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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3:27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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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5-08
  实施日期  2004-05-08
  文 号  财金函[2004]49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财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你厅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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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06]017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基础资料调查
第八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 资源环境
(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
(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并标准、空间布局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技术路线
(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现状概述
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
(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 村庄迁并标准
在评价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
(一)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二)安全隐患: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问题: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 空间布局规划
(一)确定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城镇共同作为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庄迁并的具体方案:
1.明确迁并村庄的数量、名称、迁并原因及去向;
2.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3.编制全县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
(三)保留村庄:明确不涉及迁并的村庄名称、数量,编制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四)自然村庄:对行政村辖属的自然村提出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建议。
(五)布局规划:根据村庄迁并方案,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六)发展目标: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包括迁并村庄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等方面。
第二十条 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一)基础设施:提出村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中心村、基层村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见附表4)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 近期空间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将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以及具备一定迁并条件的村庄,列为近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的重点。
(三)迁并方案:确定迁并村庄名称、数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及整合节约用地规模(见附表5),明确村庄迁并方向,做出年度计划。
(四)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分析近期村庄迁并的原因、建设条件和投资估算,论证村庄迁并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实施措施
从编制乡镇与村庄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迁并实施程序,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第四章 规划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说明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二)县域村庄迁并标准。
(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1.迁并前后的村庄数量、建设用地总量,迁并后的村庄减少数量、整合节约用地总量;
2.迁并前后村庄名称、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
3.确定村庄空间布局,村庄迁并去向;
4.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
(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1.提出中心村、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
2.确定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五)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1.明确近期迁并村庄名称、去向、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用地规模;
2.制定村庄迁并年度计划。
(六)提出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是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应绘制在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村落现状和主要基础设施及线路走向,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一)县域村庄空间布局现状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行政区划、居民点分布以及人口密度等情况;
3.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
4.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
5.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村庄空间规划布局及迁并去向;
3.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4.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三)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四)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及各类开发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单位:人、公顷、个
迁并前村庄名称 迁并后村庄名称 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原因 村庄数量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合 计

附表2 县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
单位:个、公顷
乡镇名称 村庄数量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总计

附表3 县域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
单位:个
乡镇名称 村庄名称 村庄数量





总计



附表4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
项 目 县城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村
行政管理 1 人民政府、派出所 √ √ √ — —
2 法庭 √ ○ √ — —
3 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 √ √ — —
4 农、林、水、电、交通管理机构 √ √ √ — —
5 工商、税务管理机构 √ √ √ — —
6 粮食管理机构 √ √ √ — —
7 交通监理站 √ √ — — —
8 居委会、村委会 √ √ √ √ √
9 疾病控制中心 √ √ ○ — —
教育机构 10 专科院校 √ ○ — — —
11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 √ ○ — —
12 初级中学 √ √ √ ○ —
13 小学 √ √ √ √ ○
14 幼儿园、托儿所 √ √ √ √ ○
文体科技
15 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 √ √ √ ○
16 影剧院 √ √ ○ — —
17 灯光球场 √ √ √ √ ○
18 体育场 √ √ ○ — —
19 科技站 √ √ ○ — —
医疗保健 20 中心医院 √ ○ — — —
21 中心卫生院 √ √ — — —
22 卫生院(所、室) ○ ○ √ ○ —
23 防疫站、保健站 √ √ √ — —
24 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商业金融 25 百货商场(店) √ √ √ √ ○
26 食品店 √ √ √ ○ ○
27 生产日杂、建材店 √ √ √ ○ —
28 粮店 √ √ √ ○ —
29 煤店或液化气站 √ √ √ — —
30 药店 √ √ √ — —
31 书店 √ √ √ — —
32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33 饭店、小吃店 √ √ √ ○ ○
34 理发、浴室、洗染店 √ √ √ ○ ○
35 照相馆 √ √ √ — —
36 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 √ ○ —
37 粮油、土特产市场 √ √ √ — —
38 蔬菜、副食市场 √ √ √ ○ —
39 百货市场 — √ √ — —
40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 — —
41 畜禽、水产市场 — √ ○ ○ —
注:√为必设项目,○为可设项目,—为不设项目。

附表5 县域近期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迁并村庄名称 迁并去向 迁并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
规模 整合节约
用地规模 投资估算 迁并原因



单位:人、公顷、万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6〕13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二月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农村特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农业、扶贫、水电、劳动、司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持有我州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四)农村中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暂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八条 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在校学生除外)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能确定为低保对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委员会在自然村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

  第十条 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终前组织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凡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再作为低保对象,收回低保证;对新增低保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州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

  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原则:低标准起步,广覆盖特困人口的原则;注意各级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的原则;既要保障特困户的基本生活,又要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制定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及下列因素确定:

  (一)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物价指数;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计算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时,以国家规定的计算当地人均收入项目为准,进行详细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其抚恤金和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项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土地、房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养老金、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的优惠政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部门及学校对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和有关费用实行减免;在非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酌情减免。

  (二)县(市)级工商、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税收和工商管理费用。

  (三)民政、卫生部门要优先将农村低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低保对象到国家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凭《大理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和适当减免住院及门诊床位费;对大病患者在上述机构享受减免后,自己承担的费用仍难以支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大理州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四)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减免新建、改建住房的有关费用。

  (五)乡(镇)或村(居)委会两级要优先推荐低保对象成年子女就业;优先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保家庭要免交村级公益事业费;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免除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也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含省)、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为:大理市承担20%,11县各承担10%,其余由州承担(含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保障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按实际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的10月底以前将次年用款计划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县(市)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居)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完备,杜绝少发、欠发、扣发低保金或搭车收费等现象发生,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县(市)民政部门调整或停发保障金。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低保对象除按照本办法享受保障待遇和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并抄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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