批不严格时,未经审批就可以上马;环保审批严格时,应该审批的反而暂缓审批。不知这是否也可以算得上中国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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