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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0:42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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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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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实现“九五”和2010年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经贸法制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经贸法制建设,促进各级经贸委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充分发挥经贸法制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引导、推进、规范和保障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近几年来,各级经贸委认真开展经贸法制工作,在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要看到,我们对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各级经贸委应当从实现“两个转变”的高度和更好地履行经贸委职责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的重要性。
(一)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九五”与2010年奋斗目标,关键是要实现“两个转变”。这是当前形势发展的总特点,也是各级经贸委今后努力奋斗的总方向。在这一新形势下,各级经贸委应当转变工作思
路和方式,不仅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而且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的新课题。
(二)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各级经贸委的中心工作。实践证明,将企业改革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和规范,使之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再通过
法律实施制度全面推开,这是推进企业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我们要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推进、规范和保障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是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实施有效宏观调控的需要。实施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和实施宏观调控,不能再沿用过时的办法和手段,而应该采用新的办法和手
段,即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和宏观调控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四)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是加强经贸法制建设,促进经贸委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各级经贸委在管理经济中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定的办事程序来实施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经贸工作,这
也是经贸委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
二、“九五”时期经贸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九五”时期,经贸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围绕一个中心,建立两支队伍,做好三项工作,探索一条途径。
(一)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各项经贸法制工作。当前要特别注意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这项中心工作,全面做好各项经贸法制工作。
(二)建立两支队伍,就是要通过大力加强经贸法制建设,在各级经贸委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经济、业务强、素质高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以促进各级经贸委实现依法行政;在企业中建立起一支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为骨干的企业法制工作队伍,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三)做好三项工作,就是要做好经济立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在经济立法方面,国家经贸委要抓紧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起草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以及本委规划的各项规章的制定工作;地方经贸委要抓紧完成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起草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及时完成各级人大和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审核协调工作;各级经贸委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需要,及时向人大、政府提出有关经济立法项目的建议。
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九五”期间要实现以下目标:大型、特大型企业做到100%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中50%以上的大型、特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做到50%以上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提高企业法律顾问
的素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经贸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九五”时期要实现以下目标:单位参加法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95%以上,其中县级经贸委主任以上的领导干部和企业正、副厂长(经理)等重点普法对象参加
法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100%。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新的增强,能够自觉依法办事,机关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企业能够做到依法经营管理。
(四)探索一条途径,就是要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积极探索经贸委系统有效进行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抓好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域。
三、完成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任务的要求和主要措施
为了完成“九五”时期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经贸委的领导特别是主管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要认真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这是做好经贸法制工作的关键和首要措施。衡量和检验各级经贸委领导重视经贸法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2)要为经贸法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
境,如配齐人员,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保证经费等;(3)要把经贸法制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把经贸法制工作落实到其他业务工作中,以法律来推进、规范和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4)要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
措施,有成效。
(二)进一步提高经贸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近几年来,经贸法制工作主要是打基础、上路子、开创局面。“九五”时期,经贸法制工作要上层次、抓质量、提高水平。
经济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下几点:
(1)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及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立法工作,力求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2)从宏观经济大局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
(3)注意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
(4)注重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经济立法中的作用;
(5)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使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
当前要在完成好人大、政府授权的立法任务的同时,注意做好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更好地发挥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经贸工作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做好以下几点:
(1)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抓,当前要重点抓好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尽快制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规章,对企业法律顾问及其机构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职责和名称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3)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对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实行必要的准入控制和注册管理;
(4)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工作,把资格考试与基础培训和各种专项培训结合起来,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5)继续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联系点,指导并促进这些联系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率先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推动面上的工作提供经验,同时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6)促进地区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建立和发展,选择适当时机组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7)继续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四落实”:(1)落实主要领导。各级经贸委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一名领导担任组长;(2)落实机构和人员。各级经贸委要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落实经费。各级经贸委要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必要的法制宣传
教育经费,用于该项工作的专项开支;(4)落实教材。各级经贸委要为本单位干部、职工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教材和其它学习辅导材料。
(三)进一步提高经贸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做好新形势下的经贸法制工作,需要有一支思想解放、作风过硬、业务水平较高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各级经贸委要根据当前改革和发展形势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经贸法制工作人才。(1)积极为经贸法制工作人员创造各种学习机会和条件。如根据工作
需要和可能选派参加有关研讨会、培训班,选送参加党校、大专院校的中短期进修,选派出国培训考察等,使他们丰富知识,开阔眼界,提高水平。(2)加强经贸法制工作人员的锻炼。要大胆压任务,放手让他们独立完成一些重要工作;实行机关轮岗或到基层锻炼,使他们增加阅历和接
触实际;要大担提拔和使用德才兼备的经贸法制工作干部,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
经贸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有从事经贸法制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自身的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开创经贸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为深化改革和加
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6年10月24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 [2007] 77 号


各镇从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琼海市加强生猪肉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233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以及国务院7月31日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为规范我市生猪肉品市场管理,保障市场供应,确保肉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由商务、财政、工商、卫生、农业、物价、税务、公安、食品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肉品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生猪和肉品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全市的生猪收购、屠宰、肉品批发等业务由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站)统一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猪屠宰、肉品批发等业务。
第四条 各屠宰场(厂、站)要调动个体猪贩收购生猪的积极性,积极做好生猪进场(厂、站)的收购工作,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收购形式和稳定的价格为广大猪农和猪贩提供方便,满足生猪屠宰供求,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给。要落实生猪屠宰应急预案启动的各项工作,逐步完善生猪肉品的冷库建设,确保肉品及时上市。
第五条 从事生猪屠宰、肉品批发和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才能从事生猪屠宰、肉品批发和销售业务。
第六条 从事肉品销售的从业人员要讲究卫生,着装整洁,不得“赤身”上岗。不得哄抬价格,缺斤短两,强买强卖,严禁经营定点屠宰场(厂、站)以外的肉品。
第七条 宾馆、酒家、学校、食店及公共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所需生猪肉品必须从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站)购进,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同时,要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做到肉品来路明、质量有保证。
第八条 商务与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肉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巡查,严格市场准入,对没有“两章两证”(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和合格票证)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屠宰场(厂、站)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要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切实确保屠宰加工按操作规程进行,肉品检验与屠宰加工同步,屠宰场地清洁卫生,票证管理规范到位。
第十条 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验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商务、工商、卫生、质检、畜牧等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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