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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2:31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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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要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任务,党中央先后就全党干部的学习和建立、健全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发出了通知。根据这些指示,团中央决定,全团要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失时机地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把全团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提高一步,带动全国青年更好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团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通观全局,正确处理复杂的矛盾,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对于青年干部尤为重要。多年来,共青团在组织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几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在部分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中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热情不高了,有些同志没有系统地受过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和训练,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当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矛盾出现时,有些同志往往因缺乏正确认识和驾驭能力而发生偏颇和失误,表现出理论功底不够的弱点。因此,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解决我国当前的实际问题,对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来说显得更加紧迫。共青团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而马克思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学习共产主义首先就要学习马克思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青团也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学校。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帮助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健康成长,历来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当前,要紧密结合实践的需要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重点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维上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伟大的认识工具,只有掌握了这个工具,我们整个民族才能站在理性思维的高度审视过去、思考未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明确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

  (一)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熟悉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确立科学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科学地指导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是每一个团干部和广大团员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三)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重要性。(四)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培养辩证思维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学会辩证法、防止片面性。努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五)要把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提高的过程。要学以致用,用学到的基本观点去研究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回答现实问题,总结新鲜经验。理论思考越周密、越深刻,行动就会符合规律,工作就会富有成效。

  三、要把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1、落实教材。为了帮助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团中央已编写了《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和《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分别作为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教材,供全团使用。

  团的县级以上专职领导干部首先要学好团中央编辑的《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规定的著作,有条件的还要努力多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著作。团的基层干部要着重学好《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团员主要是学习《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需要选学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老一辈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著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件。重点是要学好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学好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包含着丰富哲学思想的著作。这些著作本身也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财富。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的光辉范例,我们要认真学习。

  2、落实时间。领导干部的学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上党校、团校系统学习的形式,也可采取专题研讨、短期轮训的办法。每个领导干部用于理论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用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团员学习主要利用团日、团课生动活泼地展开。

  3、落实领导。团委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水平的高低作为选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应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专职干部,主管此项工作。要下大力量发现、培养理论骨干,建设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要适时组织县以上团委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力争每个团干部在岗期间都能接受相应的理论培训。

  4、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政治课教学,要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在全部课程中的比例,并严格考核制度。协同团组织培训好团干部,为共青团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加强和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提高尽职尽责。

  5、团的报刊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理论阵地。要配合团组织做好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辅导工作。出版社要配合团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多出版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读物。 

  6、理论建设非一日之功,要靠长期、扎实的努力才能见效。各级团组织要把理论建设作为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去抓,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对于各级常委规定的学习制度,团干部要带头遵守,并要制定团委机关的学习制度。要深入持久地抓下去,切忌"一阵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效果,不搞形式主义。要继承过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好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式、新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加强,关键在于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各级团组织要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团的理论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请各省级团委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团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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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信保机构)。
信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保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经济贸易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信保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外向型、扩大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各类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
第五条 信保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保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信保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信保机构应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市经济贸易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信保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信用担保业务种类:
(一)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
(二)中小企业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三)国内商业信用担保;
(四)国际贸易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五)工程项目融资担保;
(六)融资租赁担保;
(七)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项目;
(八)其他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第八条 信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信保机构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信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信保机构对担保资金应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应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二)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未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比例内购买国库券、国债;
(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信保机构可从下列项目中提取规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一)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和不超过当年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二)在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该项目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其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第十二条 信保机构应依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风险控制,减少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信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四条 信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贸易、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信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及转让股权;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机构名称或营业场所;
(五)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合并或分立;
(八)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保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保机构从事信保业务,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信保机构,可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信保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协作和自律管理。
信保协会开展活动应接受市经济贸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信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会员企业出资,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6]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五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以及在某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市人事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做。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者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受奖人员数量。
受嘉奖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8%;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3%;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数,要按照条件从严掌握。


第五章 奖励的撤销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政纪,屡教不改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批准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批准机关要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五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以及在某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由市人事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做。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者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奖励的质量,要严格控制受奖人员数量。
受嘉奖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8%;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3%;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实有人数的1%;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数,要按照条件从严掌握。


第五章 奖励的撤销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对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违反政纪,屡教不改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批准机关审批。
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批准机关要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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