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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50:31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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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0号】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145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教育、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书面告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转业士官和义务兵分别按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第九条 公共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按个人所支付培训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凭《自谋职业证》、《职业资格证》和缴费票据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公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和档案、党团关系代管等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免除3年的档案管理服务费。同时,应积极推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服役期可视为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两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录用的,应将《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依法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自谋职业证》或本人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招生部门报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专科学历报考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和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按规定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可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泰安市区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创业鼓励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待业许可证工本费。
(七)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八)省、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九)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以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己创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另见鲁政办发[2004]77号)。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政府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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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2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审定,北京印钞厂等6家企业已被批准为我局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为了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普通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准确地供应,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接收和使用发票过程中,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各发票承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局认真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日常管理,保证我市普通发票万无一失。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发票管理,规范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印制各种发票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它管理制度。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普通发票的专门生产车间、专用发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
(六)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
(七)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
(八)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
(九)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颁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定期签定《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认真执行合约制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
(四)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在专门的生产车间印制发票,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计算机加密软件进行操作;对于有奖发票的印制,要认真履行公证程序,并提供和保存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保印制的发票质量达标,数量准
(五)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理,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六)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印制或未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印制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票不得入库或投放使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四、普通发票的运输与供应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通知单》供应发票,并严格按照其中载明的送票时间、地点,发票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准确无误地送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送达成品发票之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五、普通发票监制章及印版的管理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监制章及印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及印版。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失去发票准印资格,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和印版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数退还,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要积极配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一切善后工
六、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集中由印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销毁,并由印制单位保密监察人员监督执
(二)由于发票换版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七、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认真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三)违反《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印制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一、应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9日至30日对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就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三、关于双边关系,两国元首对建交49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为两国实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国元首同意在两国传统友谊基础上,建立中刚团结互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两国元首认为,中刚在涉及对方重大利益问题上及对方遭遇困难时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是中刚真诚友谊的集中体现。

两国元首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

刚果总统和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

五、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刚经济互补性强,务实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承诺将一如既往为刚果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重点领域合作,同时积极开拓工业、特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合作,提升中刚互利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将为双方企业增加交往、扩大合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六、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加强两国人文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新闻媒体、学术机构、青年和妇女组织加强友好往来,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夯实两国友好民意基础。

七、两国元首高兴地注意到,在中非合作论坛引领下,近年来中非关系全面、快速发展,务实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元首愿加强合作,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为契机,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八、在地区问题上,两国元首对近期发生在非洲大陆的危机表示担忧。中国国家元首对刚果国家元首为推动解决上述危机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九、在国际问题上,两国元首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联合国改革、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两国元首的会谈在热情友好、相互理解的气氛中进行。

十一、会谈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

十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与萨苏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刚友好医院(原名姆菲鲁医院)竣工仪式以及恩古瓦比大学图书馆和其中的“中国馆”(阅览室)揭牌仪式。

十三、在访问结束时,习近平主席对刚果政府和人民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习近平主席邀请萨苏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于布拉柴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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