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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04:44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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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已经2001年 月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登记


二○○一年十月九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总理“退田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治理方针,加快我市生态环境、林草产业、畜牧产业建设步伐,调整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结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
一、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全市现有林草地和宜林宜草地、荒山荒沙实行封禁治理,严禁放牧、樵柴,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以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二、依照生态经济条件,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于2002年1月1日起先行实施封禁,神木县、府谷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于2002年4月1日起全面封禁治理。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飞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实际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北部风沙区改造提高固定、半固定沙地600万亩,治理流沙260万亩。南部丘陵沟壑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发展柠条、紫穗槐等灌木为主的生态林。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大力发展红枣,每年新增10万亩。
四、立草为业,加快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切割、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退耕种草和水地种草,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实现以户为单位草畜平衡。大力开发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下。
五、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改造圈舍,变革饲养方式,牲畜全面由放养改为圈养。按照市场要求,加快优化调整以羊子为主的畜禽品种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肉羊或肉毛兼用羊,保护好细毛羊,不断选育提高绒山羊,创新榆林绒山羊特色品牌,逐步建立起良种羊繁育和生产体系,每年新增良种羊50万只。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完善县、乡、村三级疫病防治网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培育产业龙头,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基地建设,推进畜牧产业化。
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五荒地”拍卖和承包治理政策,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允许在农户之间相互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承租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草业开发和从事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以倾斜扶持。从2002年起,扶贫资金中50%以上,按照小额信贷运作机制扶持种草业和舍饲养羊业。
七、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封禁后,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滥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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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珍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森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015389817328296.pdf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01538981848337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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