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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28:09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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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3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
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建委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7号)精神及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就业市场需求信息,按需施教,以需定培。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青年劳动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在摸清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情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逐步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并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做到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农忙培训与农闲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四)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券结算制度。由培训机构先行培训,对培训效果验收合格后,按培训券兑现补贴。

  三、培训目标、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目标
  2004-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工要达到30万人,其中2004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2005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同时,依托输入地培训机构或单位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经过培训,使90%以上的受训农民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1、引导性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和就业观。

  2、职业技能培训。由经认证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适应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改造需要的各类工种,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输出劳务,农产品加工、发展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所需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三)培训形式
  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区要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和各职能部门、输出地、输入地的作用,以乡镇培训点为补充,采取定向培训、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代培代训、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把人力包袱转变为人才优势,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四)培训考核
  凡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考试和考核标准及程序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制定。重点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由市统一组织制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对经培训达到一定职业资格等级的农民工,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

  (五)培训机构管理
  逐步建立一批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具备相应的教学、实习、师资和就业服务等条件的机构承担。各地区培训机构由各级农村劳动转移工作机构会同农业、教育、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并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备案,被确定为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须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认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合培训资源
  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村中小学现有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从本地的各类企业中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增加项目,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同时要广开门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优惠政策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部门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农民工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高转移就业率
  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合作,根据市场就业信息,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人才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规范、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推介力度。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

  (六)选用好师资及教材
  教师队伍由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的方法选用,或从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部门聘请,其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培训单位确定。各地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培训教材依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定制。引导性培训教材要统一使用农业部编写的《进城务工指南》;技能专业培训教材按照省农委要求,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选用的教材应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备案。

  (七)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进度、培训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学习情况、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统计、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对培训机构业绩的考核内容;对经过认证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的单位,要撤消培训资格,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补贴,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规范培训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管理登记工作。培训单位要及时将每位培训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包括专业、特长、是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每位农民工培训情况填入农村劳动力档案,供用人单位查询。要组织建立市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并实现微机化管理;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各职业、工种的供求信息,对各种职业、工种,以及不同等级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的调查分析,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农民工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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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一至七略。
(三)编制:17人。
八、外事司
(一)主要职责
8.1学习研究党和国家外事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医药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2归口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8.3负责编报外事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8.4审批有关对外合同、章程、协议及驻外机构、外国公司驻华机构的建立事宜。
8.5汇总、审批局机关、直属挂靠单位及省市医药部门的临时出国团组计划。
8.6负责利用外资及外国政府的资助、贷款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8.7负责国际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协调管理工作。
8.8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
8.9负责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
8.10归口负责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
8.11负责留学、进修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工作。
8.12负责医药国际会议、展览的参与、派出等工作。
8.13负责医药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事宜的协调、检查及成果总结工作。
8.14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8.15负责外事经费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8.16负责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及签证事宜。
8.17负责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
8.18负责统筹安排局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外事行政工作和日常外事活动。
(二)机构设置
外事司下设三个处:综合计划处、经济合作处、科技合作处。
(三)人员编制:17人。
九、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9.1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
9.2汇总拟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9.3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9.4负责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机关干部会议以及全国医药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传达中央、国务院文件及有关会议的精神。
9.5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局值班室工作,处理紧急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9.6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工作。
9.7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9.9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9.10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后勤和行政财务工作。
9.11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等的日常工作。
9.12承办局领导授权、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下设七个处:秘书处、档案处、提案信访处、行政处、保卫处、机关生活服务处、房屋管理处。
(三)编制:80人。
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编制26人。
十、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10.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0.2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专职、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和轮训党员;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搞好党风,严格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10.3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和各项工作任务。支持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10.4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10.5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医药行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与行政领导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0.6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及京外直属单位党委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以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
10.7结合医药部门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10.8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9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下设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团委。
(三)编制:8人。
十一、老干部司
(一)主要职责
11.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老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11.2认真落实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1.3负责做好局内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
11.4负责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疗养和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并安排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用车。
11.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离休、退休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活动,继续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11.6及时宣传和表扬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11.7对离休、退休干部进行家访慰问,经常了解离休、退休干部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11.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兴办离休、退休干部集体福利事业。
11.9编制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并按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11.10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与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进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11.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老干部工作事宜。
(二)机构设置
老干部司下设一处、二处。
(三)编制:15人。
一、关于政策、法规制定的分工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医药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法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综合性法规政策,确定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3)协助、参与专业性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提出意见。
(4)审核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司再次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意见。
(5)有关业务技术政策,在完成送审稿前,充分征求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6)完成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
(7)负责法规上报及后续工作。
(8)归口办理其它部委有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司提出修改意见。
(9)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综合性法规,负责专业性法规待送稿完成后的工作。
各司的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司法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法规政策制定计划。
(3)组织拟定专业性法规政策,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4)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
(5)对综合性法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6)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
(7)协同政策法规司,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送审稿以后的工作。
(8)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专业性法规,完成待送稿及说明,协同政策法规司对其它部委有关法规提出意见。
二、关于编制行业规划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计委的要求,提出编制行业规划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组织各有关司、公司、协会、企业和情报所(站)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行业规划。
2.负责行业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对上对下归口衔接工作。
3.负责编制行业规划大纲。
4.对有关司、公司、协会编制化学制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医药商业、物资供应等专业规划的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纳入行业规划(草案),送局办公会审议。对局办公会通过的行业规划,负责拟文上报下达

5.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本地方、本企业的发展规划。
6.对行业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滚动调整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等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科技教育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科研教育、人才培养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四)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节能环保安全方面长远规划的建议。
(五)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学制药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化学制药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六)中国医药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商业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七)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有关企业:
协助装备司,参加医疗器械方面长期规划调研和编制工作。
(八)情报所(站)及有关专家:
配合计划司,协助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参加编制行业规划大纲(草案);负责与卫生部、商业部、军工等系统外部门的联系工作,提出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长期规划的建议。
(九)中国医药物资供应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物资供应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的分工
1.计划司:负责提出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布置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区及专业年度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报下达各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调整计划的实施。
2.装备司:在计划司组织下编制医疗器械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协助计划司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计划。负责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计划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3.科技教育司、人事司等在计划司组织下,根据计委编报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经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分别下达,并组织实施。
4.经济协调司,负责节能,环保计划的编报和下达、组织实施。
5.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按计划司编制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协助编制医药物资年度计划,由局计划司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物资部。并负责按局计划司编制的物资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6.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与计划司组织的化学药品生产年度计划和医药产品出口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计划司拟订计划。
7.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分别提出专项计划和特供药械计划建议,经计划司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专业公司分别执行。
附:医药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图
四、关于技术引进管理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对上,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口国家计委等技术引进计划管理部门;对下,对口各省、区、市医药局(总公司),全面负责医药技术引进项目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会同局内有关司、公司,组织限下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评估和批复及限上技术引进项目的初审、转报和转发、下达。
3.负责筹集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配套资金。
4.参加对外谈判,组织重点项目的技术考察、审查工程设计、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效益考核。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进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方面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和工程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对以上三个方面项目的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三)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验收、考核等工作。对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四)外事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政府间技术经济合作项目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科技教育司及各专业公司、协会、情报所: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有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六)对外公司: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接受已批准建议书项目的委托,按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谈判、签约、履行合同。
配合计划司做好“统一归口、联合对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技术引进工作程序图解
五、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六、关于装备司与有关司的分工及储运、计划生育、企业升级等项工作的分工
(一)装备司与计划司、质量司、科教司的分工
1.计划、科研、质量等综合司为综合专业司,对上分别对口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装备司为专业综合司,对口机械电子部,并负责医疗器械协调办公室及联系航天航空、国防科工委、船舶总公司等部门。
2.在计划司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计划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由计划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3.在科教司的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科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科教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以科教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4.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包装材料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定及日常质量管理、产品评优、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监测中心等项工作,由质量司为主负责,装备司协同配合。
5.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的专业综合工作,由装备司牵头承办,有关综合司积极配合。各司室转发、布置和决定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包装材料等方面工作的事项和文件,应与装备司会签,以沟通情况。
(二)关于储运工作连同武汉、长沙两个医药储运站的管理工作,一并转交中国医药公司负责。
(三)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供应协调工作,由计划司设处(编制3人)统一归口管理。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援助的计划生育项目,由计划生育处负责承办,外事司积极做好有关涉外工作。
(四)企业升级工作,质量、消耗、效益等标准由经济协调司组织专家制定;考核评估工作委托省市医药局及中国医药企协;升级的审批及抽检由经济协调司负责。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企业,装备司参加审批。
七、关于外事工作的分工
(一)国际经济合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经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企业要求,经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外合作工作计划。
(2)向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利用国际资助,国外贷款的项目方案。
(3)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外商等进行联系,寻找合作对象,组织安排交流、会谈、出国考察等。
(4)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5)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总结。
(6)审批有关来料(样)加工及合资协议、合同章程。
2.计划司
(1)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规划,提出对外合作项目的需求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3)负责有关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等工作。
(4)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
(5)落实、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3.科教司
(1)负责从技术角度评估对外合作项目的可行性。
(2)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合作对象。
(3)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技术保密审核工作。
(4)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技术交流、会谈等工作。
4.其他各司参与有关的涉外工作。
(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活动计划和合作项目计划。
(2)负责对外联系、组织交流、会谈及出国考察等工作。
(3)商科教司审核部门、单位间的科技合作协议。
(4)按有关规定,将合作项目计划或科技合作协议,报国家科委审批或备案。
(5)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监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
2.科教司
(1)负责提出对外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中方承担单位的建议。
(2)会同外事司起草或审核部门、单位间合作协议,参与有关对外活动。
(3)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保密审查工作。
(4)协同外事司对科技合作的执行进行协调监督等。
3.有关各司提出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需求,并参与对外活动。
八、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的分工
局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劳动司、外事司、科教司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智力引进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科技干部处,科技干部处处长任主任,外事司科技合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人事劳动司、外事司各一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1.人才引进、出国进修培训
(1)人事劳动司负责需求项目的研究提出、计划编制上报、批准计划的下达工作。
(2)外事司负责编报及下达财务计划、对外联络、人员接待文件的下达工作。
(3)各实施单位负责任务实施。
(4)人事劳动司负责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工作。
(5)人事劳动司负责人才资料汇总及贮存工作。
(6)直属院校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由科教司负责选派。
2.国内进修培训
(1)科教司负责医药行业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2)人事劳动司负责局机关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3)各有关司配合人事劳动司编制计划,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司进修培训人员。
九、关于会议管理的分工
1.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会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提出以局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的计划提交局长会审批,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同时向国管局申报经费)。
(3)组织全国医药局长(总公司经理)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4)局长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机关全体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2.各司向办公室提出本司需召开的全局性专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等)和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经费从各司会议经费包干中解决。
3.各司召开的非全局性专业会议,由本司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会务工作自行安排。
十、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工作的分工
计划司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综合管理,统一对口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国医药行业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修订医药行业各项统计制度(包括各单位所需的一次性统计调查)。
2.局内各种业务报表(包括各部门的一次性调查反表)的审核报批。
3.组织医药行业的工、商、投资、技改、外资利用的统计年报的编制、发行;负责统计信息的发布、反馈、咨询等工作。
4.在统计工作上组织计算机的应用、开发、推广以及全国信息联网工作。
5.负责提供或核定以局名义向外发布的医药统计数据。
6.组织医药行业统计工作评优活动。
7.按照“统计工作集中管理”的原则,报表管理原则上凡属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基本报表集中计划司汇总、编制、发布及反馈统计信息,其中包括:
(1)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报表制度规定的产量目录中的品种);全民和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的财务成本统计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24大类化学原料药中的302个计划品种,5大类制剂);主要工业产品单位成本;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表;工业部门产品
供应出口表(包括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中的品种);企业一览表;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汇编;利用外资统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药品四十种、器材十五种)统计年报(包括附三元指标);医药商
业机构、人员统计表。
(2)定期报表: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品种产量表式月报(品种同年报);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月报;工业部门产品供应出口(品种同产量表);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电讯
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电讯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统计月(季)报(同年报一样)。
8.制药工业协会受计划司委托,承担下列统计任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年报、月报);化学药品制剂主要品种产量季报;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计划外原料药品种季报,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交计划司一份。
9.按业务分工,装备司承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汇总后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对口上报。
10.各种业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及信息反馈,汇总后的各种资料送交计划司统计处一份。具体由以下部门负责:
(1)经济协调司负责统计的表有:
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分析表;设备管理情况表;设备基本情况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引进设备情况表;医药系统职工死亡事故综合报表;医药系统大事故报告表;医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表;医药商品运输六项经济指标。
(2)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医药商品质量信息表;麻醉药品购、销、调、存报表;定点县医药公司购、销、存统计表;定点县医院业务情况调查表。
(3)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革新和推广先进技术情况;制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原由局物资司统计的各种物资统计报表,暂委托医药物资供应公司统计,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报国家统计局。
十一、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1982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88〕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以下简称正大服务部)退还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的问题,经研究认为:诈骗犯卢鼎虽是正大服务部的经理,但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96000元联营投资款,则是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依据该协议退款,是正大服务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非卢的个人行为,与卢诈骗云南省景洪县民族家具厂300000元货款的犯罪行为是两回事。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即正大服务部退还运销服务部的96000元联营投资款,不应作为赃款处理。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用诈骗款偿还债务债权人取得该款后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请示报告 法经字〔1988〕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持卢鼎(原系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经理)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到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将卢鼎所在的正大服务部汇至玉溪汽车总站帐户上的96000元赃款强制划拨至盘龙区人民法院帐户内,待案件终审后发还受害人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虽然刑事诉讼中已查明卢鼎汇至玉溪汽车总站的96000元确系其从景洪新新家具商店诈骗来的款,但是,汽车总站与卢鼎开办的正大服务部1987年7月11日签订过联营协议,汽车总站按照协议规定先后汇了10万元投资款给正大服务部,后因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于1987年9月1日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据此,正大服务部11月2日汇退投资款96000元给汽车总站。这96000元是玉溪汽车总站合法取得的财产,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两地法院发生争执,玉溪中院向我院提出请示。
我们研究认为:这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面大案例多。由于被告人在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总是拆东墙补西墙,骗东家还西家,使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孤立地从刑事犯罪的角度作为赃款追回或者只从经济纠纷的角度认为不是赃款不予退回都不尽妥当。应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是否属于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诈骗。如果已构成诈骗罪,即应并案处理,作为赃款退出,待处理赃款时根据各受害人的情况,按比例发还。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则不应作为赃款退出。关于玉溪中院请示的卢鼎诈骗案涉及的玉溪汽车总站96000元是否应作为赃款退出的问题。由于盘龙区检察院和盘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卢鼎诈骗案时均未以诈骗罪认定,且玉溪汽车总站是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合法取得的财产,故不应作为赃款退出。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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