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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2:53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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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7〕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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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指我市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或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三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炒作股票、从事期货投机交易;
(二)擅自为非国有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三)违反规定,擅自捐款、赞助;
(四)对国有资产流失放任不管;
(五)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资产流失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对其投资企业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有关部门应将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情况通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查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依照规定对企业履行稽察职责,对被稽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企业有以下国有资产流失行为都应查处:
(一)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授意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超越权限,擅自处置或非法交易;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国有企业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擅自低价发包或出租国有资产;
(四)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让渡给非国有企业或个人;
(五)在公司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六)未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同意,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个人或组织提供担保;
(七)未经有权机构或单位同意,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截留或转移到境外,造成对该部分资产失控;
(八)组织、参与私分企业国有资产;
(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款项,或者对到期应收的款项不采取有效措施收取,以及没有合同约定,擅自为他人代垫款项,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违反规定,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二)盲目投资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非法干预其投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四)国有企业炒作股票、期货或将企业股票、资金委托个人炒作;
(十五)其他依法应查处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调查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该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经济往来文书、财务会计凭证和帐册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为查明案情,对于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国有资产流失单位或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采取下列方式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一)制止、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二)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四)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降低工资、停发奖金等经济处理,并可按权限予以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按权限给予免除(解聘)其职务,或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行为需要立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查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在查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中,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9日

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

铁道部


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
铁道部



自一九七八年国家经委发出《关于大力整顿产品包装、装卸运输和仓储质量的通知》以来,在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工交办)的领导支持和物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不少单位都规定了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这对减少货运事故,提高产品质量和保证货物运输安全都起了显著作用。但就全
路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货物包装规定,因此货物因包装不良发生破损、污损和丢失、短少的情况仍十分严重。
北京市经委组织北京铁路分局和生产单位制定《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的作法,得到了国家经委的充分肯定,已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八日以经交[1978]111号通知转发各省、市、自治区。这个标准草案在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后,对改进货物运输包装
、提高货运质量有明显的效果,基本达到了改善货物运输包装的要求。为了全面推动整顿产品运输包装工作,现将《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铁路试行。
在贯彻试行中,本标准草案中未包括的品名,各站可要求发货人比照《标准草案》内性质相同的货物改进包装,不能比照的或《标准草案》中规定得不具体的,车站与发货单位可相互协商,作必要的补充;各地规定的包装标准比本《标准草案》先进的,应继续采用各地的包装规定;贯
彻《标准草案》确有困难,要求缓期试行的,发货单位可与车站签订协议,但要限期达到规定;用集装箱、集装化方式运输时,货物运输包装可适当简化。
试行《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是铁路落实中央加快工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的一项措施。各基层站段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爱货教育,轻拿轻放,合理装载。各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深入向各物资单位进行宣传,并做好试行的
各项准备工作。在试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附: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
包装种类表(表略)
各类包装重点说明
一、使用木箱包装的货物:
在材料使用方面:应根据货物性质、价值、体积、重量合理使用。价值较高,容易散落丢失的货物,应使用密封木箱,重量较大、较长的货物应适当增加横带和箱板厚度。


货重20—50公斤时,箱板厚度应不小于12毫米。
货重51—200公斤时,箱板厚度为13—15毫米。
货重201—5000公斤时,箱板厚度15—20毫米。
货重5000公斤以上时的花格木箱箱板厚度应不小于20毫米。
货重在10吨以上,或箱高在3米以上者,木板厚度应不小于30毫米。
花格式木箱箱板宽度总和不得小于木架总宽的60%。
在工艺质量方面:
1.组装木箱时,铁钉须在堵板上,不应有虚钉。
2.装五金机械类货物时,木箱两端要用铁线或铁腰四周捆紧箍牢。箱内货件必须固定牢靠,做到不摇晃,不滚动。
3.笨重货物包装:
①必须使用质量良好的木料、钢料、钢筋混凝土作底托,包装木架箱除应使用木板或纤维板、荆巴、竹片等进行组装外,并附加油毡防潮。同时应按箱高在四周加固横带,(不得少于三周横带)横带相接处,必须以铁包角连接钉牢。
②内货应用塑料布罩好,并用螺丝将货物固定在底托(底带)上,螺丝杆的直径与孔眼大小要合适,并有一定厚度的铁垫(眼圈),用螺丝拧紧牢固。
③包装箱顶部,必须有与货重相适应的支撑木,两端钉牢,以防吊起时被钢丝绳夹坏包装。
④包装箱外应涂写“重心”、“由此吊起”等指示标志和货件重量、运号、到站、收货单位。
二、使用纸箱包装的货物:
纸箱包装货物,多数是针织、百货、医药、仪表等,很多纸箱的纸板质量较低,支撑力差,大部分箱内没有垫板,封口的纸条拉力不够,外面只是两道纸腰或没有纸腰。有的纸箱边角开裂,不加修补还在使用,有的箱内装货不满,也没有用其它物质填充,以致箱盖塌陷变形。自码自压
也要塌陷裂口,内货外流,因此必须注意作好:
1.纸箱的技术要求:箱盖要对齐,不压,不懈。四角端正,箱角无漏洞,表层不开胶,不起泡。钉锯应为双钉,要钉透、钉牢,钉距不大于5.5公分。
2.箱内要有较适宜的内包装,以增强纸箱抗压力,如箱内装针织、百货均应有小合等内包装,按层摆齐装满。纸箱质量应为1410克—1665克的五层瓦楞纸为准。纸箱上下开口处,各加一个硬纸板与箱舌板(上下盖)胶粘在一起,箱外封口用牛皮纸密封。箱内货物应平正饱满
。箱外应根据重量用铁腰纸腰或麻绳等捆成艹字型或井字型。


3.瓶装货物使用纸箱包装时,不仅需要上下垫板(下垫板应为双层瓦楞纸),箱内还要有硬纸插架。箱底连同垫板物总厚度不小于15毫米,以防物品破损。
4.利用回收纸箱包装,对有破裂口的纸箱须修理后使用;破损处应用多层坚韧纸张或布条从内部裱糊,严禁只在箱外单面粘糊。
三、使用条筐包装的货物:
条筐包装货物,多数是易碎品和工具零件等货物,有些条筐由于筐盖较小,又没和筐身用铁线在四周捆牢,伸手就能拿到货物。有的零件重量过大与条筐支撑力很不相称,经过扳动很容易使条筐破碎。也有的货由于在筐内塞摆不实,又无衬垫,货件在筐内滚动、撞击使条筐破散,造成
内件丢失短少。因此使用条筐包装货物时必须注意:
1.易碎品须用稻草等松软物品衬垫妥实。金属制品要串捆塞挤牢靠,不要在筐内滚动,五金工具或机械零件等较小物件,均应有袋合盛装,排摆整齐。
2.筐包装的筐盖要大于筐身,四周用铁丝与筐身拧紧。筐口须使用元条扎口。每件重在30公斤以下时,筐外应用铁腰加固。
3.每件重量在30—50公斤时,应使用全荆条编筐。立条(筋)直径在5毫米以上,装货后耐压力不小于200公斤,用铁腰以“艹”型或“井”型加固。
四、桶装货物:
桶装货物大多数装运液体、乳状、粉状、颗粒等重量较大的货物,容易渗漏流失。因此桶的质量应坚固良好。
1.装运液体货物的大型铁桶(铝桶),桶身、桶底不得腐蚀渗漏,不得用肥皂涂抹,桶口罗丝盖处,应使胶垫垫好,桶盖拧牢。
2.装运乳状液体货物的金属圆桶,内衬两层0.1毫米的塑料袋,倒扎袋口,桶盖卡紧密封。装运粉末块状的一般铁桶包装要装满填实,桶盖卡紧拧牢(袋内空气要尽量排出,以免因空气膨胀内货外溢)。
五、使用袋类包装的货物:
1.袋口缝线要严密结实,最好扎角折边再用棉麻线缝口,以不见内货或内包装为准。
2.使用塑料袋或布袋装运粉状和颗粒等容易撒落的货物时,应有坚韧结实的内包装,并将其封口先行折叠,经过热轧或密缝,再装入塑料袋或布袋内。
3.要检查袋身质量,不能使用腐烂、破损的各种袋子装运货物。使用草袋装运金属制品时,要将内件穿孔打捆。
六、使用各种包类包装的货物: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缝口不严,捆扎不紧,运输途中经常发生污损,破散,为此必须作好:
1.棉布、化纤布:
①包布两面搭头各留10公分,交叉折进缝入包内,使商品裹严。
②缝包针距不应大于3公分。
③捆绳牢固,按规定不能缺道(腰):
80—91公分绳捆四道。
91公分以上时绳捆五道。
④衬纸完满,坚韧牢固。
(注:涤棉布最好先用瓦楞纸裹严,再打布包)
2.使用麻包、席包、纸包的货物,缝口要严密不漏,缝线不能过细。外部捆绳要坚韧有力,打成井字型。
七、使用各种材料捆绑的货物:
大部分是不易装箱,和外形不太规则的粗杂物品,捆缠总的要求,应以捆扎结实,不松散脱落为准。
1.捆缠方法:使用草绳捆绑加固的货物,不能只用一根草绳,两端打扣,造成一处绳断,全部脱落,标签随着丢失。这样捆缠是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因此使用草绳捆绑时,首先要注意选材,不能使用断股霉烂的草绳,不能用单根草绳捆绑。应在货件两端各缠绕两圈后形成一道
死结,每缠十周做一死结,分段缠绑,对于横竖交叉处应做压扣,掏压两次,以免滑扣散捆。
2.捆缠部位:对容易造成破损、折裂的部位要厚垫满缠。例如一些机械附件、钢铁半成品和机具铸件,就应将其突出的部位、棱角,先用草帘、草袋等物包扎,再以草绳满缠,以防撞碰破损。(活动零件,尽量拆解)
3.要根据具体品种,采取不同方法,使用不同材料:
例如一些废旧铁线、金属、下角料等物,则应先行压轧成型,再以布片、草片衬垫,外以草绳捆扎。
又如某些货件较重,又容易散捆的货物,(如角铁,钢窗,木板、汽车弓子等)应该用粗铁线,捆扎3—4道拧紧箍牢。
4.个人物品:
立柜、柜橱的腿部、背部和玻璃面等容易破损,应以木板防护,适当加固,再用草绳捆缠。
立柜、柜橱、水缸内不能盛物,以免加大重量,造成破损。
自行车以草帘、草绳捆缠,要不露灯、铃、锁等容易丢失的附件。
缝纫机应拆解后,分别装入木箱和木夹板内,内加衬垫,外部用绳索捆扎。
火炉:应尽量拆解用草片、麻袋片、绳索捆缠,确不解拆解时应装入木架箱内,或用木夹板包装。
八、坛罐盛装的货物:
此种包装易碎,内货带有流汁,很容易污染其它货物。(例如:腐乳,酱菜,露酒,桂花,玫瑰等)因此使用坛罐的质量一定要完整良好,严密封口,最好先用草绳捆缠再装入木架箱内,并以松软物品隔垫妥实,以防坛罐破裂,内货外流,污染它货。
九、轴盘、木夹板:
1.使用轴盘包装的货物,首先要看轴盘是否完整无损,要不歪不斜,然后再检查货物在轴盘内环绕是否紧密,货件端头要采取密封措施,牢靠的固定在防护板上。未密封的端头,应使用塑料布罩好扎紧,以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不致磨损或侵入雨水。轴盘的侧面,应书明货件的重量、
运号、到站及收货人。
2.使用木夹板包装时,应根据货物的重量、长度选择木方,做包装夹板。货物的怕磨部分,应以布片、草片、纸版等物加以防护,(如各种纸张,纤维板,缝纫机架等)以免内货磨损,夹板外面再用铁腰或粗铁线捆扎牢固。
十、裸体货物:
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货物,在确保自身和其它货件安全,而且可以进行装卸、搬运的条件下,亦可依其具体情况,不加任何包装。货件表面,应书明运号、到站及收货人。(较小货件可粘贴货签)
综上所述,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是:
1.不论使用何种材料作包装,均必须以保证本批货物自码2.5米高,而底下的包装压不变形为准。
2.所有货件的包装,都必须坚固紧密,不能随便伸手就能拿出货物或机械附件。
3.所有袋装货物都不能捆口,必须密缝或热轧。
4.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14条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做好指示标志,(如由此吊起,不能倒置,小心轻放等)以便使有关人员,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引起特别注意,保证货物和人身安全。
发运各种货物都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各栓贴一个货签,对不适宜用纸制货签的货物,发货人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等材料制作的货签。
个人物品应另增拴挂布质货签。



198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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