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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6:31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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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4号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自8月中旬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大埔县政府制定了《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对开展蓄水工程安全整顿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充分发挥我县小型蓄水工程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加强小型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用铁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小型水库


目前,全县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有50宗,其中小㈠型9宗、小㈡型41宗,除茶阳沐东水库属国营县管外,其它水库均属镇村管理。据排查,目前,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有6宗:分别是茶阳茅坪,大东寨子里、枫树下、李子寨,百侯赤颈坑、青溪礤上。


(二)山塘


据初步统计(由于山塘分布广,资料缺乏,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全县共有山塘1305宗,这些山塘大多分布在地势高峻的地方,一旦出险对下游的威胁较大。同时,由于这些山塘施工较粗犷,多年运行管理又跟不上,是我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重点部分。这些山塘的主要隐患是:①坝体塌陷,达不到安全稳定要求;②溢洪道淤塞,有些甚至没有溢洪道;③放水涵老化漏水,有的甚至堵塞;④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


(三)堤围


全县共有堤围19宗。这些堤围标准较低,普遍存在安全隐患,除高陂陂村陂寨堤、三洲堤、新生堤,三河汇城堤通过多年的除险加固初步达到了设计标准外,其它堤围都在规划设计除险加固中。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有:高陂镇的陂村陂寨堤陂华路段,乌槎堤赤山段,大党堤、塘溪堤;大麻镇的中兰堤、北埔堤;三河镇的汇东堤;茶阳镇的角庵堤、梅林堤等9宗。这9宗堤围存在堤基不实、坝体单薄、排涝设施损坏、填土质量差等问题。


(四)小水电


至2004年底,全县已建小水电站216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有3间,分别是:三河镇的梓里圆墩背水电站,西河镇的上段水电站,银江镇的胜坑水电站;4证不齐的有3间,分别是:银江镇的明新老炉下水电站,昆仑水电站;枫朗镇的和村陂下潭水电站。


二、小型蓄水工程的登记造册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水利工程详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场)必须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分门别类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登记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1、小型水库: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


2、山塘:指蓄水总库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可能对下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蓄水山塘应列入登记范围。


3、小型水电站蓄水库:指在辖区内兴建小型水电站形成的未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调节水库(已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不要重登)。


4、登记内容: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产权管理单位、集水面积、总库容、经营效益情况(分纯公益型和经营型,纯公益型是指该工程仅有防洪、灌溉功能;经营型是指具有综合经营、发电等功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游可能构成的影响、目前的管理状况等。


(二)分类造册


1、按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登记内容分别造册,一库(塘)一表,于9月25日前报县水利局。


2、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中,分别按安全(正常)运行;有病、险但需要整改保留,拟报废、降等三种不同情形、分类汇总上报。


三、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


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整改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造册和上报以及整改工程的实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二)分类整改和治理


水库、山塘和电站蓄水库的整改和治理:执行水利部令《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的规定办法,落实整改和治理方案。


(1)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空库运行:坝体单薄、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逐步加重的;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渗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存在严重白蚁等动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已引起渗透变形的;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已发生滑坡的。


(2)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降低水位运行:坝体较单薄,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未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动物危害,但不存在贯穿性蚁道洞穴的;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降等或报废(适用于小型水库或山塘):由于情况的变化,水库、山塘已失去原有的功能,无法发挥应有效益且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已长期放空或基本放空蓄水的;由于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水库功能变化的等。


拟申请降等或报废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降等或报废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基本资料、运行情况、实际效益、降等或报废的理由、措施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县水利局应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令)及《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及时研究批复,并提出降等或报废技术措施;由工程管理单位实施降等或报废措施,做好其它善后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4)违法违规建设、对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等威胁性强的“两小”工程要严肃查处。凡没有立项、没有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资金筹措


各镇(场)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解决小型蓄水工程整改资金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强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县级负责筹措落实;


2、山塘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镇、村负责筹措落实;


3、小水电蓄水工程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电站业主负责筹措落实。


四、整改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小水电站蓄水库等,必须在9月30日前,逐宗登记、造册(见附表)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二)各镇(场)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无(即无落实管护责任)的小型蓄水工程,边清理边整改,必须在10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管护责任。


(三)县水利局要在同步时间对全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检查,督导病、险工程的整改,在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县三防指挥部、县委督查组。


(四)县组织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专项督查组,10月11日至15日重点对各镇(场)清理出的病、险小型蓄水工程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小水电站蓄水库落实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验收办法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整改落实到位,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小型水库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山塘、小水电蓄水工程由各镇(场)政府负责整改验收。验收主要检查如下几下项:


(一)领导是否重视。各镇(场)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的蓄水工程项目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责任是否落实。各蓄水工程项目(点)的行政责任人和管护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三)治理是否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病、险和需降等、报废的蓄水工程有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汛器材、物资、防汛措施是否落实,防范制度是否健全。


1、小型水库、山塘是否按规定备齐、备足器材和防洪物资以及其它防汛措施。


2、有无制订可操作且切实可行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各镇(场)小型蓄水工程整改后,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每个塘库落实一名以上行政责任人和一名以上管护人员;按“谁受益谁负担”和综合经营“以库(塘)养库(塘)”提高效益等办法,落实解决好管护人员的报酬。对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精神: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2、《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4〕9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建管〔2002〕188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年第18号令);


6、《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粤水农〔2000〕42号)。


(二)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年检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所管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场)负责将辖区内的工程检查情况分类汇总报县水利局、县三防办。


(三)严格执行防限蓄水运行。每年汛前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小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小型以上水库的蓄水应严格按县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限水位进行蓄水,台风、暴雨期间必须降至防限水位的70%运行,以确保水库的安全;所有安全运行山塘和小水电蓄水工程前汛期(4月15日至8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50%;后汛期(8月16日至10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70%。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水工程安全运行负总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登记整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清理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对玩忽职守,发生蓄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小型蓄水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整改表


三、大埔县 镇 工程登记汇总表


四、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降等报废申请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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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


毛立新


摘 要:侦查假说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科学认识方法,而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二者分属不同领域,不可混为一谈。现代侦查既是认识活动,更是执法活动,因而必须坚持科学方法与法治原则的有机结合。特别在"作案人假说"中,必须坚持以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侦查活动。


关键词:侦查假说 无罪推定 现代侦查


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对犯罪性质、犯罪过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测性解释。它是一种从已知探求未知的科学工具和认识方法,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而无罪推定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一种法律假定,属于法律价值论的范畴。


二者分属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少数同志对此认识不清,以侦查假说来否定无罪推定,进而断定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于侦查阶段;还有人用无罪推定反对侦查假说,把侦查假说视为有罪推定的历史残余。这些认识,都是混淆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不同问题,因而是错误的。


认识不清,往往误导侦查实践作。因而,对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的涵义及关系加以阐明,十分必要。


一、侦查假说--一种查明案件真相的科学认识方法


所谓假说,是指从已知的事实和原理出发,对未知现象的性质、原因等提出的推测性解释。在科学研究领域,在初步掌握事实与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说,而后逐步加以验证和修订,再形成科学原理,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和途径。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最初都是一种科学假说,以后为一系列的科学观察所支持、所验证,就成了科学理论。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 综观科学发展的历史,人类认识真理的过程,通常就是不断提出假说、验证假说的过程。


对假说的这种作用,一位英国科学家曾这样论述:"假说是研究工作者最重要的思想方法,其主要作用是提出新实验或新观测。确实,绝大多数的实验以及许许多多的观测都是以验证假说为明确目的来进行的。假说的另一作用是帮助人们看清一个事物或事件的重要意义,若无假说则这一事物或事件就不说明问题。例如,在进行现场考察时,一个用进化论假说武装头脑的人就比没有这种假说武装的人能够作出许多更为重要的观察。" 实际上,不仅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在一切认识活动中,假说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它是由现象探求本质和规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中介与桥梁,并为人类各种实践活动提供路径和方向。有了它,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才能日渐逼近真理。


假说运用于侦查活动,即为侦查假说。与科学假说以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为认识对象不同,侦查假说只针对具体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运用科学原理、侦查经验和逻辑推理,对案件情况、作案人情况等作出的初步推断。这种推断,即为侦查假说。它是在分析、研究已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假说的内容包括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过程及作案人性别、年龄、职业特长、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正如假说对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一样,能否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侦查假说,往往是侦查成败的关键一步。没有侦查假说的指引,侦查工作就会陷入盲目,侦查人员就无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和选择侦查途径。


构建侦查假说的过程,是一个借助"回溯式思维"复原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它采用的是一种由结果来推断原因与过程的"回溯式思维"方法。侦查假说准确与否,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作为假说根据的已知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假说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侦查经验是否确实可靠;三是侦查人员是否遵循了正确的逻辑思维规则。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侦查假说出现偏差,从而误导侦查工作。因而,提出一种合理的侦查假说,既有赖于初期侦查取证工作是否深入扎实,更有赖于侦查人员是否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和科学原理,是否拥有丰富、有效的侦查经验,是否善于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


但不管如何努力,侦查假说都是根据初步的、不完全的事实材料对案情作出的尝试性、推测性解释,所以具有不确定性、或然性、暂时性特点。侦查假说要成为侦查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验证,经历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艰辛过程。再进一步,侦查结论要转化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更须经受住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严格检验。这样说来,验证侦查假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也就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有的侦查假说被证实,成为侦查结论,进而成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有的则被否定,迫使侦查机关另辟蹊径,提出新的假说,开始新的侦查;有的则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导致案件侦查进入僵局,或者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形成"疑案"。


二、无罪推定--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社会有罪推定而提出来的。在封建社会,普遍实行有罪推定。一旦有人被指控犯罪,司法官员就抱着先入为主的偏见,强迫被告人招供,最终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为了逼取口供,不惜采用各种肉刑,对涉案人的肢体进行肆意摧残。许多无辜者在严刑拷问之下,为摆脱肉体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往往只求速死而胡乱招供,因而造成无数冤假错案。 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任由封建君主和司法官员处置,刑事司法活动十分野蛮和残酷。


为反对有罪推定和刑罚擅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如果犯罪是不确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二战后,有关国际公约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如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吸收了无罪推定的主要精神,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无罪推定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一)它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因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与之适应,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二)它决定了由控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从无罪推定出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而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但作为控诉一方的侦查、起诉机关,要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三)它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即在控方不能将案件事实证明到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司法机关应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依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若不加以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认为该事实不存在。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证明责任使当事人知道哪些事实应当在诉讼中主张并加以证明,也即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从上述分析看,两种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但主张责任主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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