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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1:54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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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2002年7月4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住院附加保险、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特殊人员医疗管理。

第四条 门诊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接诊医师核对《医疗证》、IC卡后,按广西医科大学《病历书写规范》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病案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书写门诊病历并注明就诊医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二)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先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检查治疗范围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用药原则,每次使用同类药品只限两种以内(结核病除外),治疗过程中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严格掌握用药量:

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

精神病、结核病、慢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各种慢性心脏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后遗症、血管闭塞性脉管炎、帕金森氏症、甲亢、甲低、慢性结缔组织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鼻咽癌放疗手术后、子宫功能性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舌炎等用药量不超过4周;

高脂血症、慢性胃炎、溃疡病用药量不超过两周。各种输液治疗均限3天量。病人复诊过程中,药物未用完,不准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病)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开具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更换指纹,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期限6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需重新办理手续。

(六)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不持证看病、不持证、卡交费,医务人员及收费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开检查及治疗单、记账及发药。

第五条 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并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预付金: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方可入院治疗。危急重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

(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到外院使用时需凭经治医师及医院医保办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期间使用门诊的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由个人现金预付后使用,出院时结清。抢救时需使用的自费项目,先使用后补齐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必须在《医疗证》上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属治愈出院的,可带2日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药物;属好转出院的,可带1周的治疗药品;属转院的,可带必要的满足路途中与稳定病情相关的药物。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7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危急重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确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扣减医院定额。

第六条 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医疗管理

凡属工伤和计划生育范围的医疗,就诊时须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支,治疗结束后,属市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不属市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转院管理

(一)转院对象: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者;因条件限制,本市三级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属约定项目需转院治疗者。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予转院。

(二)转院手续

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凡需转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须凭所转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情简介向市医保中心申办延期手续。

凡需转市外医院进行约定项目治疗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约定项目的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

(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按照转院证明上有关要求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异地就诊管理

(一)探亲、出差的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不含择期手术)可在当地选择1-3所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二)在外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在异地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用药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分为5类:

第一类:先支付比例为10%;

第二类:标有“增大自付比例”的,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

第三类:标有“限门诊使用”的,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

第四类:标有“*”的,限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开处方;

第五类:标有“限价格”的,只按限价使用。

使用自费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以及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具体见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名称备用和使用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以及自费药品的使用率,列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掌握“乙类药品”的适应症,因治疗需用时,应按照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使用自费药品,需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并按规定合理用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用药必须在医疗证上记载清楚。病人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

(六)各定点医院自配制剂须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账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自配制剂不允许记账使用。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

2、制剂名、成份、质量标准;

3、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第十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以下简称特殊检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分一、二两类(具体见附件1)。

(二)特殊检治项目的审批程序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如确需作特殊检治,由定点医院根据病情确定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无该项特殊检治设备的,不能开具相关的申请单,如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治的,经治医师须写明病情介绍,由具有该设备的医疗机构开出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一类特殊检治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类特殊检治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特殊检治申请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同意、签字后,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医院医保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一类特殊检治申请单汇总后装订成册上报市医保中心,未按规定办理的,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医院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掌握适应症,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治项目(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见附件3)。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特殊检治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市医保中心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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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4年6月14日,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广泛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以及两国达成的协议基础上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声明如下:

  一、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各领域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对中乌两国和两国人民不断加深的友好关系与相互理解表示满意,愿继续全力巩固两国关系,不断充实新的内容,落实两国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

  双方重申愿继续保持两国高层和各级别的定期政治对话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重大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这是双边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双方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三、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政府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对乌兹别克斯坦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合作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贸和金融投资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扩大和深化两国在上述领域的合作。双方认为,经贸、金融和投资领域的互利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强调必须根据两国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通过提高高科技产品、机械产品和电子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优化贸易结构;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加强经贸和投资合作,包括鼓励双向投资和技术转让。

  双方表示,必须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拓展能源、交通、农业、水利、机电、航空、纺织、科技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地区的开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各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双方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将为这一进程提供必要协助。

  五、交通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经贸关系更快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优先发展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扩大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的能力,在铁路、航空及公路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条件。双方支持扩大两国间及过境运输。

  双方指出,尽快落实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运输线路,符合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的战略利益。

  双方将研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的问题,以共同利用乌兹别克斯坦在飞机制造方面的潜力,为双方利益服务。

  六、双方将继续支持为发展文化和人文领域,包括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的合作所作的努力。信息领域的合作有助于拓展和深化两国人民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双方将继续在这一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认为,发展科技合作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交换在和平利用科技潜力为经济改革服务方面的经验,双方商定加强两国高校和科技机构的合作。

  七、双方强调,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和人为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八、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九、双方强调,中亚的稳定和安全与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呼吁国际社会积极落实东京和柏林会议确定的为阿富汗战后重建提供国际援助计划中的项目,以尽快重建一个主权独立的阿富汗,使其免受恐怖主义、毒品之害及外来干涉。

  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进行协作。

  十、双方指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表示愿继续磋商并与其他有关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进行协作,为在本地区和全世界建立牢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十一、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现实和发展趋势,它的活动有利于巩固地区安全和稳定。

  双方相信,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道路上重要的里程碑,将为在该组织框架内开展更积极的务实合作创造条件。

  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该组织框架内协作的主要方面,包括加强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移民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拓展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促进上海合作组织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国家积极发展联系,提升该组织在维护本地区及全世界和平和发展中的作用。

  十二、双方将继续在互信的基础上开展各领域合作,特别是拓展和深化经贸、投资和人文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作,巩固两国人民的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乌方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卡里莫夫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于塔什干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心得体会——建立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 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

苏国孟 李旺城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各地、各单位都采取了丰富多彩的方式深入学习、认真剖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大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历史工程,党员先进性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可能一蹴而就,仅靠阶段性教育就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仅就这次分析评议阶段查摆的问题看,有些问题虽然属于老生常谈,但纠正起来却要花很大力气才能解决;有些问题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带来的,需要潜心研究,不断探索;有些问题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带来的,需要全党动员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因此,保持先进性教育必须着眼长远,常抓不懈,以这次集中教育为契机,健全和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教育的成果,使党的建设永葆青春和活力。
一、加强引导,完善“党员意识养成机制”
“党员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要靠长期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培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性修养。一是抓学习,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的意见,把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根本环节,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建设的基础工程紧紧抓住不放,工作再忙、事情再多、时间再紧,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习的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在学习内容的选择上,要坚持“三个近一点”:即坚持“离上级安排近一点,离大家的思想近一点,离检察工作近一点”,以此为依据,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抓教育,强化党员的责任意识。要认真落实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的现实思想,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讲评;要坚持院领导讲党课制度,不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检察各项工作中充分发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抓引导,强化党员的先锋意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强化党员先锋队意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几年来,我院坚持不懈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先后组织全体干警到革命圣地井冈山、西柏坡、平津战役纪念馆、甲午战争纪念馆参观学习,在西柏坡举行了以“牢记两个务必、再创新的辉煌”为主题的党日活动。通过这种形式,使干警了解党的历史,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强化培训,完善“党员能力培养机制”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既是一种品质,又是一种能力,还是一种行为,是品质、能力、行为三者的统一。党员能力的高低大小,直接影响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保持和发挥。要通过加强岗位练兵、以会代训、经验交流、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大力提高党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真正成为群众的带头人、引路人。在进行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院按照工作性质分三批进行集中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教授讲课辅导,进行体会交流,互相取长补短,收到了良好效果,受到了大家的广泛赞誉。我院还连续两年组织了“六个三”评选活动,即“三个精品案件、三份优秀法律文书、三份优秀卷宗、三份优秀检察建议、三名优秀通讯员、三名优秀文字录入员”的评选活动,有效激发了大家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完善“党员行为约束机制”
就我院来讲,共产党员占全体干警的84%,党员是检察队伍的主体和骨干力量。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必须与其它行业的党员一样,模范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另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有着高于一般国家机关的条件和标准。对于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来讲,还要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只有做到正人先正己,才有资格监督别人。
一要注重自我修养,自觉做到“四慎”。慎独。要做到在别人看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警惕,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更加谨慎,自觉约束自己,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检察官在办案和日常生活中,不可能都处于公开监督之下,由于我们特殊的职位关系,独处时的自我约束就更为重要。慎始。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源于开始。事物发展的好坏与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始。所以,行为约束以慎始最为重要。怎样交友,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于检察官来讲十分重要,切不可滥交朋友,纯洁自己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以,必须防微杜渐,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慎欲。欲望,人皆有之。适度的欲望,不仅符合人的本性,而且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如果人的欲望无度,任何时候都无法满足。欲望无度必然贪欲无度,贪欲无度必然作恶无度,作恶无度必然贻害无度。所以,每名党员一定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
二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规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二十九条”禁令,严格执行高检院颁发的“办案六条要求”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管住自己的头脑——不胡思乱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胡吃乱喝;管住自己的腿——不胡跑乱跳;管住自己的手——不胡拿乱要;管住自己的一生——不胡作非为。
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在内部监督制约方面,要充分发挥案件督导室和检务督察室的作用,保证检察职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党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堵塞漏洞;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量化考核,强化自律他律,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挥廉政档案的作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案件回访制度和八类案件备案、抽查制度。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在网上公布违法违纪举报电话,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怕揭短亮丑,对违反党纪条规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目标激励,完善“党员责任落实机制”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赋予每个党员相应的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要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创新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让每位党员成为本职岗位的标杆和旗帜。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怎么样,经常的、大量的反映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必须创造条件,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舞台。检察机关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公正实施,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经常开展“一个党员一面旗”的主题活动,将活动与解决检察实际问题相结合,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相结合;要在各处室设立“党员先锋岗”,激励党员充分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要广泛开展“思想互助”活动,深入谈心交心,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波动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上级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保证人员思想稳定。另外,还要针对个别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党员深入进行个别教育,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典型示范,完善“党员激励进步机制”
一是典型激励。正面典型激励可以使人明确努力方向。当前,要广泛开展向方工、任长霞、牛玉儒、白云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同时,还要深入挖掘和培养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正气,激发干警的进取意识。几年来,我院先后树立了模范共产党员李华民、优秀信访接待员王荣华、优秀反贪干警曹长利、见义勇为的好干警刘金生等先进典型。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还树立了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工作岗位的先进典型,召开了先进事迹报告会,建立了群星榜,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二是机制激励。继续坚持和完善以“中层干部空岗竞争、一般干警双向选择”为内容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几年来,我院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竞争演讲、党组考查等程序,十几名同志走上了中层正副职领导岗位,在干警中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了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给党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党员内在动力。三是荣誉激励。深入开展党员评议活动,大力表彰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优秀党员,在党员中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用荣誉激励党员。四是警示教育。及时向党员传达上级有关案例通报,特别要结合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反面事例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有关电教片和反腐倡廉展览,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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