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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06:56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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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谅解备忘录,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四千万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备忘录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备忘录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备忘录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有异议,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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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投机倒
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1992年8月22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江苏、浙江等地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安徽、河南、广东等地根据老年离岗乡村医生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村医生聘用应当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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