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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4:30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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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贯彻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2005年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式卷烟发展方向,以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为基点,重点开展品种选育、特色工艺、调香技术、降焦减害4个战略性课题研究,并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工作,全面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我国卷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卷烟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研究方向
1.重大战略性课题研究。
品种选育:坚持“以常规育种为主、高新技术育种为辅,以国内育种为主、引种为辅,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以烤烟为主、晾晒烟为辅”的烟草育种工作原则。以基因图谱分析研究和新品种选育为主线,开展基因组测序和图谱构建研究,开展新品种选育和品种配套技术研究。
特色工艺:以突出中式卷烟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提升烟叶原料使用价值、实现卷烟设计系统化和加工精细化、控制智能化、生产集约化为目标,开展卷烟工艺技术深化研究及配套装备研制,构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式卷烟加工技术.
调香技术:以提高企业调香技术水平、增强卷烟加香加料的针对性、提高企业对烟用香精香料的调控能力为目标,开展香精香料基础性研究、规律性研究以及应用性研究,在卷烟保润、增香、提高舒适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构建烟用香精香料的技术平台和人才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降焦减害:以关注公众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原则,深入开展降低卷烟烟气主要有害成分技术及综合降焦技术研究,在生物材料、生物技术、中草药开发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构筑降焦减害综合配套集成技术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2.相关领域研究。
围绕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这一基点,继续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改善烟叶的内在化学成分,缩小烟叶等级之间的质量差距;继续开展再造烟叶、环保材料、现代物流、烟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并加强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三、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集成优势。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优先。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须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提供由中国烟草科技信息中心或省级以上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申报书格式可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的“下载专区”下载。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五、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等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刘征骁、苏建东、王德平;
电 话:010-63605719、63601389、63605701;
传 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7672232(范英丽);
e-mail:wangdp@tobacco.gov.cn。
2.项目申报集中受理时间为2005年3月21日—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技教育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5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编制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订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审定后签订合同并拨款。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2&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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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这种合作的具体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依据本协定两国间的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以及交换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展览;
  四、进行共同研究和研制及其研究成果交换;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指定格鲁吉亚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将考虑成立中格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便在必要时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在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的协议和合同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基础上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未经双方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格鲁吉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带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宋 健         科尔瓦利·史维利
    (签字)           (签字)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1〕18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办理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规章草案的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规章草案,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年度立法计划执行。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实际,急需制定规章但年度立法计划又未列入的项目,应当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过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上报文件应当包括规章草案文本及其注释稿(注释稿的有关要求见已下发的穗府法〔2001〕19号文件)、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包括上位法及有关参考文件)。经过初步协调的,还应当附送协调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代拟稿)”。

  二、规章草案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规章草案后,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每次修改后的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注明“(修改稿第×稿)”。第“×”稿的编号按1、2、3……的顺序编排。


  三、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程序。

  (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处室审核的规章草案,由法制办公室领导审定后,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送审稿)”,连同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等有关材料,由草拟部门负责按要求印制。印制时,不应改动经修改定稿的“送审稿”。确需改动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

  (三)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和时间要求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并在会前将“送审稿”文本及有关材料分送市政府各位领导和有关单位。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章草案时,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制定该项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修改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主要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也可由草拟部门领导作主要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规章“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长签署政府令发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组织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经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的规章,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规章文本印出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分别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广州日报》和《广州政报》刊登。

  五、规章的修订和废止,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拟作为议案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办理程序适用本规定。

  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署议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议案并报送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报送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草案)”。“草案”文本、注释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由草拟部门负责按要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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