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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9:29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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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会谈纪要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弗莱德·戈雷沃达同志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进行了会谈(双方会谈人员名单见附件)。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同志接见了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和诚挚的谈话。曼·戈雷沃达同志还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同志、姚依林同志,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同志,会见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对外经济贸易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人。
  在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的会谈中,双方本着最近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沃·雅鲁泽尔斯基同志访华期间举行的两国最高级会晤的精神,探讨了进一步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可能性及方式,同时相互介绍了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并回顾和评价了两国近年来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情况。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对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几年来相互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发展顺利,贸易额迅速增长,一九八六年协议贸易额是两国贸易关系史上最高的一年。双方将继续努力,促进贸易的发展。
  双方指出,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宋平同志和曼·戈雷沃达同志的会谈和会谈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执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双方强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促进协定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国务委员宋平同志和部长会议副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在发展贸易关系的同时,经中国政府同意的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需要与可能,可以同波兰有关单位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双方支持建立这种联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一九八五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加强联系与合作的议定书》正在顺利执行,两国计划部门之间的联系不断得到加强。双方商定,两国计划委员会将派遣副主任一级的代表团进行互访;波方计划委员会副主席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来中国访问,就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应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将正式访问波兰人民共和国,双方将根据两国总理的指示,为筹备这次访问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张寿同志陪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访问了广州、深圳和上海三市。波兰代表团参观了工业企业、农工商联合体和深圳经济特区等单位,会见了广东、深圳和上海的省市领导人。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主席曼·戈雷沃达同志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同志访问波兰,宋平同志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波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
  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         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
    委员会主任            计划委员会主席
     宋 平              曼·戈雷沃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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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8日法办字第170号有关减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问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至于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减刑问题,你院认为一般不应予以减刑,但如悔改情形确实显著,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有立功表现的,亦可酌情予以减刑。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这种罪犯减刑的批准问题,我们认为减刑请求由服刑犯人所属的单位提出的,应送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并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报请有减刑假释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二)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所规定的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就是来文所说的减刑。因此,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可即根据上述决定以及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本年2月6日关于执行上述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办理。无须再引用来文所说的前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机关管制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自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保护了世界遗产资源,提高了遗产地的知名度,带动了遗产所在地经济发展。但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切实际,缺乏研究,存在“申遗”过热的倾向;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也很突出。为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等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我国现有各类世界遗产40处,位列全世界第三,已成为世界遗产大国。世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既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更体现一个国家的责任。设立世界遗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全人类共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促进世界遗产的永续利用,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目前,全球范围内世界遗产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保护状况将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要深入学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深刻领会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世界遗产保护放在首位。要用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端正目的,进一步增强世界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世界遗产的科学保护。
  二、科学推进申报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地方对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世界遗产评选标准更趋严格,审议程序更为规范,批准通过的项目比例逐年降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要深入了解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学习有关世界遗产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世界遗产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国际交流活动,形成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申报管理,有序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推进,防止作为政绩工程一哄而上。
  三、依法开展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城市园林的有关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管的力度,增强履约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探索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要注意保护遗产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世界遗产地定期报告工作的开展,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实现世界遗产资源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报道,积极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成果。世界遗产的宣传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恶意炒作、虚假报道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引导全社会理性认识世界遗产,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形成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门票管理,多渠道争取世界遗产保护资金,加大有关世界遗产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素质,全面改进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推进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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